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會工作考核制度

2021-04-16 23:49:06 字數 2529 閱讀 4015

首都經濟**大學校研究生會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第一條為了加強首都經濟**大學研究生會學生幹部的自身建設,形成良好工作作風,依據《首都經濟**大學研究生會章程》,《首都經濟**大學研究生會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首都經濟**大學研究生會所有在任學生幹部。

第三條考核記錄將成為學生幹部晉職、調遷、評優、獎勵、懲戒等實施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考核原則

第四條實事求是原則。考核工作必須從被考核者的實際出發,不能違背事實。

第五條民主公開原則。考核工作必須認真、廣泛聽取意見,確保考核過程透明,考核結果合理。

第三章考核分類

第六條首都經濟**大學研究生會工作考核職位分類如下:

(一) 主席

(二) 副主席

(三) 部長

(四) 副部長

(五) 幹事

第四章考核內容

第七條考核從研究生會學生幹部在任職期內的「品德、能力、勤懇、績效」四個方面進行。

(一)「品德」主要考核學生幹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工作作風上的表現。

(二)「能力」主要考核學生幹部在工作中的決策、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三)「勤懇」主要考核學生幹部投身學生工作的勤懇度。

(四)「績效」主要考核學生幹部的工作績效,對其在不同部門不同職位的表現和成績要有適當的考慮。

第八條 「品德」包括理論素養和思想水平,道德品質和工作作風以及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等方面。(共25分)

(一) 遵守各項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以及研究生會章程和制度。(共5分)

(二) 顧全大局,權衡利弊,時刻以全校研究生的根本利益以及研究生會的整體形象為重,服從研究生會的工作安排。(共5分)

(三) 有高度的奉獻精神和服務意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有較高的集體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共5分)

(四) 團結同學,正確處理好與同學之間的關係,有較強的親和力,擁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共5分)

(五) 工作中堅持原則,處事公正,作風正派。(共5分)

第九條 「能力」包括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組織協調、開拓創新的能力。對部長及以上的學生幹部,還要重點考查其駕馭全域性、科學決策、知人善任、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共25分)

(一) 各項工作和活動的開展都有完備的工作計畫和活動策劃,籌備周密,及時、有效地完成上級交與的工作任務,具備較強的決策、組織 、管理、協調能力。(共10分)

(二) 工作思路清晰,處事周全,善於協作和有效的溝通。(共5分)

(三) 工作失誤少,勇於面對困難,善於解決困難,能冷靜從容地面對和應付突發事件。(共5分)

(四) 妥善協調本部門與其他部門,或與其他成員的關係。(共5分)

第十條 「勤懇」包括履職過程中的工作態度和奉獻精神等方面。(共25分)

(一) 嚴格遵守例會制度及其他相關工作制度。(共10分)

(二) 對本職工作認真勤勉,具有嚴謹的工作作風。(共5分)

(三) 任勞任怨,參與並完成各項布置下來的工作(。共5分)

(四) 積極參與各類活動的籌備。(共5分)

第十一條 「績效」包括履職過程中的工作質量與工作效率,以及履行工作職責所取得的工作成績和工作貢獻等方面。對部長級及以上學生幹部,還要重點考查其是否在任職期間內完成了工作目標。(共25分)

(一) 任職期間圓滿完成工作目標和其他工作任務。(共10分)

(二) 把握工作重點,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並產生良好效果。(共5分)

(三) 工作***,效率高。(共5分)

(四) 參與並完成歷次工作或活動籌備並取得實效。(共5分)

第十二條凡在任職期間受獎勵者(以辦公室記錄為據)其考核應增之分數依下列規定。

(一) 為研究生會的改革和發展,提出書面性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並收到明顯效益,每次加5分。

(二) 在任職期間獲得獎學金者每次加5分。

(三) 在任職期間被評為校級及以上三好學生者加5分。

第十三條凡在任職期間受懲戒者(以辦公室記錄為據)其考核應減之分數依下列規定。

(一) 在各項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中,受通報批評一次減5分,嚴重警告一次減10分,留職察看一次減15分

(二) 對於廣大研究生反映的群眾關係較差的學生幹部,經查屬實,酌情減分。(不超過10分)

(三) 若由於主觀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誤,經查屬實,酌情減分。(不超過5分)

(四) 工作態度散漫,不負責任,經查屬實,酌情減分。(不超過5分)

(五) 在校內外有不文明行為者,經查屬實,酌情減分。(不超過5分)

(六) 副部長級及以上無任期內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的減5分。

(七) 無故缺席研究生會例會的每次減5分。

(八) 無故拒不服從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每次減5分。

(九) 凡在活動結束後,不按時交回相關公共財物並及時將相關活動「安排與策劃表」「活動總結表」等交與辦公室存檔的,每次減5分

(一十) 經主席團認定其他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或情形,每次減5分。

第五章考核執行機構

第十四條辦公室是研究生會工作考核制度的執行機構。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權歸首都經濟**大學研究生會。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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