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2021-05-30 16:32:26 字數 4841 閱讀 4055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檢修的職責、檢修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修作業單規定、動火作業安全要求、入罐作業安全要求、高處作業安全規定、起重作業安全要求、電器檢修安全要求、抽堵盲板安全要求,動土安全要求、清理工作安全要求,檢修裝置交接安全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全公司的各類檢修作業,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部。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hg 23011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2 《廠區裝置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3 《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4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5 《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7 《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8 《廠區裝置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hg/t23008 《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

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3 職責

3.1 各車間、檢修單位在檢修前均應認真做好「三定」( 定專案、定時間、定人員 ), 「五落實」(思想工作落實,組織落實,物質落實,施工方案落實,開、停車方案落實)工作。

3.2 檢修前必須認真制訂檢修安全、技術措施、應急措施,並貫徹、落實到每個參加檢修的人。明確檢修安全負責人,兩人以上的檢修專案必須明確一人為安全負責人。

3.3 檢修單位必須在檢修前辦好手續(如:安全檢修作業單、動火作業申請單、入罐作業許可證、電氣操作票等),各車間、部門應派專人協助施工人員聯絡處理有關安全事宜。

3.4 對重要的檢修專案,檢修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生產部審閱, 由主管副總批准。

3.5 檢修專案的部門負責人,必須對檢修安全全面負責。

4 管理內容與方法

4.1 檢修現場安全管理

4.1.1 各車間檢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

4.1.2 檢修時, 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照檢修方案、檢修規程進行檢修,必須嚴格執行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4.1.3 各工種人員在檢修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1.4 電氣裝置的操作應由持有作業證的專人負責,任何人不得隨意亂動。

4.1.5 傳動裝置與裝置檢修時,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並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嚴禁合閘」標誌牌。

4.1.6 檢修現場應設標記或安全防護欄杆,無關人員禁止進入施工區。

4.1.7 嚴禁在帶壓的裝置、容器上緊卸螺栓。

4.2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4.2.1 一切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動火必須按有關程式和規定進行,按分工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4.2.2 動火作業前,必須對內部的殘留物進行清洗,置換,並對易燃性氣體濃度等進行檢測合格,取得動火作業許可後,方可動火作業。

4.2.3 嚴禁在帶壓和不清洗置換情況下動火。

4.2.4 在氣焊和氣割的工作場所,必須備有滅火器材。

在可燃物品附近進行氣割和氣焊時,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一般應在10m以外);乙炔瓶、氧氣瓶、動火點三者間隔在7~10m。

4.2.5 手工電弧焊必須按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要求,經過操作技能和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上崗證才能擔任鋼製受壓元件的焊接工作。

4.2.6 焊接時,必須穿戴齊勞動防護用品。

4.2.7 所有電焊工具必須安全絕緣,所有裝置必須有良好的接地裝置。電焊地線應直接接在被焊裝置物件上.禁止在工藝管道上搭接接地線。

4.2.8 確保動火施工安全,動火申請單位和檢修單位應設專人現場進行監護和監督。

4.3 入罐作業安全規定

4.3.1 一切入罐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入罐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入罐作業必須按有關程式和規定進行,按分工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4.3.2 對塔、槽、罐等裝置內的殘留物,必須採取清洗、置換等安全措施,並分析可燃物質及氧含量和有毒物濃度分析達到下述標準,並辦理入罐手續方可進入檢修。

含氧:18~ 21%;可燃物:達到《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有毒物:

達到gbz 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標準要求,並取得《入罐作業安全許可證》,方可入罐作業。

4.3.3 進入帶攪拌裝置的容器內部工作時,必須由電工切斷電源,並掛上「有人檢修,嚴禁合閘」標誌牌,並指派專人監護。

4.3.4 進入容器檢修,必須配戴齊全的防護器具。

4.3.5 進入容器只准使用不超過12v的行燈照明。檢修用工具電壓超過安全電壓的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導線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軟線,中間不准有接頭,要有可靠的接地線。

4.3.6 在通風不良的場所進行作業,必須採取通風換氣措施,以確保安全。

4.3.7 容器外有專人監護,要在能夠清楚地觀察整個作業位置上進行監視。

4.3.17 緊急情況下,監護人員不得進入塔槽內進行應急作業,但應迅速採取其它措施進行處理。

4.3.16 作業結束經檢查後,應關閉檢修孔,並卸下檢修標誌。

4.4 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4.4.1 一切登高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登高作業前必須按有關程式和規定進行,按分工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4.4.2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審批單》。特殊高處作業須經安環部批准後才能進行。

