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石小學校外集體活動審批制度

2021-05-26 02:48:46 字數 764 閱讀 5986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確保學生安全,特制定校外集體活動審批制度,請各部門、年級認真貫徹執行:

1、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克服麻痺鬆懈情緒,將學校安全工作做深、做細。

2、學校加強對校外集體活動的領導,堅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則。確需交通工具的按教委規定執行。

3、實行校外集體活動報批制度。組織校外集體活動,必須填寫校外集體活動審批表,經大隊部、教導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簽署意見後提早一天以上報請校長批准。組織春遊、秋遊活動由政教處統一安排時間,提早一至三天報學區批准後分各年級組報批。

4、組織校外集體活動時要確定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保衛教師,安全負責人為校外集體活動的總指揮。年級組活動安全負責人為年級組長,大隊部活動安全負責人為大隊輔導員。

5、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各個環節的安全工作,做到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制定安全預案,事先勘察活動場所,弄清有關情況,消除事故隱患;事先對學生、安全保衛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學生交通法規教育,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不得組織學生前往。

6、嚴格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在校外集體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安全負責人應立即報告校長,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救護及善後工作。

7、在校外集體活動組織過程中,對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而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學校將追究安全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8、違反審批制度,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的,誰組織、誰負責,責任人師德考核不合格;造成重大影響的,年度考核不稱職,並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予以解聘。

校外集體活動審批制度及組織安全防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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