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案件協查制度

2021-05-30 17:49:46 字數 1124 閱讀 6154

第一條為創新執法機制,提高農業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指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之間相互配合,依法協查農業違法案件的制度。

第三條本區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協查農業違法案件,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黃山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區農業行政執法案件協查工作。區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案件協查工作。

第五條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稱主辦單位)根據辦案需要,可向相關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稱協查單位)提出案件協查請求。協查單位應積極配合協查,並將協查結果及時反饋主辦單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辦單位可向協查單位提出案件協查請求:

(一)查詢涉嫌違法物品;

(二)查詢當事人;

(三)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

(四)協助提供證書或資料;

(五)委託送達法律文書;

(六)通報案件線索;

(七)其他需要協查的情形。

第七條案件協查由主辦單位向協查單位發出《農業違法案件協查函》,協查函由黃山區農業行政執法支隊統一格式。

第八條協查單位收到協查函後,做好函件登記。符合協查條件的,及時開展協查工作。不符合協查條件的,協查單位應當於3日內書面告知主辦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協查單位在協查函期限內函覆協查結果。因特殊原因在協查期限內不能辦結的,雙方協商辦結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

第十條協查單位要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妥善保管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協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結的,由黃山區農業委員會法制辦督辦。案件協查發生分歧的,由黃山區農業委員會法制辦協調。

第十二條協查案件辦結後,主辦單位應向協查單位通報結果。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黃山區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農業違法案件協查函

黃山區農業委員會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

農業違法案件協查函

(主辦單位簡稱)農協查[  ]第號

主辦單位

抄報單位

案由請對上述協查要求予以協查,並將協查結果於月日前反饋我單位。

(聯絡人:        聯絡**:       )

協查函一式份

執法機關名稱(加蓋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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