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中小學教師管理暫行規定 試行

2021-04-09 12:42:50 字數 4464 閱讀 9457

為強化我縣教師隊伍管理,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愛崗敬業、人民滿意的教師隊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並結合我縣教育事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我縣普通中小學、教師進修學校、職業中學和幼兒園所有公辦學校的在編教師,民辦學校可參照本規定對教師進行管理。

縣教育局主管全縣中小學教師工作,學校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一章中小學教師編制管理

第一條中小學教師編制由縣編制委員會和教育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法人資格學校為單位核定,一般三年核定一次,縣教育局在學校編制內進行管理。

第二條未經教育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形式占用或變相占用中小學教師編制。

第三條嚴禁校際之間私自借用或拔高使用教師。凡在本規定頒布之前私自借用、拔高使用教師的,原單位應在本規定頒布後的乙個月內,通知借用、拔高教師返回學校和原崗位。不按此辦理的,教育局直接將相關教師調入同類缺編薄弱學校任教,不服從分配的以自動離職論處。

第四條堅決杜絕教師在編不在崗現象。凡中小學教師私自被教育系統之外單位借用或外出經商的,所在學校應在本規定頒布乙個月內通知其返回上班。已接通知拒不返回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對未經批准脫產進修、脫產讀研的教師在本規定頒布後乙個月內轉出人事與工資關係,不按此辦理的,教育局通知財政部門停發工資,並登出其編制。

屬學校原因,追究校長責任。

第五條實行中小學教職工年報制度。各校要建立財政供給人員臺帳。每學年結束,對本校教師編制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將在編不在崗、減員、增加等變動情況及時上報教育局人事股。

第二章中小學教師的選聘與錄用

第六條堅持新教師選聘錄用制度。教師選聘錄用工作,在縣中小學教師選聘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遵循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競爭上崗,擇優錄用的原則,於每年暑假組織進行。

第七條新選聘錄用的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相應的合格學歷與相應的教師資格;

2、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具有較強的教育教學能力;

4、符合其它規定條件的。

第八條選聘招錄中小學教師,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1、發布招錄資訊,公布招錄崗位職數及條件;

2、組織報名,審查報考人資格;

3、組織符合報考資格人員的考試或面試;

4、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入圍人員名單;

5、組織入圍人員體檢;

6、辦理相關錄用、聘用手續。

第九條新選聘錄用的中小學教師,由縣教育局統一分配到邊遠地區和缺編學校任教,享受同級公辦教師同等待遇。

第十條新選聘錄用的教師一律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一年考核合格辦理定職手續,試用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經省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和省實施「免費師範畢業生崗位需求計畫」招錄的教師也按此辦理。

第三章中小學教師的聘任

第十一條中小學一律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制。教師聘任包括工作崗位聘任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教師聘任工作由學校校長全面負責,教育局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教師工作崗位聘任每學年度一次,由學校自主聘任。聘任應堅持崗位需要,雙向選擇的原則,充分發揮教師專業特長,有利於學校整體工作,應聘教師限於本校在編教師,不實行跨校聘任。

第十三條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應在人事部門下達的各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數限額內,由學校自主組織,按下列程式進行:

1、成立教師職務聘任領導小組,其中教師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領導小組全權負責教師職務聘任工作;

2、制定聘任方案,方案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在校內公布並報教育局人事股備案;

3、公布本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空缺崗位數;

4、具備條件的教師提出應聘申請,書面述職,作出相應承諾;

5、領導小組根據聘任方案,對應聘人員逐一考核量分,並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被聘人員名單,名單在校內公示一周,公示結果填入《教師職務聘任公示情況表》;

6、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約,並到教育主管部門、人事主管部門辦理聘任手續,兌現工資。

第十四條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期一般為3年。任期考核合格可續聘。

第十五條城鎮中小學教師晉公升高階教師職務、評選特級教師應有在農村學校任教一年的經歷。

第四章中小學教師的調配與流動

第十六條中小學教師的調配權歸教育局。每年暑假,教育局在各校教師編制數額內,根據工作需要辦理,其他時間一般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教師缺編學校如需調入教師,必須在每年6月份做好進人計畫,報告人事股;請調教師必須在7月份向人事股遞交有調入、調出單位及所在鄉鎮教育辦公室簽署明確意見的請調報告。中小學每年調出人員原則上不超本校在編在崗教師的3%。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城區包括孚玉鎮、五里鄉、長鋪鎮、破涼鎮中小學調入教師。因嚴重缺編,確需調入教師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1、進人學校向人事股報送進人計畫;

