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站工作監護制度

2021-04-24 08:58:09 字數 1035 閱讀 6885

1、工作監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和操作正確的重要措施。在電氣裝置上工作,工作負責人應是當然的工作監護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複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安全條件、施工範圍等具體條件,增設專人監護和批准被監護的人數。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在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

工作負責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到工作班內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的乙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3、監護人的職責:

(1)始終不斷對所監護人員的活動範圍進行監護,使其與帶電裝置保持安全距離;

(2)當發現所監護的人員有違反安全的動作時,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令其停止工作。

4、監護人可監護人數的規定:

(1)高壓裝置全部停電無外來電源可能,乙個監護人所監護的人數不予限制;

(2)在部分停電的裝置周圍,且不是全部有可靠遮欄足以防止觸電時,乙個監護人所監護的人數不應超過兩人;

(3)其他工作(如油漆工、建築工等)的人員進入高壓室,在部分停電的情況下工作時,乙個監護人在室內最多監護三人;

(4)在部分停電的情況下,敷設電纜工作,在採取了安全措施時,乙個監護人在室內可監護六人,在室外可監護十人。

5、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由工作負責人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並告知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監護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若工作負責人需要長時間離開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工作負責人,前後兩個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待。

6、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公升壓站高壓裝置區內。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迴路導通試驗等),而且現場裝置具體情況允許時,可以准許工作班中有一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7、值班員如發現工作人員有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並立即報告上級。

電站工作票及工作監護制度

1.總則 為貫徹 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人身安全,防止裝置損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工作票簽發人 工作負責人 工作許可人的審批規定 2.1 工作票簽發人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名,經廠長批准後書面公布。2.2 工作負責人由檢修班班長及裝置專責擔任,並書面公布。2.3 工作...

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監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的主要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安全,其監護的內容是 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裝置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安全距離 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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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監護制度 為了確保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使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人監護 指導,以便及時糾正一切不安全的動作和錯誤做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 監護人 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 帶電部位 和其他注意事項 工作負責人 監護人 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