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量刑規範化試點工作調研報告

2021-04-15 08:22:22 字數 5346 閱讀 7176

作者:奎屯市人民法院課題組發布時間:2011-04-19 17:34:50

2023年8月我院出台了《刑事審判量刑指導規則》,2023年7月我院被自治區高院指定為全疆量刑規範化試點法院,經過半年多的試點,量刑規範化工作已取得明顯成效。本報告擬全面總結回顧四年來的成功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提出合理化建議,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我院量刑規範化工作,並能為下一步向全國法院推廣試行,提供一些較為成熟的經驗與較全面的資料資料。

一、量刑規範化工作動因及基本情況簡介

多年來,我院在刑事案件評查中,總是本市發案較多的盜竊、故意傷害、搶劫和交通肇事等案件,量刑不平衡現象比較突出,案件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差異不大的案件,量刑幅度往往不一致,有個別案件甚至差別很大。這些案件不僅表現為不同時期的案件或不同的審判員承辦,即便同一時期甚至同一審判員審理同樣的案件量刑幅度也有差別。

為摸清情況,2023年底院黨組決定對2003—2023年的刑事案件量刑情況進行調研,徹查量刑上的不均衡差距到底有多大?產生的原因是什麼?調研組抽查了發案最多的盜竊罪、故意傷害罪二個罪名的案卷。

經統計,我院三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72件,其中盜竊案197件,故意傷害案59件。比對數額、情節相同或近似的盜竊案37件,量刑相差1年以上的7件,相差6個月至1年的11件,相差6個月以下的14件,基本吻合的5件。比對傷情、傷殘相同,情節相近似的故意傷害案15件,量刑相差2年以上的3件,1至2年的4件,1年以下的4件,基本吻合的4件。

針對上述現象調研組通過閱卷分析認為,造成差距的原因並不是實體法適用出現錯誤或量刑畸重畸輕問題,而是審判人員對量刑幅度掌握不一,是對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幅度內的「度」的掌握相對不固定。

2023年初,院黨組討論認為:儘管目前法律在此方面沒有更詳盡的規定,但是在刑法規定的幅度內進一步細化量刑尺度,制定乙個指導規則規範自由裁量權,符合當前改革的大方向,應當是可行的。內地法院已有類似做法。

起草工作組幾易其稿,並不斷向新疆大學、石河子大學等疆內高校專家教授諮詢、請教,反覆論證。經過半年多的努力,經審委會討論通過, 於2023年8月出台了《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量刑指導規則》,結合奎屯地區刑事犯罪的特點,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和被告人的量刑方面進行了相對系統的規定。共計二章九十五條,總則分為八節三十七條,分別規定了量刑、一般原則、量刑要素及適用、緩刑適用、附加刑、數罪併罰、量刑平衡機制等7個方面的問題;分則為二十三節五十八條,規定了二十三個常見罪名的各情節基準刑,每節規定乙個罪名。

《指導規則》試行半年多後,於2023年3月進行了第一次修訂, 2023年5月徵求自治區高院、伊犁州分院、奎屯市周邊法院及檢察院、公安局相關人員及部分專家學者、律師、法律工作者代表意見後實施。2023年7月,針對刑法修正案對部分罪名有所修改等實際情況,又進行了第二次修訂,本次修訂屬於較小範圍修改,只涉及其中五條八項內容。2023年7月,我院被指定為全疆量刑規範化試點法院後,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在全國法院量刑規範化試點工作的通知》(法[2009]151號檔案)精神,結合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式指導意見(試行)》,總結近幾年量刑規範化工作經驗,對我院《量刑指導規則》從結構到內容上,又進行了一次全面的修改。

新修訂的《指導規則》多了緩刑、數罪併罰及附加刑等量刑方面的內容,罪名確定為21個,比原《指導規則》少了2個。原因是:引誘、容留、介紹**罪因公安部、最高檢修改了立案標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量刑情節,這兩個罪名尚無相應司法解釋,難以操作,因此將其去掉。

新修訂的《奎屯市人民法院量刑指導規則》共分五部分一百二十九條。2023年7月參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程式指導意見》,我院又制訂了《奎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量刑程式指導規則》,共十三條。同時製作了《奎屯市人民法院量刑表》配套使用,對試點罪名進行審判程式改革。

