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統計行政執法工作備案報告制度

2021-05-25 14:34:11 字數 1591 閱讀 8667

附件:第一條為了便於上級統計執法隊掌握所轄區域統計執法辦案情況,加強內部監督管理,提高統計執法辦案水平,確保統計執法辦案工作質量,將統計執法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四川省統計管理條列》和《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執法檢查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備案報告實行一般案件分級管理、重大及特殊案件省統計執法總隊直接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規定報告的範圍:

(一) 凡在統計執法檢查中發現、並按照《四川省統計行政執法程式》立案的統計違法案件;

(二) 各級統計局制定的有關行政法執法的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為:

(一) 涉嫌違法數額佔報告期實際額的比例一類單位在20%以上、二類單位在30%以上,三類單位在30%以上,並擬處10000元及以上罰款的案件;

(二) 統計違法責任涉及科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的;

(三) 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編制虛假統計資料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 使用威脅或暴力方法阻撓、抗拒統計執法檢查的;

(五)群眾集體署名舉報或新聞媒介公開報道,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影響的。

第五條重大案件的報告程式及需提交資料:

(一) 本制度第四條所列的各類案件應在立案後10日內上報省統計執法總隊。縣(市、區)統計執法隊在向省統計執法總隊備案報告同時向(州)統計執法大隊備案報告。

(二) 報告時需提交的資料:

1、《統計違法行為立案審批表》

2、《統計違法行為權利告知書》

第六條以下特殊案件應在結案後十日內向省統計執法總隊上報備案:

(一)經統計局舉行聽證會的;

(二)經復議變更或撤銷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

(三)統計行政訴訟案件。

第七條各級統計局制定的有關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在發文後十日內上報省統計局備案。

第八條重大及特殊案件在備案時應提交的資料:

(一)《統計違法行為立案審批表》;

(二)《統計違法行為權利告知書》;

(三)《統計違法行為處理意見審批表》和《統計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四)《統計違法行為結案報告》。

第九條對於不屬於本制度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需個別報告備案的案件為一般案件。

第十條一般案件的備案報告程式及方式。

(一) 一般案件由縣(市、區)統計執法隊向市(州)統計執法大隊備案報告,市(州)統計執法大隊統一向省統計執法總隊報告。

(二) 各縣(市、區)統計執法隊按《四川省統計行政執法檢查一覽表》的要求,每季上報市(州)統計執法大隊;市(州)統計執法大隊綜合整理後,每半年上報省統計執法總隊(包括錄入磁碟)。

(三) 各縣(市、區)統計執法隊上報市(州)統計執法大隊的時間為季後10日內;各市(州)統計執法大隊上報省統計執法總隊的時間為當年5月15日和當年11月15日。

第十一條對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統計違法行為,事前必須將情況直接報省統計執法總隊。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統計執法隊日常的統計執法情況按《統計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表》的要求按季上報市(州)統計執法大隊;市(州)統計執法大隊綜合整理後,每半年上報省統計執法總隊。上報時間同第十條第3款。

本制度由四川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附表:1.四川省統計行政執法檢查一覽表

2.統計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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