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智財權法現狀及建議

2021-04-13 01:01:24 字數 2845 閱讀 2103

在經濟、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互動影響和綜合作用下,智財權法因應時代之變遷,也愈加顯出其重要性。而當前我國智財權領域遭遇到諸多尷尬,一方面一系列智財權法律法規頻頻出台,另一方面,智財權領域的盜版侵權活動卻依然猖獗。

一、智財權法概念

智財權法是指因調整智財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 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智財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二、智財權法發展的現狀

1,智財權法在權利客體上的發展

智財權法之初始,僅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其主幹 ,隨著時間的發展,智財權法之初始,僅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其主幹 。如商標法,早期僅保護商品商標,其後擴及服務商標,現在又延及地理標誌和證明標記,包括範圍日見其長。

智財權客體的範圍傳統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創造性的知識產品,比如專利技術、文藝作品等;一是識別性的知識產品,比如商標、商號等。 因此智財權的客體要具有創造性和識別性,並非只要是具有無形性或非物質性特點的財產都會受到智財權法的保護。

但近年來的智財權立法,開始緩慢的動搖知識產品傳統上應具有的創造性或識別性特徵。

2,智財權法在權利歸屬上的發展

智財權法的目的之一在於激勵知識創新,智財權因此歸屬於創造者。2023年法國專利法前言宣稱:「任何新的想法,其實現或者開發可以變為對社會有用的,主要應屬於構思出這種想法的人。

如果認為工業發明不是發明人的財產,從實質上來說,那是違反人權的。」 但是隨著知識產品的商業化生產,智財權歸屬於創造者的原則,漸漸讓位於保護投資者的需要。

在著作權法上,美國從實用主義出發,為保護投資於創作的產業者利益,其僱傭作品制度直接規定雇主為作者。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2款之規定與其幾乎類似,而第16條第2款則規定了職務作品的經濟權利由作者的受僱單位享有。知識產品的真正創造者在被剝奪了獲得智財權的權利後,只能從其雇主(投資者)那裡獲得工資、獎勵等報酬。

智財權法在權利歸屬上的發展,與知識產品生產方式的轉變密切相關。一方面,知識產品的商業價值日益凸現,知識產品的商業投資也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單靠個人自身的創造性發揮,已難以適應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巨大需求。

因此,從事知識產品生產的企業應運而生。投資者開辦企業,僱傭職員,有組織的從事技術開發、作品創作。知識產品的現代生產方式,逐漸從個性創造向投資創造轉變。

3,智財權法在權利內容上的發展

在經濟、政治和科技的推動下,智財權的權利型別日益豐富,一面通過頒布新法,增加權利種類;一面通過調整舊法,增加新的權項。比如專利法上增加了許諾銷售權;著作權法上增加了資訊網路傳播權、禁止規避技術保護措施權等。同時,智財權的權利內涵也日益拓展。

作品的複製權也延及到將作品數位化的權利。 從整體的智財權法來看,智財權的觸角越伸越遠,有向無形財產法滲透的趨勢。

4,智財權法在權利限制上的發展

識產權關涉社會利益甚巨,為防止權利人壟斷其權利,侵害或減損社會利益,法律在一定條件下,准許第三人在支付適當報酬的情形下,可以不經其許可即能利用其知識產品,從而增進社會利益。因此,在尊重和保護智財權權利人的同時,對於智財權設有一些限制,除了依賴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還設計了一些操作性較強的具體制度,著作權合理使用、專利強制許可即其典型。近年來,令人關注的是在智財權權利行使限制上的新進展。

三、智財權法在知識經濟社會中的作用

1,首先是鼓勵和保護智力創造活動的作用。

2, 其次是促進智力成果推廣應用的作用。

3,保護中國的民族產業發展。

4,促進社會公平。

四、我國智財權法存在的問題

1,一是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

2,二是讓社會大眾對智財權法的認識不足,沒有認識到其重要性

3,我們在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中介組織的建設等方面也存在不足。

五、關於智財權法修改目標的建議

1,加強智財權法的健壯性

(1)增強智財權基本原則的穩定性。 智財權制度發展到今天,它吸收了各國的文化與法律傳統,基本上形成了各國都認可的基本原則,智財權制度發展到今天,它吸收了各國的文化與法律傳統,基本上形成了各國都認可的基本原則,在修改法律時,應注意這些不變的原則在新技術環境下的時代特徵。 (2)適應高技術的能力,高技術是指處於學科前沿並具有應用前景的技術。

在修改專利法時必須考慮到我國高新技術在今天及二十一世紀的發展情況,在國家有關高技術發展計畫中,發展擁有自主智財權的技術作為一項政策目標。(3)在現在或將來的技術與經濟環境變化中,要具有靈活性。修改後的智財權法應具有預見性,能將不同的主題及時地納入自己的保護範圍,井將保護的範圍延及可能出現的新領域。

(4)增加智財權法的公正性。

2,加強智財權法的可執行性

(1)智財權手續(formalities)的簡化。(2)發明人取得權利的費用。(3)智財權法對授予發明人專有權的可行使性。

(4)從知識產品消費者的立場看,智財權法也應具有可執行性。

3,智財權法的體系化

智財權制度是由不同部門的法律構成的,每部專門法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標,而智財權的客體在技術發展的不同階段,又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因此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不同法律部門加強協調(2)智財權法與其他法律和政策法規相協調。

(3)突出智財權法的工業化目標。

4,增強與國際智財權制度的相容性

隨著新技術的應用和國際環境的變化,各國正常的經貿往來和文化技術交流日益頻繁,地區合作及國際合作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趨勢。中國絕大多數地方達到了國際智財權公約的要求。但由於世界各國智財權制度的差異以及新技術的影響,中國智財權法中尚有許多與國際有關的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與完善。

結語:實現智財權利益的最大化,成為資訊領域最具代表性的利益實現的手段。網際網路技術以及基於網際網路的資訊服務業的發展,引發了許多智財權的新的問題,這是乙個全球化的問題,這一點將對整個資訊服務業產生巨大的影響,也應該引起產業界、法律界的共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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