徽杭大隊執法案件查處分離制度

2021-05-27 01:42:45 字數 956 閱讀 2168

為強化監管,嚴格程式,規範運作,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對受理的行政執法案件實行調查取證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人員分離。外業組負責案件執法檢查工作,製作現場檢查執法文書,辦理現場處罰案件,對需立案的案件,辦理立案審批,進行調查取證,落實有關事宜;內業組對立案的案件進行初審、報批,對案件進行審核。

外業組送審案件時,應指派一名執法人員協助內業組對該案的後處理工作。

二、現場處罰案件由案件主辦人負責,必須按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在執法現場嚴格辦理。於7日內連同處罰決定書交回內業組建立現場處罰案件電腦臺帳、備案。

三、內業組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需立案的,應在3 日內填寫立案審批表,審查後,報支隊審批立案。內業組應當對案件辦理過程進行監督並登記。

四、調查取證由支隊指定辦案人員負責,案件調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終結。確需延長的,應報支隊批准。

五、案件調查終結3日內,主辦人員應按規定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並附經整理的證據材料。由大隊長組織案件承辦人及有關人員3人以上單數進行案件討論,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上報支隊進行審查。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承辦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處罰決定內容,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有權要求聽證。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內業組報支隊審查批准。批准後,由案件承辦人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

九、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案件調查終結之日起30日以內作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自聽證結束之日起30日以內作出。

十、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案件承辦人員要及時催辦,執**況隨時向大隊長匯報,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會同大隊法制員及時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手續。

十一、案件執行完畢後,案件承辦機構要在3日內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報支隊審批後予以結案。

十二、案件結案後,案件承辦人員要在7日內整理完善所有案件材料,裝訂成冊,歸檔保管。結案及裝檔情況應當告知大隊法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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