2023年7月,我院刑庭少年法庭制定《奎屯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案規則》共五章七十五條,目的為調整量刑規範化中的未成年犯罪部分。

二、量刑規範化工作開展情況

量刑規範化試點的目標是運用實證的方法達到準確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合理確定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完善量刑程式。圍繞這三個目標,我院的量刑規範化工作有序進行,以下用資料來分析開展情況。

(一)量刑起點基準刑確定情況分析

2023年8月-2023年2月,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92件,其中涉及我院指導規則23個罪名共466件,佔所收案件的94.47%。因最高法院指導意見涉及的試點罪名主要是盜竊、故意傷害、搶劫、販毒、交通肇事,故重點分析上述五類犯罪的基準刑確定情況。

1、盜竊罪收案213件。我院《指導規則》規定盜竊價值2000元,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600元,增加六個月;盜竊價值10000元,量刑起點三年,每增加5700元,增加一年;盜竊價值50000元,量刑起點十年,每增加40000元,增加一年。在所審理的盜竊案件中,盜竊罪數額在1000元 2000元之間的有44件,基準刑是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除5起案件是管制、單處罰金外,其餘案件基準刑集中在五個月至七個月拘役;盜竊數額在2000元-4000元之間的52件,基準刑集中在六個月至一年;盜竊數額在4000元-6000元之間的48件,基準刑集中在一年至二年;盜竊數額在6000元-8000元之間的13件,基準刑集中在二年至二年零八個月;盜竊數額在8000元-1萬元之間的7件,基準刑集中在二年至三年;盜竊數額在1萬元-2萬元之間的11件,基準刑集中在三年至四年零十個月;盜竊數額在2萬元-3萬元之間的6件,基準刑集中在五年至六年;盜竊數額在3萬元-4萬元之間的6件,基準刑集中在六年至八年;盜竊數額在4萬元-5萬元之間的8件,基準刑集中在八年至九年;盜竊數額在5萬元-10萬元的6件,基準刑集中在十年至十一年;盜竊數額10萬元以上的12件,基準刑集中在十一年至十四年。

資料顯示,盜竊數額在1000元―2000元之間的因《指導規則》未明確量刑起點,造成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基準刑確定沒有依據,審判員憑經驗「估堆」量刑,基準刑不穩定。事實上基層法院在該段數額盜竊案件的數量還是比較多的,佔盜竊案總數的16%,應當引起重視,盡快完善該段量刑起點的確定。其它各段盜竊案件由於量刑起點規定的較合理,基準刑平衡。

盜竊罪基準刑的確定,既要以犯罪數額為量刑起點,同時還受到流竄作案、破壞性手段、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等因素的影響,審判員在選擇基準刑時應綜合考慮,但不能將量刑情節混用,否則可能會出現雙重使用量刑情節的情況。

2、故意傷害罪收案75件。我院《指導規則》中輕傷(偏輕),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一般輕傷,量刑起點為一年;輕傷(偏重),量刑起點為一年零六個月;重傷未致殘,量刑起點為三年;致殘或十級傷殘,量刑起點為四年,每增加乙個傷殘等級,增加一年零六個月。達到六級傷殘的,量刑起點為十一年,每增加乙個傷殘等級,增加一年。

在所審理的傷害案件中輕傷(偏輕)14件,基準刑集中在有期徒刑六至八個月;一般輕傷33件,基準刑集中在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輕傷(偏重)3件,基準刑集中在一年零六個月至二年;重傷6級傷殘以下的21件,其中10級的11件,基準刑為4年。9級7件,基準刑為五年零六個月。8級3件,基準刑為七年;重傷6級傷殘以上的3件,其中6級2件,4級1件,基準刑為十一年;致人死亡的1件,基準刑為十三年。

故意傷害罪基準刑的確定主要以傷情、傷殘等級為依據,但必須考慮傷害人數、手段、持凶器傷害等其它因素。由於《指導規則》故意傷害罪量刑起點比較明確,故各種情形的傷害案件基準刑很容易計算,量刑很平穩。

