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獎懲制度

2021-05-24 18:16:07 字數 4056 閱讀 9243

雲南大學學生社團

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雲南大學學生社團的管理,嚴肅學校學生社團紀律,健全學生社團各項規章制度,充分發揮學生社團在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繁榮校園文化,拓展學生綜合素質等方面作用,樹立新時期雲南大學學生社團的良好形象,根據《雲南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規定》、《雲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和有關的制度及規定,並結合我校學生社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雲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學社聯」)是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執行,並接受共青團雲南大學委員會(社團部)的指導。

第三條各分校區團組織按照本制度,負責本校區學生社團的獎懲事宜;各學院團組織參照本制度,具體負責院級學生社團的獎懲事宜。

第四條學社聯執行該制度時須本著「公平、公開、公正、合理」原則,慎行獎懲,做到理由充分、定性準確、獎懲合理、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獎勵

第五條獎勵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以表彰先進,鼓勵後進。

第六條獎勵範圍:經定期和不定期綜合評估出的「每月之星」、「星級社團」和「優秀社團」;經定期綜合評定出的「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社團負責人」、「優秀社團工作者」。具體如下:

(1)每年開展的年度學生社團星級評定,經綜合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優秀新社團、最具人氣社團的學生社團;

(2)每月開展的明星社團評定,經綜合評定為「每月之星」的學生社團;

(3)配合學校和學社聯開展校園文化活動,表現突出,被授予「優秀社團」或「優秀組織獎」的學生社團;

(4)每學年學期末(秋季學期)評定的「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社團工作者」;每年度評定出的「優秀社團負責人」、「優秀社團工作者」;

(5)校團委和學社聯根據工作情況給予的其他獎勵。

具體綜合評定辦法參見相關評定細則。

第七條獎勵金額: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學社聯的經費情況而具體確定。

第八條校團委和學社聯根據各學生社團的工作情況和工作態度,會給予學生社團通報表揚等獎勵,同時也會不定期給予該學生社團包括政策、經費、物資、技術等方面的支援和相關榮譽獎勵,並視具體情況給予該學生社團相關人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九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撤銷獎勵:

(1)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2)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式的;

(3)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懲戒

第十條對違反學校和學社聯有關規章制度,無視有關社團管理制度,不支援學校相關工作,學社聯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所造成的後果,給予該學生社團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對學生社團的處分種類:

(1)通報批評;

(2)警告;

(3)勒令整頓;

(4)取締。

第十二條學生社團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則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連續乙個月不開展任何活動的;

(2)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註冊,延期註冊的;

(3)無故3次不參加全體社團聯席會議(社團負責人會議)的;

(4)對校團委和學社聯下達工作任務或通知相關事宜時,態度惡劣或故意造成通訊不暢的;

(5)其他認為應通報批評的。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則給予警告處分:

(1)連續二個月不開展任何活動的;

(2)一次被評為不合格社團的;

(3)開展應經批准而未批准或與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動的;

(4)其他認為應警告的。

第十四條學生社團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則給予勒令整頓處分:

(1)社團負責人(包括財務負責人)出現重大問題的;

(2)社團活動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3)社團管理混亂,內部極不和諧的;

(4)三次以上開展應經批准而未批准或與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動的;

(5)其他認為應勒令整頓的。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則給予取締社團處分:

(1)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社團執行機構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3)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4)兩次被評為不合格社團的;

(5)連續三個月不開展任何活動的;

(6)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註冊,適當延長期限仍未進行註冊的;

(7)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10人的;

(8)其他認為應撤消的。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在處分期間不得參加任何推優、評優工作,並無權得到學校的經費支援。

受處分的期間為:處分通報,1個月;警告,2個月;勒令整頓3個月。

受勒令整頓處分的學生社團自知道處分之日起,由學社聯委派一名督導員負責整頓該學生社團,該學生社團在處分期內不得以協會名義開展任何校園活動,並按照督導員的工作要求開展內部整頓事宜。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取消「每月之星」、「優秀社團」、「星級社團」等的評比資格:

(1)學生社團受處分的;

(2)學生社團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受處分的;

(3)無故2次不參加全體社團聯席會議(社團負責人會議)的;

(4)學生社團未經註冊而擅自開展活動的;

(5)學生社團負責人更換不提前申報的;

(6)開展應經批准而未批准或與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動的;

(7)不按期進行註冊登記的;

(8)其他不支援學校及學社聯相關工作的情況。

第十八條對學生社團的處分,應本著「懲前毖後、有序引導」的精神,開展廣泛的調查研究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客觀地做出處理決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學生社團,情節輕微的,要以批評教育為主,並做好相關溝通工作。

第四章獎懲程式

第十九條對所有學生社團的獎勵和懲戒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程式,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十條凡要得到「每月之星」、「優秀社團」、「優秀組織獎」、學生社團個人榮譽等表彰、獎勵,須由學社聯組織部調查研究形成初步意見,報學社聯主席團審批,並報校團委備案。凡要得到星級社團和最具人氣社團表彰、獎勵,須報請校團委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條對學生社團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和勒令整頓處分的,須經學社聯組織部召開會議討論,提出處分意見,報學社聯主席團,並報校團委備案;凡給予學生社團取締處分的,須經學社聯組織部召開會議討論後,學社聯主席團簽署意見,並報校團委審批。

第二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經校團委或學社聯主席團討論,可以對違紀的學生社團直接作出除取締以外的其他處分決定。

第二十三條受到勒令整頓和取締處分的學生社團的第

一、二負責人,將給予撤銷社團職務處分,並將處分決定發至該學生所在學院(系),情節嚴重的將面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機關對學生社團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受處分學生社團負責人,該學生社團相關人有權進行申述和申辯。

處分機關認為應該對該學生社團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做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學生社團負責人。

給予學生社團通報批評、警告、勒令整頓的處分機關為學社聯主席團,給予學生社團取締的處分機關為校團委(社團部)和學社聯主席團。

第二十五條以上所有獎懲都將由校團委和學社聯計入檔案,涉及到個人處分決定的將計入個人檔案。

第五章申訴維權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對勒令整頓、取締處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處理機構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構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校團委社團部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直接向校團委社團部提出申訴。學生社團對通報批評、警告處分不服的可以向學社聯主席團申請複核,但無權向校團委(社團部)提出申訴。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學生社團處分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學生社團申訴的受理機構審查認定紀律處分和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構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認為學社聯以及個別領導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校團委(社團部)提出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在自接到投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處理完畢,十分重大的事情最多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學生社團提出申訴、投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相關組織及個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雲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解釋。各學生社團和廣大社團人有權利對本制度的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涉及到學生社團負責人的獎懲,本制度與《雲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幹部管理制度》並列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制度廢止,有與此制度相違背和衝突的以此制定為準。

雲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o一o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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