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社團文化節之法制宣傳策劃書

2021-04-13 01:06:41 字數 4663 閱讀 2222

2023年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社團文化節

法制宣傳板麵展示活動策劃

書主辦:共青團西南民族大學委員會

西南民族大學學生聯合會

承辦:西南民族大學學生法學研究會

西南民族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

一、活動主題: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促校園和諧發展

二、活動背景

我校是乙個多民族學校,每個民族都擁有著不同的民族風俗習慣,只有加強各民族之間的交流,了解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才有利於民族團結,才能更好的發揚「和合諧習、自信自強」的民大精神,因此根據本屆社團文化節「建設一流民族大學,打造特色社團文化」這一主題開展本次活動,增強各民族同學關於民族風俗和法律的認識。

三、活動目的

為深入在我校開展有關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不斷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加深大家對不同民族的了解,增強同學之間的交流與友誼。我們將在該月開展「 法制宣傳板麵展示」的活動。在了解各民族風俗習慣的同時又與法律結合,剖析民族風俗與法之間的辯證關係,也讓各師生能正確對待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與法律衝突之處。

最為重要的是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活躍民族氣氛。宣傳特色民俗,拓展法律知識,從而激發各民族學生的民族意識,加強各民族同學的民族關係,共同團結,共同進步。

四、活動形式

本次活動主要面向西南民族大學法在校生。首先在校園營造乙個良好的宣傳教育氛圍。在學校醒目位置懸掛法制宣傳標語,做出法制教育宣傳專題板報置於活動的地點,在現場與同學們互動,進行有獎競答的遊戲環節,問及有關宣傳專題板報上的簡單知識,加強同學們對法制宣傳的印象。

五、活動時間

10月下旬

六、活動地點

北區食堂門口

七、舉辦單位

主辦:共青團西南民族大學委員會

西南民族大學學生聯合會

承辦:西南民族大學學生法學研究會

西南民族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

八、活動流程

(一)前期準備

1. 進行前期的海報及其他形式的宣傳,範圍包括南北區餐廳及藝術食堂等(主要由宣傳部負責);

2.場地申請,進行展板的噴繪及橫幅製作,海報製作(由宣傳部負責);

3.活動開始前安排值班人員到活動地點布置場地,包括條幅懸掛、展板設定、桌椅擺放、裝置除錯等(由秘書部和實踐部負責);

4.活動正式開始後,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宣傳活動(發宣傳單及現場講解);

5.協調人員引導同學們看完展板後,進行抽題參加有獎知識競答;

6.鼓勵大家用小貼紙寫一些有關法制宣傳的小標語貼在寫有大字「法」的展板上,使之明顯化(小貼紙及其寫有大字「法」的展板由秘書部和宣傳部負責);

7.活動現場的攝影記錄;

8.活動開始後**量可能較多,現場的協調人員維持秩序(由秘書部負責安排人員);

9.活動結束後,拍集體照作為工作紀實的材料,值班人員打掃現場。

(二)活動展開的具體流程安排

布置會場

1)提前一天安排4個男生在活動場地將橫幅掛出(橫幅內容為活動主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促校園和諧發展);

2)值班人員提前兩小時到活動場地簽到(由秘書組負責);

3)安排4個男生分別搬4張桌椅,並負責桌椅的擺放,6位男生搬展板(共有3塊展板),在桌子上擺設相關工具(包括宣傳用的小喇叭、小貼紙、筆、放題目的小箱子);

講解展板的內容

1)安排2-4個人員現場發宣傳單以及對於展板內容的講解,同時安排1人用小喇叭進行宣傳,以吸引同學們的關注;

2)許多同學也許還不太清楚活動的流程,現場的協調人員可以引導他們正確有序的參加活動;

有獎競答遊戲環節

1)在進行有獎競答的環節時,負責該部分的人員可以提醒同學們題目是按照展示的法制基礎內容出的,提醒還沒有瀏覽展板的同學可以先去了解展板的內容;

2)分別由乙個禮儀人員管理放題目的小箱子,另外安排2個禮儀人員聽取同學們的答案和頒發小禮品,同學們有序的抽取箱子裡的題目回答問題(限每人每次只能抽一張,由於箱子的題目有限,在場的禮儀人員需注意**同學們回答過的題目,將其重新放入箱子中,攪亂後重複利用);

3)活動當日參加活動的同學可能會比較多,協調人員需要維持現場的秩序,以確保活動可以更好的進行。

寫有關法的標語並貼在展板凸顯大字「法」的形狀

1)在桌椅上有一定數量的小貼紙和筆,安排2位協調人員管理,向想要寫標語的同學提供紙筆;

2)協調人員引導同學們將寫好的標語貼在有用粗筆寫好的大字「法」的展板上,將大字「法」更加凸顯出來;

3)當大字「法」貼滿時,可以適當的在展板的四周貼。

(三)活動結束的工作

1.會場的打掃整理(所有的值班人員);

2.**的收集,後期的新聞報道(宣傳部負責)。

3.活動總結和例會召開(秘書處負責)。

九、經費預算

附件:展板一的內容---法制在少數民族的體現介紹以及今日法制熱點關注(待定)

一、 傣族賠命價

所謂「賠命價」,指的是殺人者按照被害者的身份,支付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作為補償,而被害者家屬則放棄報仇,從此和平共處,相安無事。。傣族還規定賠命價的人,還應出繩子銀三兩三錢,劊子手的刀銀三兩三錢,拴繩子的銀五厘。「賠命價」作為一種「以罰代刑」的解決糾紛方式,實際上是通過一種交易方式解決極端矛盾的過程,它便於調節和削弱競爭、對抗中出現的人際緊張關係,使人們更為注重道德的譴責和經濟賠償。

