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工作辦法

2021-03-31 14:32:17 字數 2713 閱讀 896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障廣大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提案工作,提高提案和提案辦理的質量,根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2號)和《湖北師範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教代會提案是全校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學校工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也是代表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學校黨委和行政要認真研究教代會提案,並責成有關職能部門予以答覆和落實。有關職能部門有義務接受提案委員會的監督和督促,認真落實提案。

第四條工會要高度重視提案工作,大力宣傳提案工作的目的和意義。教代會代表有責任開展調研,圍繞學校工作大局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發揮特長,認真撰寫和提交高層次、高質量的提案,為學校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獻計獻策。

第二章組織及職責

第五條提案工作小組在每屆教代會第一次會議產生,屆中調整提案工作小組人員由代表團長聯席會議協商產生,再提交教代會確認;提案工作小組成員和當次教代會立案提案的提議人共同組成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六條提案工作小組(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徵集提案;審定立案與意見建議案;

2、起草教代會提案預立案報告,報學校黨委通過;

3、協調確定提案承辦單位;提出辦理要求;辦理提案轉交手續,督促、檢查提案落實,並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答覆。

4、總結當年提案工作,並向下一次教代會提交提案落實情況的報告,提案落實情況的報告須經提案委員會通過。

第三章教代會提案

第七條提案的要求

提案須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兩名正式代表附議,方為有效。提案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1.嚴肅性。經過認真的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反映的問題真實可信、實事求是。

2.代表性。反映較多部門或個人的意見和要求,提案的落實將對學校工作大局或大多數教職工的工作生活產生積極的影響。

3.全域性性。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關係,站在學校建設和發展大局的高度觀察、分析問題,具有全域性性和前瞻性,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符合學校的整體利益。

4、可行性:所提建議和措施在學校的職責和財力、物力範圍之內,切實可行,並具有可操作性。

5.規範性。提案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提案徵集表,一事一案,所提建議和措施簡明扼要,符合規範要求。

6、提案一般應在徵集期內(教代會召開前乙個月,提案工作委員會開始徵集提案,截止時間為教代會開幕前七日)提出;在教代會閉幕期間所提提案,經教代會主席團和提案委員會通過,也可作為正式立案提案;教代會大會發言中所反映出的涉及學校全域性性普遍性的問題,提案工作委員會可以以提案工作委員會為提案人,以建議案的形式向學校或相關部門提出。

第八條提案立案的條件

1、符合要求的提案,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立案

(1)有關學校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有關上級指示精神的;

(2)有關學校教育教學、科研、管理、後勤等方面的;

(3)有關學校發展的大政方針和影響學校全域性工作的;

(4)教職工關心的切身利益方面的。

2、凡未立案的提案,作為一般性意見和建議轉有關部門處理並以適當方式答覆本人。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立案。

(1)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牴觸的;

(2)學校職權範圍之外的;

(3)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4)屬於學術爭論的;

(5)學校正在進行或短期無法完成的。

第九條經教代會通過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別確定承辦單位,並確定提案督辦人。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第十條提案工作委員會有責任保護提案人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在涉及本單位或本部門較敏感問題時,可根據提案人的要求,採用適當的方式轉交有關承辦單位辦理。

第十一條工會和提案工作委員會按以下條件,評選出若干件優秀提案,給予一定的獎勵,並頒發證書:

1、選題有代表意義,圍繞學校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或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具有全域性性和前瞻性。

2、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所反映的問題真實可信,實事求是。

3、所提意見簡明扼要,建議具體,措施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4、書寫規範,條理清晰,一事一案,一案一表。

5、提案落實過程中,提案人積極配合、參與,得到提案承辦單位和提案工作小組的肯定。

第四章提案的辦理

第十二條提案工作委員會在立案後10天內,將提案送交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收到提案後應在年內對提案進行答覆,提案工作委員會在提案送達後3個月(約為暑假前)和8個月(約為年底)對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督辦,對實施難度較大的提案,可隨時督辦。提案採取集中統一的答覆方式,由承辦單位向提案工作委員會答覆,由提案工作委員會答覆提案人。

如提案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承辦單位要認真研究,做進一步答覆。

第十三條對學校發展和建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反映教職工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並且具有可行性較強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員會要進行重點督辦。

第十四條工會和提案工作委員會按提案承辦優秀單位的評選條件,對在辦理和落實提案工作中有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承辦及落實提案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提出批評。提案的辦理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提案承辦優秀單位評選條件

(1)尊重提案人對學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重視提案承辦工作,不推諉,不拖延。

(2)落實提案措施得力,講求實效,注重質量。

(3)提案落實過程中,主動組織協調,虛心聽取意見,自覺接受監督和督辦。

(4)提案答覆認真負責,答覆意見有理有據,實事求是,提案人感到滿意。   (5)通過承辦提案,促進本單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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