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聯絡制度

2021-04-24 15:14:09 字數 1243 閱讀 6049

(送審稿)

為了規範公司供電系統的執行,建立和完善供、用電的聯絡制度,根據國家有關供電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電力排程負責公司與供電部門的停、送電聯絡。

第二條電力排程組織、協調公司內部供電系統的倒閘操作。

第三條電力排程負責與公司生產排程配合,增、減負荷。

第四條電力排程統計並上報供電量。

第五條各分廠負荷有增、減變化時,應及時或事先報告電力排程,以便向吉林市供電部門排程(以下簡稱吉調)報告。

第六條當電力系統負荷不足時(躲峰或減荷),電力排程按吉調通知報告公司生產排程,然後按公司生產排程的通知停電減負荷。緊急事故停電,由**變電所按緊急事故拉閘表的順序執行吉調命令,事後報告公司排程。

第七條凡由**變電所直接供電的高、低壓,交、直流裝置及各用電單位的停、送電聯絡,均執行本規定。

第八條停、送66kv裝置,**變電所值班長與電力排程聯絡,取得許可後,方可操作。

第九條一切停、送電聯絡,均必須由供、用電雙方電工值班負責人執行,****可用**或面洽兩種方式。

第十條停、送電聯絡工作,雙方需說明以下情況:

(一)聯絡人的單位、姓名、職務;

(二)聯絡目的:停電或送電;

(三)停、送電原因;

(四)已具備的條件:如已停爐,刀閘已拉開,已倒閘,地線已拆除,現場已清理,人員已撤出,門已鎖好等;

(五)要求停、送電時間。

第十一條凡屬需執行的停、送電聯絡事項,雙方均應做筆錄,**變電所一方應做複誦和**錄音。

第十二條由**變電所同一迴路(配電櫃)供電的兩個以上單位的停、送電聯絡,應由要求停(或送)電的單位向**變電所和同一迴路的其他單位聯絡,同意後再由**變電所和雙方(或幾方)進行聯絡停(或送)電事宜,否則不予操作。

第十三條裝置停電後恢復送電,一經聯絡要求送電,應按已送電對待,否則造成事故,由肇事一方負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無警告停電的裝置,按有電狀態下對待。

第十五條停、送電聯絡錄音,保留二十四小時,聯絡筆錄存檔三個月。

第十六條在下列情況發生時,可不經聯絡予以停電,但事後必須報告公司排程,通知使用者,說明停電的真實原因。

(一)當電網出力不足,電壓急速下降,危及電網安全時;

(二)帶電裝置危及人身安全,不停電無法排除時;

(三)發生火災,不停電會擴大事故時;

(四)雷雨天氣、自然災害、房屋漏雨、裝置損壞,不及時停電會使事故擴大時。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裝置動力部負責解釋,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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