在這一過程裡,普遍追求的目的並不是諸如懲罰、改造、預防犯罪之類的正統刑罰目的,而是追求通過有效的賠償、補償在侵害與受害雙方之間避免復仇,實現「永不反悔」的和解。因此,「賠命價」制度實質上折射出「寬容」、「妥協」的精神,人們通過如此方法化解矛盾,繼續保持共同生活與繁衍。另一方面,「賠命價」也與當代刑事司法改革的某些趨勢暗合。

現在,社會已經公認人類社會最終會廢除死刑,而「賠命價」制度在價值選擇上既是對復仇的否定,也是對死刑的否定。以人為本,保全人命,溫和了活著的人們的欲念,消除怨冤,正代表了人類社會廢除死刑的進步方向。

二、彝族

德古調解制

歷史上涼山彝族不論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都由專職的「德古」依照習慣法解決,且這種糾紛解決的機制在今天還被民間廣泛採用。們選擇了讓「德古」、「畢摩」們當「法官」,用他們的「土辦法」,在兩三天或乙個星期內便成功解決了,用現代的話說「訴訟效率不可謂不高」,而這不正是現代法治孜孜以求的目標嗎?用法律專家的眼光來看,他們的這種做法也許是「不懂法」、「法律意識淡薄」,但在彝區人民看來,他們的祖宗之法——習慣法便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法。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許多按照制定法解決的爭議,儘管當事人獲得了一紙裁定,卻並未獲得實質上的解決,於是只好又請「德古」們出來解決,而經「德古」們的處理,糾紛還真的獲得了「實質正義」。由此可見,調解制度,確實包含著深刻的原創智慧型,它不僅可以為當代法制提供根基性的文化資源,而且還包括技術性的知識。

轉房婚「轉房婚」,是指姐姐死後由妹妹續弦「接枝」的婚姻形式。「轉房婚」是因為姐姐不明不白的猝死而引起的親家之間的糾紛所鬧出來的另一種婚姻形式。作為男方,但媳婦不明原因死亡了,報知她娘家,讓娘家的人驗過屍並認可之後,方能收殮入棺。

要是「不明死」那就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娘家的人勢必有一場大鬧。鬧法有兩種,一種是真鬧,一種是假鬧。真鬧可以是吵架、動武打人、砸家具爐灶,以至捅爛屋頂。

媳婦遭婆家虐待致死,或因其他原因而未能取得娘家的諒解時一般是真鬧。假鬧其實是一種儀禮。於是干戈頃刻化為玉帛,烏雲也散盡而變成藍天麗日!

這種儀禮要以媳婦的死因取得娘家的諒解為前提。姐死妹續,這實際是轉房婚的一種,轉房婚學術上又稱逆緣婚。 舊社會婦女的社會地位、家庭地位是低微的,尤其是媳婦在家庭中常被歧視、遭虐待,唯有致死,人命關天時方能顯示一下她做人的尊嚴。

在一定程度上這種婚約制度依然是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的。《刑法》第251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佤族議事制度

西盟佤族社會存在類似的原始議事制度。窩朗、頭人、魔巴、朗巧中的任何人,即使權威再高,也不得獨斷專行。他們行使職權時必須符合阿佤理,有關部落或村寨的大事,必須召開頭人會議協商解決,有時還得召開全體成員大會,許多佤族寨子至今還有類似「民主廣場」那樣的一塊壩子,供村民協商、議事之用。

除了民主議事制度外,西盟佤族的權威者也不能享有種種特權,他們的言行也處處體現佤族原始部落社會的自由、民主和平等精神。

四、 苗族議榔制

苗族議榔制充分體現了人人參與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智慧型因子。在制定「榔規榔約」、時,每戶都要去乙個當家人,凡參加之人都有平等發表見解的機會和權利。會議由德高望重、為人正派的頭人主持,他們大多不經過民主選舉,也不受財產多寡的限制,而是憑藉公眾的信任、樹立威望而自然形成。

所立之約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具有類似於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例如,清水江下游沿岸苗現的議約化傾向,就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苗民族社會原始民主制的特點,多少也折射出公意的味道。

五、 瑤族石牌法

瑤族在對待異民族的關係上,也採取平等原則,更表現出一種超越狹隘民族主義的精神。例如,廣西大瑤山習慣法規定,不論是否加入石牌,也不論漢壯商人賓客,只要他生活在石牌管轄區內,都得受石牌法約束,同時也受石牌法保護。大瑤山曾經發生幫助漢人客商追回損失的案例就是明證。

此外,瑤族還比較尊重社會成員的意志,離婚大多比較自由。離婚時,只要備一斤酒到中人家並向中人說明離婚理由和條件,中人了解有關情況後,經過一些簡易儀式即告離婚。

六、 白族保護動物的習俗

雲南白族長期儲存著保護動物的習俗。鶴慶縣曾於**十七年(2023年)由縣長親自頒布六禁,並勒石成碑,立於縣城。其六禁是:

「禁宰耕牛、禁烹家犬、禁賣鰍鱔、禁毒魚蝦、禁打春鳥、禁採樹尖。」[8] 這些規範在主觀上表達出人們害怕自然懲罰的恐懼以及善待自然的願望,在客觀上實現了人與自然互惠互利、和睦相處,達到保護自然資源多樣性與保持生態環境平衡的效果。這種古樸的自然意識,也凸現了民族法文化的優秀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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