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培訓制度

2021-03-03 22:13:35 字數 1288 閱讀 9181

第十一條安全培訓教育經費,主要用於購置一般的教學儀器、用品,編印教學輔導資料、考卷、兼課酬金等。按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礦財政要全力保證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的開支。確保礦井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根據集團公司規定,要按標準全力搞好安全培訓教學基地建設,充分發揮培訓基地實物教學的作用。不能以任何理由改變其為煤礦安全培訓服務的目的,不能用其他名目擠占安全培訓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裝置。

第十三條礦安全培訓所需的各種教學設施(含安全教育室)、教學裝置可從礦安技費用中解決,每年由主管領導主持培訓、安監等部門編制計畫,按程式報送有關部門並組織落實解決。從而不斷提高安全培訓的手段,保證培訓質量的提高。

第十四條安全培訓的教學必須堅決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必須堅持理論聯絡實際的作風,突出安全意識、安全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

第十五條安全培訓必須按照上級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要求實施教學,要針對培訓物件,編制有明確辦班目的的教學計畫,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做到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和統一發證。

第十六條安全培訓的教學管理工作要達到規範化、科學化。培訓部門要健全教學計畫的編制、堅持教案編審、聽課、定期組織教研活動等制度。開辦安全培訓班必須要有教學計畫、有教材、有教師、有實驗手段。

第十七條礦培訓部門要根據員工培訓的實際,配備專職安全培訓教師。並聘請一定數量的兼職教師。專兼職安全培訓教師必須具備五年以上現場實踐工作經驗,中級(含技師)以上技術職稱,大專以上學歷,熱愛安全培訓工作,有較高思想政治覺悟,身體健康,經正規培訓考核合格才可擔任。

專兼職教師的現場實踐和脫產進修每年不能少於乙個月。同時還要經常參加礦、安監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活動。礦、區、隊要為專兼職教師的進修和實踐創造條件,不斷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

第十八條安全培訓的教學要採取課堂講授、電化教學、實驗教學、實物教學、實際操作相結合的形式,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增強教學的有效性和實用性。

第十九條從事井下工作的員工,都必須經過安全培訓,並經考試和實踐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上崗操作證書》。未經培訓的人員,不許指揮生產,不准上崗操作。

第二十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定期考評、動態檢查,每季度接受集團公司安安監局考核、評估一次。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規定參加脫產培訓的員工,在培訓期間除不享受井下津貼外,享受本人原待遇,其收入按其本單位平均收入支付,不影響評先進和晉級。

第二十二條 「五職」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到期或複訓到期,必須提前2個月參加資質培訓,否則證書過期按照無證處理。

第二十三條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礦井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實施細則》有關安全培訓條款執行。

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字 2014 號 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範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不斷提高,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 安全生產法 礦山安全法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山東煤礦企業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細則 山東省...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三章安全培訓物件 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一 礦長 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 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三 礦其他管...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三章安全培訓物件 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一 礦長 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 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三 礦其他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