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設法律學習材料及案例

2021-04-15 08:18:04 字數 5071 閱讀 8884

編者按:

企業發展的目的是造福員工,造福社會,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鍛鍊人才,培養人才,成就人才,為員工體現自己的價值提供乙個發展的平台。公司一直倡導員工樹立勞動光榮、勞動致富的理念,增加收入、改善生活靠自己的辛勤勞動,多勞多得,通過辛勤勞動來獲得幸福的生活;「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每個父母對子女的殷切期望,父母撫育子女長大**,對子女寄予厚望,都期望子女成才,都盼望子女在工作單位遵守廠規廠紀和國家法律,積極做好工作,為父母爭光。全體員工,應牢記親人的囑託,牢記公司的教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做人,踏實做事,珍惜工作,珍惜人生,腳踏實地的做好本職工作,在社會上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在公司做一名遵章守紀、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的好員工,以自己高尚的品德,用自己良好的行為,實現公司和家人的美好願望。

切莫因「一失足成千古恨」,那樣,受到傷害的是自己的家庭,失去的是自己的自由和美好的前程。

編輯法律學習材料及案例,目的供大家學習、了解法律法規,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自覺做到學法、知法、懂法、不違法。遵守國家法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觸犯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請各單位認真學習。

一、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事責任: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價值人民幣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一:

餘某某等三人合夥盜竊案

2023年元月初,某國營大型煉鋼廠員工餘某某、曾某、王某等三人在一起聚會喝酒,席間,餘某某談論起其所在工段物資管理比較混亂,如進行盜竊比較容易得手,三人隨合謀計畫實施盜竊。在之後三個多月的時間內,三人先後利用車輛合夥實施盜竊6起,所盜電纜、鈮鐵、生鐵等物資,銷贓後共得贓款86.63萬元。

餘某某分得贓款300000元,曾某、王某各分得贓款200000元,其餘贓款均被3人吃喝揮霍。

2023年4月,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三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案例二:

石某某盜竊他人存摺案

河南省西華縣某企業員工石某某,2023年8月的一天下午,趁宿舍無人之際,盜竊同宿舍室友的身份證及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一張,根據身份證猜出密碼之後,用銀行卡盜取人民幣24846元。案件偵破後,被告人石某某退出贓款17000元。

經西華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石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並退出贓款17000元,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

二、**罪

**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論處。

與以上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的,以共犯論處。

對犯**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個人**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個人**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數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數額在100000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案例三:

財務會計杜某某**案

某國營大型企業財務會計杜某某,2023年畢業於國內一所重點大學,在謀得某國營大型企業財務會計後,工作勤勤懇懇,認真負責,得到了領導和同事的認可,很快成為企業重點培養物件,隨著領導對杜某某的重視、重用,杜某某手中的職權也隨之越來越大。在此期間,杜某某因業務關係結識了一些私營業主,看到私營業主們花錢如流水,杜某某漸生羨慕之心。由於生財無道,便迷戀上了購買彩票,夢想一夜暴富。

杜某某購買彩票由初期的一次十幾元錢,逐漸發展到後來一次購買幾千元錢的彩票,但投入遠遠大於收入,杜某某逐漸將所有積蓄花光。此時的他就像乙個輸紅眼的賭徒,抱著賭一把的幻想,將手伸向了企業的保險櫃。2023年3月—2023年11月間,杜某某多次採取偽造單據的手段,騙取**114.

38萬元,其中的絕大部分都用於其購買彩票上。

2023年6月,法院以**罪,判處杜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審判決後,杜某某不服,上訴至高階人民法院,經高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李某**53萬**潛逃6年被判15年

李某原為某省雜技團華藝發展公司的工作人員,從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李某先後打了40餘張白條,收取該公司屬下的「川林酒家」、「奧利體育商店」等4家租戶房租、管理費等總計57萬餘元,僅有4萬元票據用於「公務支出」,其餘53萬元全部未交給出納做賬。2023年4月,紀檢監察部門接到舉報後,對該公司的鉅額虧空進行調查時,李某畏罪潛逃。

2023年5月16日,在雲南省鎮康縣打工的李某被公安機關追逃落網,落網後李某因涉嫌**罪被提起公訴。2023年11月,李某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挪用**罪

挪用**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構成挪用**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刑事責任: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一陳某挪用**案

陳某是某公司財務人員,與徐某是老朋友關係。2023年10月徐某提出要陳某幫忙借30萬現金,其要到某地進一批服裝。陳說自己手頭只有幾萬元,其他的不好想辦法。

徐某對陳某說:「你多動動腦筋,你是專門和錢打交道的,弄幾十萬塊錢還不容易。」陳某問徐某怎麼個弄法,徐說,他有乙個朋友也是在乙個單位搞財務的,急用錢時就從單位賬上弄點出來,過一段時間就補上,不會有多大事。

陳說:「我看看吧。」隨後,在10天的時間內,陳某先後三次挪用**26萬,加上自己的4萬元現金,一共30萬交給了徐某。

2023年4月,徐某在服裝銷售完畢後,將30萬元現金交給陳某,陳某將挪用的26萬元現金存到單位的賬戶上。2023年8月陳某挪用**一事敗露。

2023年5月,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審理認定:陳某犯挪用**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2年。

**罪**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罪論處。

刑事責任: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有索賄行為的從重處罰。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有索賄行為的從重處罰。

**罪立案標準是人民幣5000元,量刑標準是收**賂10000元判一年。比如收**賂10萬元沒有從輕情節的話,可以判8-10年;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巨大的可判死刑。

案例二紀某某**案

某企業保管員紀某某,負責該企業的物資收發工作,在工作中通過卡、要的方式,多次收受業務客戶的現金、購物券、有價**及菸酒等禮品。經檢察機關立案查實,紀某某先後共收受業務客戶現金及物品折合人民幣52萬餘元。

2023年9月,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於紀某某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以收**賂罪,從輕判處紀某某有期徒刑15年,並追繳全部非法所得款額。

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物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刑事責任: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三沈某某、趙某破壞他人交通工具罪

沈某某因工作關係與同事王某發生爭執,兩人互不相讓,動手打了起來,在打架過程中,王某將沈某某打傷,為此,沈某某對王某懷恨在心。

2023年12月6日,沈某某找到其朋友趙某,請趙某幫忙一起報復王某。趙某答應後,兩人攜帶鋼絲鉗和扳手等工具,找到了王某私家車輛,趁無人之際將王某轎車的剎車油管剪斷,作案後,兩人迅速逃離現場。王某下班回家時,發現車啟動不起來,隨請同事幫忙推車,在推車過程中,發現剎車失靈,檢查後發現剎車油管被剪斷。

王某立即報案,經公安機關認真排查,將沈某某、趙某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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