3、交通肇事罪收案42件。死亡1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38件,量刑起點為一年零六個月,重傷人數每增加1人,量刑起點增加六個月;死亡2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3件,量刑起點三年;死亡1人並逃逸的1件,基準刑為二年。

交通肇事罪基準刑的確定主要因素是死亡或者重傷人數、財產損失有無能力賠償、肇事者所負的責任大小,酒後駕車、無照駕駛、嚴重超載駕駛等情形也是影響基準刑的因素。《指導規則》對交通肇事罪各情節量刑起點規定較合理,基準刑精準度較好,同種或類似情形案件量刑幅度基本無差別。

4、搶劫罪收案45件。其中犯罪情節、後果一般的搶劫罪30件,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情節、後果較重的搶劫罪11件,量刑起點為五年;八種加重情形的搶劫罪4件,量刑起點為十年,每增加一種情形基準刑增加二年。

《指導規則》關於搶劫罪量刑起點的確定,根據犯罪情節、後果可分為一般、較重、加重三大類。另外考慮傷情、數額、特殊人群等因素確定基準刑,規定較合理,量刑平衡。

5、販毒罪收案5件,其中販****2件,2克以下的1件,2克以上的1件,基準刑均為6個月有期徒刑。販賣k粉1件5克,基準刑為6個月,販賣麻菸2件,均為10克以上,基準刑為3年。

毒品犯罪基準刑的確定主要依據是毒品種類及數量,在《指導規則》中,對販****2克以下的未規定量刑起點,故2克以下至2克以上基準刑相同,非常不合理,在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審理的毒品案2克以下的情形還是比較多的,應補充這方面的規定。

(二)量刑情節調節幅度情況分析

最高法院《指導意見》規範了13種量刑情節。我院《指導規則》將其擴充套件到14種,增加「被害人諒解」情節,並對各情節進行了適當細化。分析2023年8月-2023年2月受理的466件案件,具體如下:

1、未成年人。案件共計64件, 14至16周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34件,確定減少基準刑的幅度為40%-50%;16至18周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30件,減少基準刑的幅度為30%-40%。

2、犯罪未遂。案件共計5件,其中3件實行終了的未遂;減少基準刑的25%-30%;2件是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減少基準刑的40%。

3、犯罪中止。案件共計4件。其中自動放棄犯罪的3件,減少基準刑的70%;主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1件,減少基準刑的60%。

4、坦白。案件共計49件,主要是盜竊、搶劫案件,其中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的2件,減少基準刑的15%;坦白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47件,減少基準刑的5%-10%。

5、自首。案件共計24件,我院《指導規則》將其細化為五種情形,規定了不同的從輕幅度。(1)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投案的6件,減少基準刑的35%;(2)已被發覺主動投案的13件,減少基準刑的30%;   (3)特別自首的2件,減少基準刑的20%;(4)並非當事人主動,由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等情形的2件,減少基準刑的20%;(5)罪行未發覺但因被盤問、教育,主動交待的1件,減少基準刑的7.

5%。6、立功。案件共計4件。1件為重大立功,減少基準刑的30%;3件是一般立功,減少基準刑的10%-20%。

7、退賠、退贓。案件共計70件。主要是盜竊、搶劫案件。

全部退賠的21件,其中基準刑3年以上的9件,減少基準刑的30%,3年以下的12件,減少基準刑的20%;部分退賠的49件,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8、賠償被害人損失。案件共計113件,主要是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罪兩類,其中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全額賠償並取得諒解的73件,減少基準刑的20%-30%;全額賠償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10件,減少基準刑的10%-20%;部分賠償的30件,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9、被害人有過錯。案件共計17件,均發生在故意傷害案中。其中,一般過錯15件,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被害人有嚴重過錯的2件,減少基準刑的25%。

10、被告人自願認罪。案件共計281件,均是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簡化審」的案件,均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1、從犯。有從犯的案件33件,根據作用大小區分,其中較大作用從犯3件,減少基準刑的40%;一般作用的23件,減少基準刑的50%;較小作用的6件,減少基準刑的60%;一般作用且犯罪較輕的1件,減少基準刑的70%。另外,未區分主從犯的案件42件,其中作用較小的被告人,均減少基準刑的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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