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六項制度

2021-05-25 16:12:43 字數 4381 閱讀 4659

為切實加強食品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侯馬開發區質監分局食品安全監管六項制度。

食品安全質量監管台賬制度

1.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必須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檔案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2.督促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內容。

3. 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相關台賬,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內容。

4. 食品生產企業對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5. 督促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建立台賬,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銷售日期等內容。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食品安全監管明察暗訪制度

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落實,進一步推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現監管履責到位,特制定明察暗訪制度。

一、明察暗訪工作的原則

一是明察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明察為輔,明察和暗訪同時進行時,先暗訪再明察,以便掌握了解真實情況。二是重點與一般相結合。

在全面察訪的同時,把開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頓專項行動」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基礎建設」等突出問題作為重點,增強察訪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是察訪與處理相結合。善於發現、敢於解決問題,對明察暗訪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問效,促進整改落實。

二、明察暗訪方式

明察暗訪工作方式:堅持定期與隨機相結合,採取聽取匯報、走訪座談、實地檢查、查閱資料等方式。

三、明察暗訪內容

(一)組織落實「食品安全整頓大檢查、食品安全隱患大排查、食品安全問題大整改」集中專項行動情況;

(二)食品經營者自律制度落實和執**況,有無違法新增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新增物質情況;

(三)市場巡查、執法監管和專項整治以及快速檢測、委託抽樣檢測等工作開展、落實情況;

(四)應急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措施和責任問題處理措施制定執**況。

四、明察暗訪結果運用

對明察暗訪中發現的問題,檢查組可現場糾正並責令被檢查的單位進行限期整改,跟蹤檢查驗收;對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問題,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食品安全監管飛行檢查制度

為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特制定了食品安全監管飛行檢查制度。

一、對生產企業隨機檢查,去**、檢查誰,事先一概不通知。

二、在檢查中,執法人員突出食品監管關鍵點,著力提高質量控制力。一查企業資質,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冷凍飲品無證不得生產。二查生產條件,重點檢查環境衛生、操作人員衛生、健康證以及加工、儲存和運輸的冷凍冷藏條件。

三查原輔料進廠把關,重點檢查加工原輔料**是否可靠(對照國家總局公布的黑名單)、票據是否完備,主要原料必須建立進廠檢驗制度。四查實物質量,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執行產品出廠批批檢驗制度、強制檢驗制度和檢驗原始記錄檔案。

三、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向被檢查企業透露相關資訊,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食品安全監管有獎舉報制度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領域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嚴厲打擊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創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定。

一、本制度適用於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

二、舉報途徑:

(一)來人舉報;

(二)**、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五)其它途徑。

三、舉報獎勵範圍:

(一)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原材料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三)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銷售失效、變質、過期等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或者偽造、塗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四)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範圍、標準使用食品新增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六)其它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律規定的情形。

五、任何部門和人員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並對舉報人的所有資訊予以保密。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所受理的舉報。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七、舉報獎勵級別和獎勵額度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及獎勵: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並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該案貨值的4%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級舉報及獎勵: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並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按該案貨值的2%及以下給予獎勵;

**舉報及獎勵: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該案貨值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後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50—200元獎勵。

八、有獎舉報原則:

(一)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三)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放。

(四)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五)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或洩露舉報人有關資訊。

九、確定舉報人身份後,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通知舉報人。舉報人在接到通知之日後1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領取。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十、下枚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十一、食品安全舉報**12365 0357-*******

食品安全監管黑名單制度

為切實加強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推動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 本制度遵循依法監管,懲戒失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二、 根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企業行為將被列入食品安全生產「黑名單」

1、 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

2、 在生產過程中違法新增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新增物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企業及主要責任人。

3、 因嚴重違反食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及主要責任人。

三、 對作出行政處罰的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根據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上級部門,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號、懲治措施、起止期限、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有關責任人姓名、身份證號等。

四、 上級有關部門將在管理**上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單」,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五、 鼓勵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監督「黑名單」制度的執行,發現有違反「黑名單」制度的情況,有權向上級監督部門舉報。

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布制度

為加強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和綜合利用,實現資源共享,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特制定食品安全監管資訊發布制度。

第一條在職責範圍內發布食品安全監管資訊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監管資訊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運輸、貯存、銷售、檢驗檢疫等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的資訊,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資訊。能夠對我轄區的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警的資訊。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估資訊。通過有計畫地監測獲得的反映我轄區食品安全現狀的資訊。

(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含抽檢)資訊。通過有計畫的、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含抽檢)而獲得的食品安全資訊。

(四)食品安全事故及重大案件資訊。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汙染事件、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資訊。

(五)其它食品安全監管資訊。

安全工作六項行動食品安全管理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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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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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區餐飲私人會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餐飲私人會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飲私人會所是指在未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用於滿足私人社交需要,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場所。第三條路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私人會所的登記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第四條餐飲私人會所開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