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安全 消防 保衛協議書

2021-03-22 11:18:08 字數 3495 閱讀 3710

×××公司

首都機場t3a航站樓×××精裝修工程專案部

施工現場安全、消防、保衛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安全管理,落實責任,為施工生產全過程保駕護航,確保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不發生安全、消防、保衛重大責任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第72#令、第84#令及北京市建委有關檔案和本工程的合同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工程****首都機場t3a航站樓×××精裝修工程專案部(以下簡稱「專案部」 )制定頒發。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勞務分包在3號航站樓四層、五層施工現場施工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單位」 )。

第二章專案部職責

第四條專案部下設質安部、保安部,全面負責對參與首都機場擴建工程建設的各勞務分包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獎懲。

第五條質安部、保安部有權依據本規定對施工現場的各種違章、違法事件進行檢查和處罰,並對發現、舉報、破獲事件的單位和個人給與獎勵。

第六條專案部和質安部、保安部要帶頭遵守本規定,並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對現場履行合同的全面照管責任,包括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協調。

第七條專案部要求施工現場實行持有效證件上崗制度,所有人員必須掛證進入施工現場,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都必須遵守本管理規定,接受專案部的管理和業主指揮部保衛部的管理。證件由總包與指揮部保衛部聯合制發。

第八條按照合同規定,專案部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消防、保衛負有全面管理權,全權負責現場組織、監督和管理,全面執行本安全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對分包單位的管理責任,以及由於分包單位違章造成責任事故的連帶責任。

第九條專案部成立現場安全、消防、保衛生產委員會,下設質安部、保安部全面負責全現場文明安全、消防、保衛的施工管理。

第一十條專案部負責組織與進場的各勞務分包單位簽訂安全、消防、保衛安全協議書,督促勞務分包單位落實並建立安全、消防、保衛保證體系並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一十一條專案部應落實安全、消防、保衛檢查制度,專人定期、不定期檢查現場,及時發現問題,消除安全、消防、保衛隱患。對發現的較大危險隱患必須逐級上報並及時解決。

第一十二條專案部有權利依據本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三章勞務分包單位職責

第一十三條按照合同規定,勞務分包必須服從專案部的管理,必須按照指揮部和專案部要求,與專案部簽訂生產安全協議書,建立安全、消防、保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建立相應的實施預案。

第一十四條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北京市、市建委和總包對施工現場安全、消防、保衛等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特殊工種管理,必須持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上崗作業。

第一十五條分包必須接受專案部、總包、監理和指揮部的檢查、監督和處罰;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教育。

第一十六條對於違章指揮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

第四章違章處罰與獎勵

第一十七條本規定執行指揮部對總包單位、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分包單位對勞務分包單位的逐級處罰制;如指揮部發現分包單位有重大違章行為,除追究勞務分包單位的責任外,同時追究總包、分包的連帶責任,並予以處罰。

第一十八條安全違章處罰

a. 有以下違章行為之一處50元以下罰款:

1. 不按規定配戴安全帽、赤腳、袒胸、赤背穿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2. 違章、冒險作業,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無可靠防護不掛安全帶;

3.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不隨身攜帶作業證或影印件;

b. 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具體情況處100元以下罰款:

1. 無特種作業證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2. 嚴重違章作業危及他人和自身生命及財產安全;

3. 在安全防護不嚴的設施及其它裝置上無可靠防護冒險作業;

4. 違反操作規程,違章使用機具、電器裝置;

5. 接到隱患通知,不按規定整改,不報送整改回執;

c. 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具體情況處200元以下罰款:

1. 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

2. 指派無特種作業證人員上崗作業;

3. 私自拆改安全防護,電器裝置設施;

4. 違反規定不服從安全管理人員糾正、檢查、處罰;

5. 未按監理批准的方案和規程支搭各種防護腳手架,腳手架未經驗收使用;

d. 有以下違章行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生輕微安全事故或造成少量財產損失的;

2. 不服從糾正,辱罵執法檢查人員;

3. 違章作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4. 有以上違章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

e. 有以上違章行為經罰款仍不改正將加倍罰款處理,情節嚴重將予清除出場;

第十九條消防違章處罰

a. 有以下行為之一視具體情況處50元以下罰款:

1. 施工現場吸菸;

2. 未經批准使用電熱器具;

3. 特種作業人員不隨身攜帶作業證、用火證;

4. 重點防火部位不及時清理易燃、可燃材料;

5. 明火作業不按規定設定看火人員,滅火器具;

b. 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具體情況處100元以下罰款:

1. 未經批准動用明火作業;

2. 不按規定使用電焊機、氣焊氣割作業;

3. 明火作業不按規定清理周圍易燃、可燃物品;

4. 重點防火部位吸菸,亂扔菸頭;

c. 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具體情況處200元以下罰款:

1. 重點防火部位附近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2. 垂直下方有易燃、可燃材料不採取措施,違章進行明火作業;

3. 強令工人無證從事明火作業;

4. 擅自動用、拆改消防裝置、設施;

d.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生輕微冒煙事故;

2. 破壞消防裝置、設施;

3. 隨意堆放易燃材料不採取防火措施;

4. 建築物內存放易燃、易爆材料;

5. 隨便亂潑亂倒易燃、易爆材料;

6. 生活違章用火,造成重大危險隱患;

e. 有上下違章行為經罰款仍不改正將加倍罰款處理,情節嚴重將予清除出場。

第二十條治安保衛違章處罰

a.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0元以下罰款:

1. 進出場不出示證件,不接受保安檢查;

2. 不服從管理、經勸告無效;

3. 未經批准私自留宿他人;

4. 亂扔廢棄物;

b.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200元以下罰款:

1. 打架罵人,飲酒後**;

2. 不服從檢查,無理取鬧;

3. 聚眾堵博,影響他人休息。

c.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 破壞公物、半成品和成品;

2. 隨地大、小便。

d.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將責任人清除出場。

1. 3人以上群打、群毆、或打保安和成保人員;

2. 偷事公司和私人財物;

3. 食物中毒和冬季煤氣預防工作不到位;

4. 違法違紀造成惡劣影響;

5. 被公安機關查處,違法亂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發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和盜搶刑事事件,隊按國家規定處罰外,取消目標責任獎。

第二十二條以上罰扣款項全部用於獎勵安全管理有功單位和人員,包括舉報人員。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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