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天瑞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021-05-26 18:13:14 字數 4644 閱讀 2051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1條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一把手負責制。

第2條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分管的領導負責。

第3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每個員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恪盡自守,各負其責,持與本崗相符的安全資格證上崗。

董事長、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董事長、總經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2條安全培訓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3條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精神,並及時組織對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第4條按時組織主持召開全公司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總結、分析、部署安全工作,組織公司行政領導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對策。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b類安全隱患負責消除處理。

第5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各類安全管理監察人員。抓好員工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員工隊伍安全技術素質。

第6條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斷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職能部門制定並實施安全管理細則,認真執行、定期檢查。

第7條嚴禁違章指揮或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經常深入現場,及時安排解決安全隱患。

第8條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及時上報。

第9條嚴格執行「五同時」(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時候,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對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作出決策。

第10條督查各級領導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制,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並接受其監督。

第11條組織實施公司長遠安全技術規劃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計畫,優先保證安全投入和安措、環措專案所需的資金、裝置、材料等,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員工的勞動作業環境。

第12條定期聽取安全工作匯報,對安全生產有重大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對事故責任者進行組織處理。

二、責任追究(建議董事會執行)

第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董事長、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員工或者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員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及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條公司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董事長、總經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3條在公司內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董事長、總經理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公司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4條未按制度組織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5條董事長、總經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董事長、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第6條對公司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7條未組織制定公司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8條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沒有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經營的,董事長、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9條不能保證公司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公司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10條未及時組織員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或未按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董事長、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第11條公司內工藝控制、檢修質量、安全設施、防護措施等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2條董事長、總經理沒有組織好公司的安全會議,認真分析每月的工作重點,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13條未及時發現、整改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14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16條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公司內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7條公司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18條董事長、總經理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19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董事長、總經理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董事長、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20條公司內生產、經營不能夠協調工作,董事長、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負責人(總經理兼)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崗位職責

第1條在董事長、總經理領導下,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2條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精神,負責安全監督、監察管理工作。

第3條經常深入工作現場,掌握全公司安全工作情況和安全生產動態,認真組織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工作,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遇有特殊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停止有關人員的工作或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第4條組織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清潔文明大檢查,協調有關單位對查出的問題制訂防範措施,並監督按期實現。

第5條定期對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安全管理人員的檢查督促作用。

第6條及時參加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計畫、培訓等會議。

第7條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活動分析會,分析全公司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8條組織制訂、修訂公司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措施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況。

第9條組織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10條對全公司安全教育、特殊工種培訓、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11條監督落實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2條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及時監督、組織對一般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13條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防暑降溫、安全檢查,組織安全生產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14條參加技術改造及大修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與試車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第15條負責督促環保治理專案的投用,使其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第16條組織彙總或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畫,改善勞動條件與工作環境,防止事故發生。

第17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制訂職工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的發放標準,並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使用。

二、責任追究

第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監察副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員工或者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員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及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條公司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監察副經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安全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3條在公司內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監察副經理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公司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4條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5條安全監察副經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安全監察副經理應負重要責任。

第6條對公司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負重要責任。

第7條未組織制定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安全監察副經理負重要責任。

第8條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沒有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經營的,安全監察副經理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9條不能保證公司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公司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安全監察副經理負重要責任。

第10條未及時組織員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或未按要求組織好安全教育,安全監察副經理負重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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