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供用電合同參考文字

2021-04-17 14:23:46 字數 3928 閱讀 1530

合同編號:

供電人:

用電人:

合同當事人基本資訊

供電人用電人

名稱名稱:

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

授權**人授權**人:

住所地住所地:

****:

電傳電傳:

郵編郵編:

工商登記號工商登記號:

機構**機構**: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目錄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狀況

第二章雙方的義務

第三章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五章附則

附件一:術語定義

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附件三:合同事項變更確認書

為確定供電人和用電人在電力**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狀況

第一節供用電方式和設施

第一條臨時用電位址

第二條用電性質

(一)行業分類

(二)用電分類

(三)用途

第三條臨時接電費用及用電期限

(一)用電期限:為 (天/月)。

(二)臨時接電費用

按容量收取。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計元。

臨時接電費用於送電前一次**付。用電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結束臨時用電的,該項費用全額退還;超過約定期限的,按超過的時間每天扣減 %。

第四條用電容量

受電點變壓器________臺,總容量_________千伏安(高壓)

用電容量為_________千伏安,該容量為合同約定用電人最大裝接容量,即最大用電容量。

具體用電裝置清單見(附件一)。

第五條供電方式

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採用 (單/雙/多)電源、(單/雙/多)迴路向用電人供電。

(一)高壓供電

供電人由變(配電)電站(所)以_________千伏電壓,經出口________開關送出的________(架空線/電纜)(公用線路/專線)經杆,向用電方受電點(直配)供電。供電容量千伏安。

(二)低壓供電

供電人以380/220伏電壓,從___ __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線/配電箱)向用電人供電,供電容量為千瓦。

(三)自備電源

用電人自備發電機千瓦,安裝地點為非並網的自備發電機採用聯絡及閉鎖方式。

第六條用電人自行採取的保安措施

用電人自行採取下列電或非電保安措施,確保電網意外斷電不影響安全生產:

(一)自備電源(同第四條第三項)

(二)非電保安措施

第七條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實行無功電力就地平衡的原則;用電人補償裝置總容量為千乏,功率因數在電網高峰時段應達值為

第八條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及維護責任劃分

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12

3產權分界以文字和附圖(附件二)表述;如二者不符,以文字為準。

各方維護管理責任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

(一)依上述分界點劃分;

(二供用電雙方分別對其維護管理範圍內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第二節電量、電價和電費

第九條計量點及計量方式

供電人按照國家規定,在用電人每乙個受電點按照不同用電性質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其記錄作為向用電人計算電費的主要依據。計量點設定及其計量方式如下:

(一) 受電點共設定處計量點,如下表:

(二) 受電點共設定處計量點,如下表:

上表中用電計量裝置引數如發生變化,以雙方簽字的計量工作單為準。

第十條損耗負擔

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時,損耗(包括有功和無功損耗)由設施產權所有者負擔。

第十一條電量的抄錄和計算

1、抄表週期為 ,抄表例日為 。

2、抄表方式:人工/ 裝置自動抄錄方式。

3、結算依據:

以抄錄資料作為電度電費的結算依據;

以裝置自動抄錄的資料作為電度電費結算依據的,當裝置故障時,依人工抄錄資料。

用電人各類用電的結算電量分別按以下方法分別確定:

(1)按本合同第九條明確的相應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第十條明確的計費倍率計算。

(2)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應承擔的線路和變壓器損耗的電量計算。

4、用電人的無功用電量為正反向無功電量絕對值的總量。

第十二條計量失準及爭議處理規則

(一)一方認為用電計量裝置失準,有權提出校驗請求,對方不得拒絕。校驗應由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如校驗結論為合格,檢測費用由提出請求方承擔;如不合格,由表計提供方承擔,但能證明因對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二)計量失準時,計費差額電量按下列方式確定:

1、互感器或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後的誤差值確定計費差額電量。上述超差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後投運之日至誤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

2、計量迴路連線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範圍時,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按驗證後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確定計費差額電量。計算補收電量的時間從連線線投入或負載增加之日至電壓降更正之日認定。

3、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准時,以用電人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電量的平均值為基準,確定計費差額電量,計算退補電量的時間按導致失準時間至誤差更正之日的差值確定。

(三)以下原因導致的電能計量或計算出現差錯時,計費差額電量按下列方式確定:

1、計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的,以其實際記錄的電量為基數,按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退補電量,計算退補電量的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投運之日至接線錯誤更正之日。

2、電壓互感器保險熔斷的,按規定計算方法計算值補收相應電量的電費;無法計算的,以用電人正常月份用電量為基準,按正常月與故障月的差額確定計費差額電量,計算補收電量的時間按發生時間或按失壓自動記錄儀記錄確定。

3、計算電量的計費倍率與實際倍率不符的,以實際倍率為基準,按正確與錯誤倍率的差值確定計費差額電量,計算退補電量的時間以發生時間為準確定。

(四)抄表記錄和失壓、斷流自動記錄、負荷管理等裝置記錄的資料作為雙方處理有關計量爭議的依據。

(五)按確定的計費差額電量和差額電量發生期間的電價計算應退還或補收的電費。

第十三條電價

按照有電價管理權的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執行;若遇電價調整,按調價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電費計算

1、電度電費:按用電人結算電量對應乘以國家確定的用電分類目錄電價。符合國家規定的分時電價執行範圍的,執行分時電價。

2、功率因數調整電費

根據國家《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的規定,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考核標準為相關電費計算按規定執行。

用電人應支付電費的具體種類,按國家規定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電費支付及結算

1、每月電費分次支付;支付比例和時間為支付方式為

2、電費按月結算,結算時間 ,用電人應在日前結清全部電費。

雙方也可另行訂立付費結算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3、若遇電費爭議,用電人應先按結算電費金額,按時足額交付電費,待爭議解決後,據實清算。

第二章雙方的義務

第一節供電人義務

第十六條電能質量

在電力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況下,供到用電人受電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用電人違反本合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連續供電

在電力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況下,應向用電人連續供電。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供電設施計畫或臨時檢修;

(二)供電人依法限電;

(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供電人的緊急避險行為;

(四)用電人實施本合同第三十七條(八)至(十一)項行為;

(五)供電人執行行政機關停電的強制命令;

(六)用電人違反本合同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以及實施第三十七條(一)至(七)項行為,拒絕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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