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2021-04-18 15:56:33 字數 2562 閱讀 5493

一、 審計準則變化一覽

根據2023年11月財政部財會[2010]21號《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中注協修訂了38項審計準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會[2006]4號文發布的35項準則同時廢止。修訂情況如下:

1、基本要求和責任

2、風險評估和應對

3、審計證據

4、利用他人工作

5、審計結論和報告

6、特殊領域

體例修訂:指準則無實質性修訂,為與國際準則趨同,在準則格式、內容上做了一些修訂,現行準則內容冗長,目標、定義和核心要求與舉例等解釋說明資料混在一起表述,導致重點內容淹沒在冗長的準則中,不便於理解和執行;修訂後準則將更簡練,並將原準則中解釋性說明等內容在應用指南中反映。

刪除:修訂後審計準則刪除了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準則,將其分散於各準則及指南之中。

二、 實質性修訂及新增審計準則主要修訂事項或內容

根據中注協執業準則培訓班講義及修訂後審計準則和應用指南,我們彙總整理了本次審計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具體如下:

(一)csa1101 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1、新增對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定義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表,是指依據某一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被審計單位歷史財務資訊作出的結構性表述,包括相關附註,旨在反映某一時點的經濟資源或義務或者某一時期經濟資源或義務的變化。」在定義中引入了「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概念。

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指會計主體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的標準,分為通用目的編制基礎和特殊目的編制基礎;通用目的編制基礎,是指用以滿足廣大財務報表使用者共同的財務資訊需求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特殊目的編制基礎,是指用以滿足財務報表特定使用者對財務資訊需求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包括計稅核算基礎、監管機構的報告要求、清算、合同的約定等。

會計主體的型別不同,採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不同;同一會計主體,為滿足不同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財務資訊需求,採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也可能不同;

不同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編制財務報表的要求不同,審計準則對註冊會計師審計時需考慮的事項、實施的程式以及發表審計意見的形式等方面要求也存在差異。

2、強調了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總體目標」

修訂後準則強調了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的總體目標,「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是:(一)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舞弊或者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註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意見。(二)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根據審計結果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並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3、新增並強調了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

與現行準則比較,修訂後準則增加了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責任相關的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認可並理解其應當承擔下列責任,這些責任構成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一)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使其實現公允反映(如適用);(二)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三)向註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允許註冊會計師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資訊(如記錄、檔案和其他事項),向註冊會計師提供審計所需的其他資訊,允許註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不受限制地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二)csa1151 與治理層的溝通

1、強調了註冊會計師與治理層之間雙向溝通及註冊會計師的相關責任

現行準則在總則第六條中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進行明晰的溝通,並提請治理層以同樣的方式與註冊會計師溝通,以建立有效的雙向溝通關係。在第六十二條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與治理層之間的雙向溝通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標。」但在準則的其他部分來看,更多的是關注註冊會計師就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治理層的單向溝通;

修訂後準則對註冊會計師與治理層雙向溝通的重要性及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1)總則第四條、第五條強調了與治理層雙向溝通的重要性;

(2)準則第十一條中明確了「推動註冊會計師和治理層之間有效的雙向溝通」是註冊會計師的目標;

(3)準則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與治理層之間的雙向溝通對實現審計目的是否充分。如果認為雙向溝通不充分,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以及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能力的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

(4)應用指南第43段:「如本準則第五條所述,有效的雙向溝通對註冊會計師和治理層都有幫助。不充分的雙向溝通可能意味著令人不滿意的控制環境,影響註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同時存在一種風險,即註冊會計師可能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形成對財務報表的審計意見。」

2、增加了小型企業審計的特殊考慮

修訂後準則第十四條,在某些情況下,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例如,在一家小企業中,僅有的一名業主管理該企業,並且沒有其他人負有治理責任。此時,如果就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要求溝通的事項已與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溝通,且這些人員同時負有治理責任,註冊會計師無需就這些事項再次與負有治理責任的相同人員溝通。然而,註冊會計師應當確信與負有管理責任人員的溝通能夠向所有負有治理責任的人員充分傳遞應予溝通的內容。

此外,在修訂後準則與治理層的溝通應用指南第31段指出,註冊會計師「在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中,註冊會計師可以以不太正式的方式來與治理層溝通。」

國際舞弊審計新準則的主要內容及其框架

當然,光有是不夠的,isa240要求審計師還應當通過分析性程式等手段充分發掘隱藏於各類中的舞弊風險因子,特別是通過組織審計小組成員之間的交換和集體討論,以 腦力風暴 brahlstorm 的方式來發掘可能存在怎樣的舞弊或在何處可能存在舞弊。2 對症下藥,針對不同型別的舞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措施。...

成本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

第四,對產品成本核算過程中容易發生的錯誤和弊端進行經常性檢查。在實際工作中,產品成本核算過程中容易發生的錯誤和弊端主要有 1.以領代耗,多餘材料不及時辦理退庫或假退料手續,造成產品成本虛增和材料浪費。2.原材料計價標準不準確,價值構成不真實,計價方法不一致。有人為調節材料成本計算結果的現象,導致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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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濟合同審計。主要審計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否合格 內容是否完整,合同條款是否清晰 明確,審計時要特別注意合同條款與補充協議之間的關係,發生矛盾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審計合同的簽訂過程是否完整 手續是否齊全 審計合同中的質量標準 工期標準 標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審計合同的簽訂方式是否符合專案建設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