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核醫學衛生防護標準

2021-04-03 07:58:38 字數 2573 閱讀 2118

5放射性物質貯存的防護要求

5.1放射性物質的貯存容器或保險箱應有適當遮蔽。放射性物質的放置應合理有序,易於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質應限於需用的那部分。

5.2放射性物質的貯存室應定期進行劑量監測,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5.3貯存和運輸放射性物質時均應使用專門容器。取放容器中內容物時,不應汙染容器。容器在運輸時應有適當防護。

5.4貯存的放射性物質應及時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生產單位、到貨日期、核素種類、理化性質、活度和容器表面擦抹試驗結果。

6放射性藥物操作的防護要求

6.1操作放射性藥物應有專門場所,如給藥不在專門場所進行時則需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藥物使用前應有遮蔽。

6.2給藥用的注射器應有遮蔽。難以遮蔽時應縮短操作時間。

6.3操作放射性藥物應在襯有吸水紙的托盤內進行,工作人員應穿戴個人防護用品。

6.4放射性碘化物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操作人員應注意甲狀腺保護。

6.5在控制區和監督區內不得進食、飲水、吸菸,也不得進行無關工作及存放無關物件。

6.6為體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和125i等核素的放免藥盒可在一般化學實驗室進行,無需專門防護。

6.7工作人員操作後離開工作室前應洗手和作表面汙染監測,如其汙染水平超過附錄a(規範性附錄)所列相應的匯出限值,應採取去汙措施。

6.8從控制區取出任何物件都應進行表面汙染水平監測,以保證超過附錄a(規範性附錄)所列有關匯出限值的物件不攜出控制區。

7輻射監測

7.1對控制區的工作人員應進行常規個人劑量監測。對監督區內的工作人員僅在需要確定工作場所是否安全和對個別操作安全性進行驗證時才進行個人劑量監測。

7.2個人劑量計應佩戴在左胸位置,必要時可在手指、腕部加戴監測區域性劑量的劑量計。劑量監測應有專人組織實施。

7.3在使用揮發性或放射性氣體的操作區應進行氣體、氣溶膠活性濃度常規監測。

7.4在驗證防護遮蔽效果時應進行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的外照射水平監測。

7.5實驗室、病房、洗滌室、給藥間應經常進行表面汙染監測。

7.6各項監測結果應記錄在案,包括地點、日期、使用儀器型號和監測人員姓名。

8放射性廢物處理

8.1放射性廢物處理應按gbz133進行。

8.2控制區和監督區都應備有收集放射性廢物的容器,容器上應有放射性標誌。放射性廢物應按長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別收集,並給予適當遮蔽。

8.3液體或固體放射性廢物應及時從工作場所移去。固體廢物如汙染的針頭、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應貯存於不洩漏、較牢固、並有合適遮蔽的容器內。

8.4ⅰ級工作場所和有放射藥物**任務的單位應設有汙水池,存放放射性汙水直到符合排放要求時方可排放。廢原液和高汙染的放射性廢液應專門收集存放。

9事故應急救援

9.1應急救援措施應預先制定,有明確的責任分工,應急救援措施的實施應有專職或兼職防護人員負責

9.2放射性操作區應展示簡明的應急救援措施指南,並指定該區域的防護負責人。

9.3工作區應備有急救藥品和裝置。現場急救應根據汙染和危險情況而定。

9.4在採取應急救援措施使場所汙染程度達到要求後,可宣布結束應急狀態。

10臨床核醫學診斷時的防護要求

10.1診斷用場所的布局應有助於工作程式,如一端為放射性貯存室,依次為給藥室、候診室、檢查室。應避免無關人員通過。

10.2給藥室與檢查室應分開。如必須在檢查室給藥,應具有相應的防護裝置。

10.3候診室應靠近給藥室和檢查室,宜有專用廁所。

10.4僅為診斷目的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受檢者,進行手術時不需特殊防護措施。

11臨床核醫學**時的防護要求

11.1使用**量γ放射體藥物的區域應劃為控制區。用藥後病人床邊1.

5m處或單人病房應劃為臨時控制區。控制區入口處應有放射性標誌,除醫護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得入內,病人也不應該隨便離開該區。

11.2配藥室應靠近病房,儘量減少放射性藥物和已接受**的病人通過非限制區。

11.3根據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種類、特性和活度,確定病房的位置及其防護牆、地板、天花板厚度。病房應有防護柵欄,以與病人保持足夠距離,或使用附加遮蔽。限制工作人員在附近工作時間。

11.4接受**的病人應使用專用便器或設有的專用浴室和廁所。

11.5**病人的被服和個人用品使用後應作去汙處理,並經表面汙染輻射監測證明在附錄a(規範性附錄)所列匯出限值以下後方可作一般處理。

11.6使用過的放射性藥物腔內注射器、繃帶和敷料,應作汙染物件處理或作放射性廢物處理。

11.7接受131i**的患者,在出院時體內允許最大活度為1.1×109bq

11.8對近期接受過放射性藥物**的病人,外科手術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a)應盡可能推遲到病人體內放射性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輻射安全防護時再作手術處理;

b)進行手術的外科醫師及護理人員應佩戴個人劑量計;

c)對手術後的手術間應進行輻射監測和去汙,對敷料、覆蓋物等其他物件也應進行輻射監測,無法去汙時可作放射性廢物處理。

11.9對近期使用過**量放射性核素的病人,其死後屍體的處理應遵循如下原則:

a)在附錄取規範性附錄)列出的不同放射性核素上限值以下時屍體的掩埋、火化、防腐無需特殊防護;

b)屍檢應符合第11.8條關於外科手術處理的原則;

c)屍檢樣品的病理檢查,如所取組織樣品放射性明顯,應待其衰變至無放射性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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