4.4.3 凡有頭暈、心臟病、高血壓等病患者,禁止登高作業。

4.4.4 高處作業者,必須牢固繫好安全帶。安全帶在使用之前必須詳細檢查,確認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

4.4.5 高處作業時,必須有人在地面監護,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禁止乙個人單獨高處作業。

4.4.6 高處作業使用工具,在登高前應認真檢查,不得使用有缺損的工具。高處作業應攜帶工具袋,防止工具和其它物品掉下傷人。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

4.4.7 高處焊接火花濺到的地方,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4.8 高處作業區域,應做警戒標誌,嚴禁人員行走或者停留。

4.4.9 如遇大風雨等惡劣氣候,禁止高處作業。如遇特殊情況,須報請安環部審查,經主管副總批准方可作業。

4.4.10 杆、塔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a) 上桿前應先檢查杆根,板線是否牢固,新立電桿在杆基未完全牢固以前,嚴禁攀登。

b) 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腳扣、公升降板、安全帶、梯子等是否完整牢靠。

c) 腳釘攀登桿塔時,應檢查腳釘是否牢靠。

d) 在杆、塔上工作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繫在電桿及大的構件上,應防止安全帶從桿頂滑出,系安全帶後必須檢查扣環是否牢固。桿上作業轉位時,不得失去安全帶保護。

e) 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或綁牢,踩腳應有橡皮等軟物。

f) 上橫擔時,應檢查橫擔腐朽鏽蝕情況,檢查時安全帶應繫在主杆上。

4.5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4.5.1 工作前應了解工作環境和起重物的重量、形狀和特點,準備好必要的起重器具。

所有起重器具使用前必須由專人仔細檢查是否完好,必要時進行驗算,有缺損的器具禁止使用。嚴禁超載使用起重器具。

4.5.2 起重物的索具(繩子、鋼繩等)必須聯接牢靠,不准有結扣、扭轉現象。起重物的稜角和突出部分與索具之間須墊入墊板或軟墊,以免割斷索具造成事故。

4.5.3 從事起重工作時,必須有組長和有經驗的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工作,起吊重物應聽從乙個人的口令和指揮。當重物離場時,應停留一會,檢查各部件受力情況,無問題後方可正式起吊。

4.5.4 在房頂上作業時,應事先檢查房頂面是否牢固。

4.5.5 吊裝作業場所應有明顯標誌和圍欄等,禁止吊物下站人、行走。

4.5.6 利用建築物作吊裝固定,穿洞等事先要經生產(裝置)部批准同意,否則追查責任。

4.6 電氣檢修安全規定

4.6.1 電氣檢修的準備工作

4.6.1.1 計畫檢修應有電氣管理部門下達檢修任務書,寫明安全要求,檢修部門接到檢修任務書應按《電業安全操作規程》(下稱《安規》)要求填寫工作票。

4.6.1.2 突擊性檢查,可用**下達任務,但檢修部門仍應執行工作票制度。

4.6.1.3 編制檢修計畫應專案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凡事具有兩人以上的檢修專案,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4.6.1.4 檢修負責人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在對參加檢修人員布置任務的同時交代清楚安全措施。

4.6.1.5 檢修負責人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準備好檢修工具、材料、備品備件、測試儀表等並運到現場。

4.6.1.6 按《電業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

4.17.1.7 開始檢修前負責安全的人員還需到現場進一步核實確保安全的技術措施。並向檢修人員交待帶電範圍。

4.6.2 電氣檢修

4.6.2.1 電器檢修除按《安規》執行外,還要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6.2.2 動力車間變配電裝置、線路檢修、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許可後方可進行作業。其它所屬電氣檢修,工作票由車間電工辦理,生產(裝置)部負責簽發。

4.6.2.3 凡是在導電裝置、線路工作必須停電作業,並在電源開關把手上掛有「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準牌,除專職掛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隨意拿掉或送電。

4.6.2.4 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方可裝接。

4.6.2.5 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後,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掛地線,凡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接地線。

4.6.2.6 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專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4.6.2.7 一般應停電檢修作業,確須帶電檢修時,應經動力車間領導或電氣工程師同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檢修人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第一節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1條生產安全部職責 1 負責檢修現場的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落實檢修安全防範措施。2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 登高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等安全作業證,並對所審批作業的安全負責。3 負責排查檢修現場各類隱患問題,指揮處置現場各類突發事故和緊急情況。第2條檢修專案負責人職責 1 制定檢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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