樁基技術規範

2021-03-21 05:45:46 字數 4312 閱讀 6076

對高層建築採用人工挖孔樁基礎的

埋深及人工挖孔樁檢測等有關規範條文的

理解和思考

童印佩黃琦

(貴陽建築勘察設計****)

一、當高層建築採用人工挖孔樁(端承樁),樁穿過土層,持力層為中風化岩層時,應認為是其建築物採用的是岩石地基。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的12.1.7條,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02)5.

1.3條,對高層建築的基礎埋深都有規定,其對於樁的埋深規定大意是:「採用樁基礎,基礎埋深為房屋總高度的1/18~1/20,但樁身長度不計入,埋深從室外地坪算至基礎底。

對岩石地基,在滿足抗滑要求,滿足承載力、穩定性要求及符合jgj 3-2004第12.1.7條的前提下,可不受埋深(1/18~1/20)h的限制。

」對有地下室的高層建築,基礎埋深從室外地坪算至地下室底板下的樁承檯底,一般容易滿足要求,但當高層建築無地下室時,因規範條文中都註明不計入樁長,基礎埋深只能從室外地坪算至樁頂承檯底,往往很難滿足規範對基礎埋深的要求。

貴州省的高層建築,一般均採用一柱一樁的人工挖孔樁,樁徑約1—2公尺,樁身通過8-20公尺的土層,置於中風化硬質岩層上,並構造嵌巖0.5公尺。對於嵌入硬質岩層的樁,按端承樁設計,不考慮樁端嵌巖的側阻力和樁與土的側阻力。

對於這種大直徑挖孔樁的基礎埋深如何考慮?

在貴州省的設計部門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因前述兩本規範中都註明基礎埋深不計入樁長,故基礎埋深只能從室外地坪算至樁承檯底。

」這樣,舉個例子來說,對乙個60公尺高且無地下室的建築物,採用人工挖孔樁作為基礎,為滿足基礎埋深要求,則需要按構造做乙個3-5公尺厚的承臺或樁帽,造成了比較大的浪費。第二種意見是(也是筆者的觀點):「根據gb 5007-2002的2.

1.13條對樁基礎的解釋是指:「由設定於岩土中的樁和聯接於樁頂端的承臺組成的基礎。

」人工大直徑挖孔樁只是一種特殊的基礎形式,同樣符合gb 5007-2002的2.1.2條對基礎的解釋的內涵,即基礎是「將結構所承受的各種作用傳遞到地基上的結構組成部分。

」 人工大直徑挖孔樁的樁底的持力層是岩石,也正是gb 5007-2002的2.1.1條所說明的為支承基礎的岩體地基,因此,人工大直徑挖孔樁(端承樁)持力層為岩層時,應認為是岩石地基,其基礎埋深應不受(1/18~1/20)h的限制,至於兩本規範中所說的不計入樁長,筆者認為這是指小直徑的預製打入樁或震動灌注樁等群樁基礎,這些都是摩擦樁或端承摩擦樁,其持力層可能是土層,樁頂豎向荷載由樁側阻力承受或主要由樁側阻力承受,因此把樁長不計入基礎埋深是正確的。

二、關於大孔徑挖孔樁的檢測

關於大孔徑挖孔樁的檢測,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02的10.1.6、10.

1.7及10.1.

8條有明確規定,貴州地基基礎設計規範db22/45-2004的10.1.4、10.

1.5、10.1.

6條,基本是按gb 50007-2002的要求一致的,但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範jgj 106-2003在對樁身砼完整性的檢測與gb 50007-2002有所不同,而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2008的9.4施工後檢驗,提出按jgj 106-2003進行檢測。

2.1 人工挖孔樁終孔時,應進行樁端持力層檢驗。單柱單樁的大直徑嵌巖樁,應視岩石的性質,檢驗樁底下3d或5m深度範圍內有無空洞破碎帶,軟弱夾層等不良地質條件,這是gb 50007-2002的強制標準條文。

貴州山區為岩石地基,採用一柱一樁的大直徑挖孔樁,對地質勘察單位均提出要每樁一鑽孔,在施工前已基本查清了樁底有無不良地質條件,但由於山區的岩溶地基存在著多變性,勘察時每樁只鑽一孔,有時相距很小的旁側,就可能出現溶洞、溶槽或鷹嘴等不良地質條件,因此在終孔時當擴低d大於2m時,還是應該鑽孔,在樁底打2—3個檢測孔,進一步查清樁底持力層在一定深度範圍內,有無不良地質情況。尤其建築樁基設計等級為甲的較大荷載的大直徑挖孔樁,採用此方法是很有必要的,這對確保單樁承載力滿足設計要求,是至關重要的。另外山區岩石地基存在著一定的複雜性,在同一建築物可作為持力層的岩層承載力特徵值,上層可能是強風化岩層,下層則一般是中(微)風化岩層,fa值相差甚大,同時在同一建築物的水平方向不同部位,也可能存在fa值相差較大的岩層,最近我們在審查某施工圖檢視地勘勘察報告時,發現其地質剖面,多數鑽孔為中風化灰岩,fa=6000kpa,但還有部分鑽孔,持力層是強風化泥岩,fa=800kpa。

因此我們要求,地勘單位技術人員,必須到每個挖孔樁樁底進行檢查、觀測基礎持力層岩石的性質,是否符合地勘報告和設計要求。

2.2 對工程樁應進行豎向承載力的檢驗

現在的四本規範提出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gb 50007-2002和db 22/45-2004都以強制條文提出:「施工完成後的工程樁應進行豎向承載力檢驗,……對複雜地基條件下的工程樁豎向承載力宜採用靜荷載試驗。

檢驗樁數不得少於同條下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於3根。對大直徑嵌巖樁的承載力,可根據終孔時樁端持力層岩性報告結合樁身質量檢驗報告核驗。」而jgj 106-2003又在3.

