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電站擴 改建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4 05:43:33 字數 1771 閱讀 6002

1.總則

1.1為加強變電站擴、改建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規範供電企業、施工企業(包括除錯單位、供電企業所屬施工、多產和其它部門)的安全職責,保證順利完成變電站擴、改建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1.2任何施工企業進入執行變電站工作,必須經過所屬供電企業的審查批准,並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供電企業(變電站)的有關管理規定。

1.3變也站值班人員有監督、糾正、制止施工人員違章行為的職責。

1.4本規定適用於**供電公司所屬企業。

2.進入變電站前的工作

2.1施工企業人員進入執行變電站工作前七日,應向供電企業報出施工計畫;施工組織、技術、安全措施;人員安全考試等資料。供電企業進行審查,五日內做出可否進入變電站的批覆。

2.2施工企業要對施工人員(含臨時工等)進行安全考試和現場安全教育,供電企業審查合格後發放允許進入變電站的工作證件。進入變電站施工人員著裝應符合「安規」的規定。

2.3供電企業要對施工企業的工作負責人進行考試,合格後由供電企業公布工作負責人名單。

3.工作票制度

3.1在執行變電站進行擴、改建施工,要按規定辦理第一或第二種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可由施工企業擔任。工作票簽發人由供電企業擔任。

3.2施工企業在變電站施工中要安排專職安全人員,進行安全監護。供電企業必須安排熟悉變電站裝置執行狀況的人員進行安全監察。

安全監察職責是:檢查施工過程中安全措施完備;人員、機具在規定的範圍內,不發生誤動、誤碰執行裝置現象。

3.3工作票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工作班成員人數包括僱傭的臨時工、製造廠家服務人員等。

工作票簽發人將供電企業的安全監察人員名單寫入工作票備註欄。未落實安全監察人員(包括無人值班變電站)工作許可人不准許可工作。

3.4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必須完備正確,對工作的全部安全風險點都應有相應措施。施工作業中對帶電裝置距離近的危險部位要安排專人監護。

二次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電力公司「繼電保護和電網安全自動裝置現場工作保安規定」。

3.5工作票簽發人要對安全措施完備正確負責,並承擔《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安全責任。

3.6每天工作結束後,人員全部撤離現場,工作負責人把工作票交變電站值班員並匯報工作進展情況;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值班人員的許可,取回工作票。值班員向工作負責人交代清楚裝置執行對施工的要求,並經雙方核對安全措施無誤後,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班成員進入施工現場。

4.工作許可制度

4.1工作許可人必須由供電企業公布的人員擔任。

4.2工作許可人必須認真履行「安規」規定的職責。

4.3工作許可人(變電值班人員)按規定巡視裝置,對可能影響裝置執行的施工專案,要增加巡視次數。

4.4在二次施工中影響到執行裝置時,施工企業必須向供電企業辦理繼電保護措施票,經批准後開工。

4.5工作許可人(執行值班人員)對施工中所做的安主措施每天進行檢查。

5.裝置移交和投運

5.1裝置(及其關聯的系統)通過驗收後必須辦理移交手續,施工、供電企業雙方人員簽字確認。

5.2裝置移交簽字前由施工企業負責管理,供電企業不准改變裝置狀態;裝置移交後視為執行裝置,由供電企業負責管理,施工企業若需進入裝置現場工作,必須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3部分裝置移交(投運)後,若需變更安全措施時,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4裝置投運時,供電企業應詳細檢查裝置狀況。裝置試運過程中,施工企業負責消除缺陷,供電企業擔任工作負責人。

6.工作聯絡

6.1擴、改建變電站工程,施工企業和供電企業要明確雙方的聯絡人,負責工作介面的聯絡協調。

6.2供電企業、施工企業雙方的工作分工、聯絡的主要內容及反饋的意見等須有書面材料並經雙方的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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