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管理制度

2021-05-24 12:46:39 字數 2658 閱讀 3937

榆林市引黃工程建設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為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維護職工的正當權益,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是每一位職工的責任和義務,各部門和個人都應嚴格執行請銷假管理制度。

第三條職工若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因故離開工作崗位,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才能離開工作崗位。凡擅離工作崗位者,各部門應及時通報組織人事處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請假期滿後,應及時向批准部門銷假並報人事科。如有特殊情況需續假的,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逾期不返崗者或不假離崗者,按曠工處理並停發其工資及其他待遇。

第二章事假

第五條職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須暫離工作崗位的,應按規定的程式請事假。

第六條事假1天以內的,本人填寫請假申請單,所在處室領導批准,並做好考勤記錄,每月報組織人事科彙總;

事假1天以上5天以內(含5天)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科廠站領導同意後,報局分管領導批准,組織人事科備案;事假超過5天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科廠站領導同意後,局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由人事科報局領導批准;

第七條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的,從第16個工作日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發放;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2天,從第23天事假起停發本人事假期間的基本工資,不發年終獎金,職工事假期間不發午餐及交通補貼。

第八條職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有特殊情況的,經局領導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假期。

第三章病假

第九條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憑醫院證明,可按規定程式請病假。

第十條病假1天以內的,本人填寫請假申請單,所在科廠站領導批准,並做好考勤記錄,每月報組織人事科彙總;病假1天以上5天以內(含5天)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科廠站領導同意,報局分管領導批准,人事科備案;

病假超過5天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科廠站領導同意後,局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由人事科報局領導批准;

第十一條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超過2個月的,市人設局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職工連續病假達到三個月,全年累計病假達到66天,不發年終獎金。

第四章婚假

第十三條職工請婚假,報局領導批准。假期按市人設局檔案政策辦理。

第十四條在規定的婚假期間,其工資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逾期按事假處理。

第五章喪假

第十五條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及配偶死亡時,由局領導批准,給予10天(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喪假。需到異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職工配偶的父母去世時,需其料理喪事的,可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在規定的喪假期間,其工資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逾期按照事假處理。

第六章孕、產假

第十七條女職工生育,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女職工第一次生育在24周歲以上)增加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20天。

第十八條職工請孕、產假,需提交書面申請及醫療機構的證明,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局領導批准後報人事科備案。

第十九條在規定的孕、產假期間,職工的工資及待遇不受影響,逾期按事假處理。

第二十條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給於一定的產假,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第二十一條生育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計為假期。

第七章工傷假

第二十二條經市人事局認定為因工受傷的職工,憑醫院證明,經分管領導同意,人事科審核,報局領導批准,可以請工傷假。

第二十三條職工工傷假期內的工資及待遇不受影響。

第八章護理假

第二十四條職工的直系親屬經醫院診斷為危重病人且飲食起居不能自理,可以請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職工請護理假須同時提交醫院的相關證明,經所在科廠站領導同意,人事科審核後,根據時間長短,報局分管領導或局領導批准。護理假的時間由人事科根據病人病危期的時間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六條護理假期間,職工的工資及待遇不受影響。

第九章年休假

第二十七條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二十八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三)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條各部門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跨年度安排。因崗位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未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可以相應抵消所請的病事假天數。根據市人設局檔案,職工未休年休假的不另外增發津補貼。

第三十一條職工請年休假,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廠站領導同意,報人事科審核後,由局領導批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科廠站負責人請假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1天以內的,由局分管領導審批;1天以上的由局領導審批,人事科備案。

第三十三條除事假、婚假、喪假、公休假外,其它假期均包含法定節日和公休日。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局機關聘用人員參照本制度執行。本制度由組織人事科負責解釋。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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