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簽訂知道及填寫說明

2021-04-17 14:24:52 字數 4924 閱讀 6499

一、供用電合同的重要性

供用電合同是指供電企業根據客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在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供用電政策和計畫要求的基礎上,與使用者簽訂的明確雙方在供用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供用電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

供用電合同必須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人簽字,加蓋供電人「供用電合同專用章」和用電人公章後才能生效。供電公司具有工商管理機構核准登記資質,則具有合同簽約資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組織機構**證影印件附於合同後作為合同的附件,並與供用電合同文字主體一致;二是簽約人的有效性,雙方簽約人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或委託**證書作為合同附件;三是章據的有效性,加蓋供電人「合同專用章」、「公章」和用電人「合同專用章」、「公章」後,並加蓋騎頁章才能生效,不得加蓋基層班組等其他章據。

簽訂供用電合同是法律行為,所以必須嚴格按《合同法》及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進行;合同簽訂後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的約束。

二、供用電合同型別及適用範圍

根據不同供電方式和用電需求,供用電合同共分為六類:

1.高壓供用電合同:適用於供電電壓為10千伏(合6千伏)及以上的高壓電力使用者。

2.低壓供用電合同:適用於供電電壓為220/380伏低壓電力使用者(不包括居民客戶)。

3.臨時供用電合同:適用於《供電營業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短時、非永久性用電的使用者,如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搶險救災等。

4.居民供用電合同:適用於居民使用者的用電需求。

5.躉購電合同:適用於以向供電企業躉購電力,再轉售給使用者購電的情況。

6.委託轉供電協議:適用於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地區,供電方委託有供電用力的使用者(被轉供電方)供電的情況。

這是在供電方分別與轉供電方和被供電方簽訂供用合同的基礎上,三方共同就轉供電有關事宜簽訂的協議。

供用電合同應採用統一的標準書面格式。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供用電合同的文書、排程協議、電費結算協議等,都是供用電合同書面格式的組成部分。供用電合同的條款與內容,應根據客戶的用電需求和供電方式,以圍繞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在供用電活動中發生法律責任如何確認為主線來制訂。

三、公司對簽訂供用電合同有效期的要求

高壓客戶的供用電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也可每年簽訂);臨時用電合同的有效期為六個月;低壓供用的非普、非居、商業客戶的合同有效期不超過三年,居民客戶的合同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合同到期前七天,供電部門應提前通知客戶到供電部門續簽供用電合。

四、對供用電合同簽約人的要求

1.供用電雙方如果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約的,應向對方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明書。

2.供用電雙方如果是委託**人簽約的,應向對方出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發的委託**證書。

3.供用電雙方都應對合同簽約人員的合法身份進行審查,包括**人(負責人)的合法身份、委託**人的**許可權和**期限等。

4.正式簽約時,應將供用電雙方簽約人的證書影印件附於供用電合同後面。

公司董事長是供用電合同的簽約人,經董事長授權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有:總經理及各客戶服務中心主任。

五、供用電合同的有效條件

1.供用電合同內容必須合法;

2.當事人的意思必須真實;

3.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沒有超越自已的許可權;

4.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六、供用電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1.在供用電合同正式簽訂後,當事人雙方都受合同的約束。一方面都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另一方面有權利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2.如果由於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視為違約行為。

3.除不可抗力或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情況外,當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中,應當負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支付違約金。如果當事人一方仍要求違約方履行供用電合同時,應繼續履行。

4.供用電合同還是一種法律文書,是處理雙方糾紛的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應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公司對供用電合同管理要求

由於供用電合同在營銷管理工作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根據合同法及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規定,公司特提出以下要求:

1.各中心對供用電合同管理必須明確責任人,制定管理實施細則,定期組織開展檢查;各中心主任是公司授權的合同代簽人,必須親自抓供用電合同管理,對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負責。

2.各中心對新增客戶必須100%簽訂供用電合同,並在營銷系統內簽訂。

3.各單位必須使用統一的合同版本,填寫要完整、規範,用詞應準確,對不涉及的空白項應加斜劃線方式處理,避免引起歧義,對需要刪除的,必須保證前後邏輯一致,規範簽訂合同。

八、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注意事項

1.使用者名稱:與客戶有效證件、公章一致(與營銷系統的名稱相同)。

2.住所地:與工商登記位址相同

3.用電位址:按實際用電位址填寫,注意與用電人法定位址的區別。根據我國法律,法人的法定位址為登記註冊地,自然人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

4.行業分類:按統計口的行業分類填寫(中電聯統[2004]68號:國民經濟行業用電分類)。可直接填寫中文字,也可加上行業**

5.用電分類:按照目錄電價類別分類,如有多項,逐一填寫。如:大工業、非普通工業、農業生產、商業、生活、非居民照明、躉售等。

填寫應與各計量點的電價相互對應。

6.負荷性質:填寫重要客戶(經信委發文確認)和一般客戶。

7.負荷特性:根據用電人生產工藝及是否連續性生產確定,填寫一班、二班、三班、連續負荷等情況。連續性負荷是指24小時連續生產,且中斷供電影響較大的企業,如化工企業等。

