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

2021-04-17 14:25:57 字數 832 閱讀 8096

在電力執行中,常常因為各種原因需要中止供電,《徵求意見稿》規定,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應按下列要求採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畫檢修需要停電時,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准的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人應在3日內恢復供電。不能在3日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說明原因。

另外,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電力執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位址外轉供電力,並不得超過容量用電。

欠交電費超過30天可停電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停止供電。另外,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在用電量上發生爭議時,《徵求意見稿》規定,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校驗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按上月電量預先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後,供電人應按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另外,《徵求意見稿》規定,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用電人應及時通知供電人。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用電人應負責維修或更換;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承擔損失。

此舉標誌著多年來居民用電無合同、只交電費不能索賠的歷史將告結束。據悉,這一合同首次將供電人和居民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

供用電合同

供電單位 簡稱供電方 位址郵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 用電單位 簡稱用電方 位址郵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 為了協調電力供 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 經濟 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 全國供用電規則 的規定,經供 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條受電地點 受電電壓 ...

供用電合同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電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 變電 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使用者已列入基建專案的工程,由使用者投資建設。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 變電 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 全國供用電規則 的規定辦法確定。5...

供用電合同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 變電 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使用者已列入基建專案的工程,由使用者投資建設。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 變電 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 全國供用電規則 的規定辦法確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