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

2021-04-23 00:19:26 字數 777 閱讀 6085

吳定亮與熊焉利於 2006 年 4 月 18 日在江夏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字型大小為鄂武夏結字***由於雙方感情不合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願協議離婚。雙方經協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財產分割:現有位於江夏區紙坊鎮青龍村鹽坊裡130號,私房一棟,共四層,面積約300平方公尺,無房產證,其中

一、二層歸吳定亮所有,

三、四層歸熊焉利所有,吳定亮和熊焉利都不可賣房(其中吳定亮不可賣熊焉利的三四層樓房)

2、子女撫養:吳定亮與前妻有一兒子,吳國強,生於2023年3月2日,吳國強歸吳定亮撫養,吳定亮與熊焉利結婚後,於2023年7月31日生一兒子叫吳安旭,吳安旭歸熊焉利監護撫養,吳定亮一次性付吳安旭生活費12萬元整,(包含教育費、醫療費)吳定亮有探視權。

3、債務債權處理:吳定亮與熊焉利在婚姻關係存續間無債權債務。

4、其它需要達成的協議:在上述情況下,房屋拆遷,

一、二層賠付歸吳定亮所得,

三、四層歸熊焉利所得。吳定亮必須給熊焉利提供

三、四層樓的進出道路暢通。吳定亮要同意讓吳安旭戶口遷到熊焉利的戶口上,家中有輛本田小車歸吳定亮所得。

5、離婚後男女雙方不得干涉對方的婚姻自由。

6、若吳定亮與熊焉利不履行協議,都可保留上訴權利。

7、本協議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記處各持乙份,法律效力等同。

8、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真實屬實,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或通過司法程式解決,與婚姻登記處無關。

協議人:

男方(簽字女方(簽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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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王某某,男,漢族,34歲,住寧波市大慶路120號。女方 金某某,女,漢族,31歲,住寧波市大慶路120號。雙方於1998年認識,於1999年12月在寧波登記結婚,婚後於2001年3月生育一女兒,名王金。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 男女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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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年月日出生 民族 漢族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聯絡 戶口所在地 現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 民族 漢族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聯絡 戶口所在地 現住址 男女雙方於年月日於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女方原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自願要求離婚,經充分協商,依 婚姻法 的規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 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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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男方 乙方 女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離婚事宜,經協商達成本協議,供信守,並據以辦理離婚事宜 一 離婚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現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雙方自願離婚。二 子女撫養 1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為 下稱孩子 離婚後孩子歸乙方撫養。2 甲方對孩子享有每半月探望一次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