2、人事股對進人計畫初審後,報分管領導審核;

3、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各校進人計畫,決定各校進人名額;

4、組織相關教師考試或試教;

5、局長辦公會議根據考試或試教成績,確定調動人員名單;

6、人事股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九條鄉鎮中小學校際之間及第十九條規定外的直屬學校教師調動,由人事股根據學校進人計畫,提出初步意見,分管領導審定,局長辦公會議批准,人事股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條由外省、外縣調入的教師,必須具備本科學歷,且屬緊缺學科。經人事股核對檔案材料並提出初步意見,交分管領導審定,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報縣編委批准後,按規定程式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局管幹部的調動,須經局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調動手續。

第二十二條要求調出縣境的,除政策規定的照顧物件外,本科學歷和緊缺學科的教師原則上不辦理調動手續。經批准調出的,須有接收單位出具的調動聯絡函和調檔函。辦理調動手續時,行政關係和工資關係一併轉出。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教師在縣內改行、參加外系統招乾、招聘需要流動的,每年原則上不超過全縣在編教師的3‰,此類人員的流動須經所在學校和教育局批准同意,否則不辦理相關手續。辦理調出手續時,行政關係和工資關係一併轉出。

第二十四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教師,一般不予調動:

1、山區和嚴重缺編學校的教師;

2、新錄用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教師;

3、調動工作後未滿3年的教師;

4、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及受行政處分未予解除的教師;

5、上一學年度教育教學質量評估被列入重點管理學校的校長、教師。

第二十五條鼓勵城鎮學校教師到農村薄弱學校支教幫扶。城內每一所中小學必須與一所同類級別的農村薄弱學校建立長期穩定的對口幫扶關係,每年選派優秀教師到薄弱學校任教。參加幫扶的教師只轉臨時組織關係,人事關係和工資福利待遇在原單位不變,並在教師職務評聘時優先考慮。

第五章中小學教師的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的考核由學校從教師的政治思想、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和工作成績四個方面進行。教育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七條教師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中小學教師的考核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1、成立教師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其中教師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

2、制定教師考核實施方案,並經教代會討論通過;

3、教師填寫《事業單位考核登記表》,書面述職;

4、依據方案對教師進行定性或定量考核;

5、考核工作小組根據考核情況,按規定的比例,確定教師考核等次,並將結果公示一周;

6、將教師考核結果資料報縣教育局人事股、人社局審核、備案。

第二十九條教師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的總人數的15%。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要提供公示的相關材料;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需提供教師受到處分的相關材料。

考核結果載入教師人事檔案,作為教師職務評聘、晉公升工資、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下列人員不予考核:

1、擅自離崗者;

2、一年內事假超過3個月者;

3、非單位派出參加學習培訓超過半年者。

第三十一條按照有關規定,教師下列請假按出勤處理,不影響考核及考核等次和工資福利:

1、婚假3天,男女雙方晚婚15天;

2、教**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的可請假5天;

3、女教師計畫內生育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獎勵30天,並獎勵男方護理假1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教師流產假:懷孕兩個月內的休假15天,懷孕4個月內的休假30天,懷孕7個月內的休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休假75天。

第三十二條教職工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在考核結果公布後30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複核結果15日內,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教育局在接到申訴後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三十三條對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教師給予適當的獎勵表彰,中小學教師的表彰獎勵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結合教師節慶祝活動進行。

第三十四條中小學教師獎勵堅持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縣級以上的表彰,由教育局對照有關檔案,將表彰名額分配到校,校級表彰由學校決定。

第三十五條各校要建立和健全教師表彰獎勵制度,根據上級分配的名額,對照評選標準、評選範圍、民主公開推薦受表彰的物件,經公示後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交受表彰人員的名單與先進事蹟。

加強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師德教育,規範教師言行,進一步引導教師樹立正確的世界觀 價值觀和人生觀,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真履行立德樹人 教書育人的義務,做好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和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

中小學實驗教學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 實驗教學是現代學校教育的重要特徵和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與各科理論教育相平行的教學任務。為全面實施中小學理科教學大綱,提高教學質量,加強實驗教學管理,特制定本規定。二 學校領導應充分認識實驗教學的重要性,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對實驗教學的領導。1 要有一名主管校長分管和有一名教導主任主管實驗教學工...

中小學生處分暫行規定

對不滿18周歲的學生,一般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於被刑事強制執行的非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前,不得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於依法免於刑事處罰 被監禁 緩刑 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必須復學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非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在復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