8.受電點:即使用者受電裝置所處的位置。

為接受供電網供給的電力,並能對電力進行有效變換、分配和控制的電氣裝置,如高壓使用者的一次變電站(所)或變壓器臺,開關站,低壓使用者的配電室、配電屏等,都可稱為使用者的受電裝置。同一受電裝置不論有幾個迴路或幾個電源供電,都視為乙個受電點。

9.受電裝置總容量指經用電人申請,供電人核准使用電力的最大容量,一般為用電人受電裝置的容量,即裝接容量,包括受電變壓器容量、站(所)用變壓器容量和同級供電電壓的高壓電機容量(千瓦視同千伏安)。低壓用電客戶的用電總容量指供電方案確定的用電人使用電力的最大容量。

受電裝置總容量填配變容量及高壓電機等的總容量。

10.受電變壓器(含高壓電動機)裝設情況及其執行方式,裝置狀態分為常用、熱備用、冷備用(應注意冷備用並經供電企業加封的容量不計基本電費)。多台執行方式條款按照:

並列執行、分列執行或互為備用等方式明確。

冷備用指線路或開關經供電企業加封的裝置,若客戶要投入執行,必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供電方辦理相關手續並許可後才能送電。

互為備用如是熱備用,應收基本電費和變損電量。

11.自備發電機容量指用電人裝設的自備發電機總容量,包括並網和非並網兩種方式的自備發電機。自備發電機的聯絡方式分為(高壓/低壓)聯絡方式。

自備發電機的閉鎖方式分為(機械/電氣)閉鎖方式。不間斷電源填寫總容量。

非電保安措施是指在所有電源都中斷的情況下,用電人應當採取的保障人身、裝置安全以及避免政治、軍事、社會、環境影響和經濟損失的有效措施。具體非電保安措施由用電人提供並對其有效性負責。

對於有一、二級負荷(重要負荷)、連續性負荷的用電人本條款為必備條款,用電人必須採取非電保安措施,如煤礦停電後,用電人採取什麼措施將人及時從井下送出;鋼廠停電後什麼措施將鋼水倒出等。

12.供用電設施產權劃分:供用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一般以產權歸屬界定,對難以按產權歸屬界定或歷史遺留問題,供用電雙方可協商劃分或按《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劃分:

(1)公用低壓線路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使用者端最後支援物為分界點。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使用者的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援物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使用者廠界外或使用者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於使用者且由使用者執行維護的線路,以公用線路支桿或專用線接引的公用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供用電雙方產權分界點規範填寫如下:

(1)產權分界點描述要從大到小,如從變電站、線路到具體的分界點。

(2)具體的分界點要明確到點,如「跌落保險上端頭、**刀閘下端頭、**開關的下端頭或公用線路「t」接的某線夾、居民計費電能表出線端處等」。

(3)產權分界點描述要規範。如線路雙重命名,與排程命名一致。

(4)產權分界點要具體描述點的歸屬。如「線夾屬用電人」。

對維護管理問題較為複雜的,可另行簽訂《供用電設施維護管理協議》。未另行簽訂《供用電設施維護管理協議》的,對無法按維護分界點劃分維護責任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的維護責任應在本合同中明確。

認真明確供用電雙方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和各自的安全責任,減少法律糾紛,公司要求要將產權分界點進行拍照存檔。

14.計量點及用電計量裝置

用電人每乙個受電點按照不同用電性質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為《供電營業規則》第七十條規定,本條款明確用電人各受電點的用電計量點設定情況及計量方式。計量點欄按本合同計量點編號填寫。計量點作為計費電量單位。

計量點以計費電能表劃分,一套計費電能表(有功、無功電能表作為一套)稱為乙個計量點,有幾套電能表就稱為幾個計量點,以三隻單相表代替乙隻三相表的視為乙個計量點。

(1)計量裝置一般應包括有功電能表、無功電能表、最大需量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等。

(2)型號規格一般填寫電能表相數、線數、安數,如dt862,3×1.5(6)安等。

(3)精度指該計量裝置準確度(應符合《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如0.2級、0.5級等。

(4)計算倍率指按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倍率確定的電費計算倍率。

(5)電價類別是表計對應應執行的電價。如一計量點對應多種用電分類(採用定比定量方式的),所對應的電價類別應填寫主電價類別。

(6)安裝位置對各受電點所設計量點應分別列出其具體裝設位置、所對應的用電分類(按電價類別)和計量方式,其中具體裝設位置可按物理位置和電氣位置名稱填寫。

(7)計量方式指高供高計、高供低計和低供低計。

(8)對有總、分表的應在備註欄明確其關係。

15.抄表週期:一般按月為週期,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確定。即:「每月抄一次」、「每月抄兩次」;抄表日期可填為:每月10日和25日或單月*日或雙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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