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責任追究制度

2021-05-30 15:53:54 字數 1335 閱讀 5061

附件3:

第一條為強化責任和服務意識,確保學院教學、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學院相關部門或教職工,由於違反首問首辦責任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部門職責或個人崗位職責,貽誤工作,損害服務物件合法權益等而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首辦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視情分別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條對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時,由學院首問首辦責任制監督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條學院紀檢監察審計室負責對投訴、舉報、申訴、控告的受理、查辦、轉辦、交辦等工作。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含部門負責人為首問首辦責任人時,下同)的責任。

1. 應當場辦理卻故意推諉或者粗暴刁難;

2. 工作時擅自離崗;

3. 應當給予服務物件答覆而不予答覆;

4. 對受理事項不按規定分送承辦部門或經辦人造成延誤辦理;

5. 不及時請示或報告造成不良後果;

6. 不按時或者不如實上報辦理情況造成不良後果;

7. 其他違反首問首辦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1. 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部門負責人不能協調解決又不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報告的;

2. 所屬部門不按規定向社會或師生承諾本部門辦理事項時限的;

3. 所屬部門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九條違反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度的處理

根據投訴並經查證後,情節較輕時,給予崗位責任人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按學院有關規定相應扣發崗位津貼;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或調整工作崗位,或責令辭職、辭退,解除勞務聘用合同。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1. 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2. 一年內出現三次以上違反首問首辦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度的行為;

3. 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

4. 其他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

1. 主動賠禮道歉或做出深刻檢查,服務物件已諒解;

2. 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

3. 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

4. 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學院紀檢監察審計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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