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2021-03-20 05:31:17 字數 2071 閱讀 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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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章制度落實到公司,發揮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維護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工會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為使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得到落實,公司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公司所屬單位相應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公司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委員由公司工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討論通過,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四條: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員七人。主任由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工會主席擔任。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

第五條: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可行的工作制度,如:例會制度、資訊反饋制度、員工安全生產意見和建議的徵集制度、事故隱患的上報制度等。

形成完善的群眾監督網路,有效的監督執行機制,暢通的群眾安全資訊系統,將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納入規範化和標準化。

第六條: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應建立臺帳,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織網路情況;

2、公司工傷事故統計、事故調查有關資料和調查報告;

3、公司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各項制度建立和執**況;

4、公司對事故隱患進行監督檢查及整改情況;

第七條: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權:

1、監督和協調公司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對公司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的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2、定期分析研究公司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主要領導反映員工對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督促和協助公司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3、參與公司集體合同中關於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維護員工勞動安全衛生權利,對集體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或協同行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察,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和治理,並督促公司對事故的防範。

5、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發出《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

6、參加員工**事故調查和處理,在調查處理**事故中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的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堅持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監督和協助公司制定防範事故的有效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對發生的員工**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研究、分析、總結教訓、提出建議。

7、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並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求現場人員採取緊急措施,同時支援或組織員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8、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大力加強對員工進行權利、義務的教育;利用各種手段廣泛對員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教育員工遵章守紀,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技術技能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教育員工了解和應用公司制定的「重大事故緊急救援預案」,開展防範各種重大事故措施的演練活動;結合公司實際,組織和發動員工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的技術協作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開展建立安全標兵班組和先進班組活動。

9、督促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用具,監督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督促落實工傷待遇及職業病損害賠償,監督公司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保險費。監督公司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法》有關工時的執**況。

第八條: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要定期參加勞動保護工作培訓,不斷更新觀念,了解新情況,接受新知識,掌握新方法、推進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公司黨支部和行政要對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給予支援,並提出相應的工作要求。

第十條:公司勞動監督檢查委員會支援指導基層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聽取匯報和情況反映,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一條:本條例實施細則經職代會代表討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執行。

第十二條:本條例實施細則自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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