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管理制度

2021-05-23 21:39:18 字數 2557 閱讀 6309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無形資產管理,維護公司權益,規範無形資產的使用,防止無形資產流失,現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定義

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

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3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無形資產管理,各下屬單位參照執行。

第4條職責

本公司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主要由董事會、總經辦、財務部和各經辦部門負責。具體劃分如下表所示。

無形資產管理工作職責劃分表

第二章無形資產的取得

第5條取得方式

1.外部取得無形資產,包括外購無形資產、通過非貨幣**易換入無形資產、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無形資產等。

2.內部自創無形資產,指公司自行研究與開發取得的無形資產。

第6條無形資產請購流程

1.各經辦部門根據年度預算提出請購申請。

(1)對無形資產採購專案進行可行性論證並且論證結果為可行。

(2)對請購的無形資產的效能、技術引數做出明確且詳細的要求。

(3)編制「無形資產購置申請表」並上報審批。

2.法務部門(或法律顧問)審核合同條款的合規性。

3.財務部審核財務相關條款的適用性。

4.授權審批人及其審批許可權如下表所示。

無形資產外購業務審批許可權表

第三章無形資產的驗收

第7條外購無形資產的驗收

1.外購無形資產由各經辦部門組織,按照合同、技術交底檔案規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2.在辦理無形資產驗收手續的同時,經辦部門應完整地取得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說明資料。

3.經辦部門持發票和相關資料交送財務部進行賬簿處理。財務部應按照以下規定對無形資產辦理入賬手續。

(1)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2)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3)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8條內部自創無形資產的驗收

1.自創無形資產研發完成後,由專案負責人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2.自創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3.財務部依據研發部門提供的《專案驗收報告》、相關驗收單據處理相關的賬務,將研究過程中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並將開發過程中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要求的支出確認為無形資產成本。

第四章無形資產的管理

第9條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

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由財務部和各相關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必須做到以下四點。

1.無形資產的相關管理部門負責根據無形資產的使用狀況,及時維護本部門無形資產台賬。

2.各相關管理部門、財務部定期核對相關賬簿、記錄和檔案,如發現問題,須及時向上級報告和處理,以確保無形資產賬務處理和資產價值的真實性。

3.無形資產管理台賬的保管期限為五年。

4.財務部應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其攤銷金額應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地攤銷。

第10條無形資產的權利保持

無形資產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智財權管理規定》執行,保持公司無形資產在壽命時限內的佔有權。

第11條無形資產的特許使用

企業特許其他公司使用的無形資產,由無形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擬定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無形資產特許使用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無形資產的處置

第12條無形資產處置申請

無形資產不能繼續使用時,由無形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第13條處置鑑定

無形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處置的無形資產進行技術鑑定,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分析研究,擬定合理的處置方式,並將「無形資產處置申請表」填寫完整。

第14條處置審批

董事會對無形資產管理部門上報的「無形資產處置申請表「進行審查,經簽署意見後,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可予執行。

第15條賬務處理

董事會批准對無形資產的處置後,財務部門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1.對於企業**的無形資產,財務部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對於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應當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16條監督檢查主體

1.審計部

依據公司授權和部門職能描述,對公司無形資產購置、處置的執行合規性進行審計監督。

2.財務部

依據公司授權,對公司無形資產管理進行監督。

第17條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1.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無形資產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審計部應當提請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2.不按照企業流程操作,造成無形資產增加、啟用、變更、處置不能及時處理的,按照損失程度相應承擔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18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19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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