3.7條提出,端承大孔灌注樁,當受裝置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可採用鑽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並鑽取樁端持力岩土芯樣檢驗樁端持力層。貴州大孔徑端承挖孔樁,持力層多數為硬質岩層,要對工程樁進行靜荷載試驗,乙個樁要載入10000kn以上才到極限荷載,用鐵塊堆載、用抗拔樁或反力鋼架用千斤頂載入,難度都很大,曾有貴州工學院在八十年代中期曾進行過挖孔樁單樁的靜荷載試驗,因載入過大,尚未到達極限荷載就停止了試壓。

至於jgj 106-2003要求用鑽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是針對各種機械戒孔的灌注樁提出的,人工挖孔樁完或有條件將洞底沉渣清除乾淨。另外我們貴州進行人工挖孔設計時,還有較大的安全儲備,大都是按端承樁設計,未考慮樁周土的側阻力,也未考慮構造嵌巖部分的嵌巖側阻力。因此根據貴州使用人工挖孔樁已30餘年的實踐經驗,對大孔徑的端承挖孔樁(按構造嵌巖)的單樁豎向承載力,完全可根據終孔時樁端持力層岩性報告結合樁身質量檢驗報告核驗,建議不一定進行工程樁靜荷載試壓。

2.3 對工程樁進行樁身質量檢驗

2.3-1 jgj 106-2003的3.1.

2條,提出來的樁身檢測的四種方法,並列出了各種檢測方法的適用範圍。我們對貴州地區挖孔樁採用所列的幾種檢測方法的檢測費用進行了初步調查,詳見表一。從表中可看出,鑽芯法能判定樁身完整性的類別,能檢測樁身砼強度,並能判定或鑑別樁端岩土性狀,無疑是一種最可靠的樁身檢測方法。

低變動測,檢測費用最低,操作簡便,但檢測範圍僅限於檢測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的類別,四本規範對樁身檢測的要求,均不一致,給設計和施工質檢部門都帶來了困難和疑惑。

表一、四種樁身檢測方法的適用範圍及檢測費用的經濟比較

注:1、經濟比較是取一根長10m,樁徑1.2m的挖孔樁來比較。

2、鑽芯法,包括鑽孔、砼芯試壓,按每公尺是180元計算。

3、聲波透法,埋3根內徑為50mm的塑料管,測點間距250mm,每點按5元收費。

2.3-2 gb50007-2002和db22/45-2004對樁身檢測,基本一致,gb 5007-2002的10.1.

6條提出:「對直徑大於800mm的嵌巖樁,應用鑽心法或聲波透射法檢測……每根柱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於1根(這對一柱一樁的挖孔樁則是100%的樁都要檢測)。而對直徑小於和等於800mm的樁及直徑大於800mm的非巖樁,可根據……實際需要採用鑽芯、聲波透射或可按動測進行檢測,檢測樁數不得少於樁數的10%。

」這一條對嵌巖樁要求很嚴格,對非嵌巖樁檢測可放寬,貴州的大孔徑挖孔樁,一般都是按構造嵌巖500mm,設計時可不計入嵌巖段的側阻力,樁本身安全儲備大。筆者認為:把這種按構造嵌巖的挖孔樁,100%的樁用鑽芯或聲波透射法檢測,要求過高,檢測費用偏大,是不可行的。

貴州省db22/45-2004的10.1.5條,是根據gb50007-2002的10.

1.6改寫的,更為具體和具有可操作性,該條提出:「直徑大於800mm的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乙級端承樁,應採用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檢測,對一柱一樁時,要求100%的樁用上述方法進行檢測,對一柱一樁的設計等級為丙級的樁, 30%的樁用上述方法檢測,其餘70%的樁可用可按動測法進行檢測;對直徑≤800mm或直徑>800mm的非端樁的檢測,用gb50007-2002的要求對非嵌巖的檢測相同。

」筆者認為,這樣對樁的檢測要求還是過嚴。我們初步調查,實際在貴州地區,即使是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乙的挖孔端承樁,也並未100%用鑽芯和聲波透射法進行檢測,多數只用低應變檢測樁身。

2.3-3 jgj160-2003的3.3.

4-2提出:「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複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90%,且不得少於20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於10根。對端承型的大直徑灌注樁,應在上述兩款規定的抽檢樁數範圍內,運用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對部分受檢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

對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樁端持力層已通過檢驗的人工挖孔樁,……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於總樁的10%,且不應少於10根。」今年出版的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2008的9.4.

5條也提出應按jgj 106-2003的要求對工程樁身質量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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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樁基檢測技術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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