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培訓班管理

2021-03-20 10:42:08 字數 824 閱讀 3143

第十二條舉辦培訓班的依據:舉辦各類培訓班應依照年度培訓計畫和分解的月度培訓計畫進行。特殊情況下,需在計畫外舉辦培訓時,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同意,培訓部門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認真組織培訓。

第十三條學習方式:學習方式分為脫產、半脫產、業餘三種。

第十四條教學考勤管理:採用點名、簽字或不定期抽查方式,根據培訓班的特點和學習內容可採取不同的方式考勤。

第十五條對學員的要求:學員在培訓期間應遵守《學員守則》,聽從教師和培訓管理人員的管理,遵守紀律。做好課程預習,除接受課堂學習時間外,要堅持自學做好複習。

1.學員在上課學習期間,無故遲到或早退一次,月度考核本單位扣2分;曠課一次,月度考核本單位扣5分;遲到或早退累計3次按曠課1次論處,曠課兩次以上取消學習資格,資格證作廢。參加公司、礦安全資格證書培訓、複訓考試(一次補考)不及格者,不准再從事特種作業、關鍵崗位,由原工作單位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2.學員因有事不能上課,必須提前寫請假條,註明請假原因、起止日期等;由隊長或書記簽字,交培訓管理人員批准;在培訓期間,培訓管理人員批假只有一天許可權,超過一天由培訓辦主任審批,關鍵性培訓須由礦分管培訓領導簽字,方可准假;請假未被批准而缺課者,視為曠課;請假超過培訓時間三分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

3.學員實際操作期間,嚴格遵守各項有關制度、規定,自覺服從現場實習所在單位的各項管理,保證學員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堅持教考分離。在我礦現有條件基礎上,充分利用培訓資源,盡可能採用機考,確保考試客觀、公正、方便;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50元,並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洩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並不准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考試成績不及格可根據情況給予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本次培訓無效,並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培訓管理

第二十一條培訓部門依據年 月度培訓計畫與安全實際情況,及時開班培訓,開班前應將培訓時間 地點 參加人員等資訊及時下發通知,參加培訓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按照時間節點上報或安排相關人員參加培訓,合理安排好參加培訓人員的工作時間。沒按要求參加培訓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第二十二條培訓管理人員要按計畫做好各...

煤礦安全生產培訓教程

第一章礦井提公升基本知識 一 礦井提公升簡述 組成 由礦井提公升裝置 礦井提公升場所 提公升物件 1.提公升裝置 提公升機 提公升容器 提公升鋼繩 天輪 井架及裝卸載附屬裝置等。2.提公升場所 井口 井底 中段車場 井筒 提公升機房及其它輔助設施等。3.提公升物件 人員 裝置器材 礦 廢 石等。二 ...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三章安全培訓物件 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一 礦長 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 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三 礦其他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