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產品質量鑑定意見書質證意見

2021-03-19 06:57:24 字數 2879 閱讀 6732

對雲信馳司法鑑(2010)003號產品司法鑑定報告的質證意見

原告對貴院委託雲南信馳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雲信馳司法鑑(2010)003號產品司法鑑定報告中的質量鑑定結論持有異議,認為該司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理由如下:

一、 送鑑材料――2400造紙裝置存在部分不真實。

2400造紙裝置已在嵩明鵬森紙業****(以下簡稱「鵬森公司」)單方控制下使用3年多,期間,鵬森公司又進行多次改動,使該裝置已失去了改造時的部分真實性。雲南鼎豐司法鑑定中心到鵬森公司了解情況並現場勘察後,依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六條第二項「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法不合法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之規定,未接受法院的委託鑑定是完全正確的。

但是,法院仍一意孤行,又委託雲南信馳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違反了《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規定,將導致鑑定結論不客觀和不公正。

二、部分委託鑑定事項不符合合同約定。

委託鑑定事項「鑑定2400造紙裝置生產的350g/㎡掛麵箱紙能否達到國家及行業標準要求」,並不是乙個裝置質量問題,而是乙個裝置生產出來的產品質量問題,明顯超出《裝置技術改造合同書》、《2400多網多缸造紙機改造方案》中的約定,合同約定中之所以沒有涉及到350g/㎡掛麵箱紙質量標準問題,是因為掛麵箱紙質量不僅與造紙機裝置質量有關,而且與原料質量、打漿、工藝流程、操作水平等緊密關聯。

三、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不客觀。

1、「2400造紙裝置在工作車速約55m/min、上漿濃度0.45-0.9%情況下,生產的 350g/㎡掛麵箱紙板質量達不到行業標準要求」的結論與紙機的裝置質量無關,是錯誤的結論。

第一,根據紙機的結構,抄這樣大的定量上網,上漿濃度最低也要0.85%以上,而且還要將打漿度控制在25°sr以下。但鑑定報告中完全不提打漿度,是對造紙技術無知的表現。

因為定量越高,上網濃度應越大,打漿度應越低,這是基本常識。

第二,成紙的質量決定於漿料,而不決定於紙機。常言道:「沒有好的原料,難做出好的產品。

」新聞紙與鈔票紙,兩者強度性質差距很大,其原因就在於漿料的不同;真正的牛皮卡紙和仿牛皮卡紙是同一台紙機抄造的,但成紙強度也差很多;同一台紙機,有時能抄造一等品,有時會抄造等外品,甚至廢品,難道都是紙機造成的嗎?因此,造紙行業有乙個公認的傳統術語,「紙是打漿出來的,不是抄造出來的。」其含義是強調成紙的質量決定於打漿,即決定於對纖維的加工形態。

第三,除了要求有合格的漿料**外,還要有紙機附屬裝置的相應配合,以及相應的工藝條件控制和工作的熟練操作能力、應變能力,這些因素均是保證紙機生產合格成紙的前提條件。

2、「合同標的物2400造紙裝置在低於55m/min工作車速的條件下可以生產350 g/㎡掛麵箱紙板,但生產過程不穩定,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的結論不準確,缺乏科學性。

第一,雖然高定量對低車速,高車速對低定量,不是80-180m/min車速都可以抄造350 g/㎡紙。但是,就紙機現有結構而言,至少開80m/min的抄造車速。紙機的抄造車速取決於網部和壓榨部的脫水能力及乾燥部的烘乾能力。

紙機有四個超成型器網案,按80m/min抄造速度、開350 g/㎡紙的脫水量也只有網部脫水能力的12%;紙機有兩道真空壓榨,按80m/min抄造速度、開350 g/㎡紙的脫水量只達到壓榨部脫水能力的73%;紙機的乾燥部有30個小烘缸和1個大烘缸,按80m/min抄造速度、開350 g/㎡紙的產量只達到乾燥部乾燥能力的89.7%。因此,只能開55m/min抄造車速,是紙機結構之外的原因造成的。

第二,紙機只能開55m/min抄造車速,與原料、製漿、工藝流程、配套裝置、操作等均有關係。

第三,將生產過程不穩定,即紙頁斷頭歸結為紙機造成的,這也是對造紙技術的無知。只要空試車和實物試車時各分部相對速度穩定,就不會造成速度斷頭。造成斷大的原因來自:

切邊水針水壓不夠造成斷頭;切邊水針水質差,造成水針孔的瞬間堵塞而斷頭;定量不穩定造成斷頭;成型網或毛毯有髒點,此點紙頁薄或缺,則倒懸空處時紙頁就會拉斷;漿料髒,ph值不符會造成粘上壓輥斷頭。

3、「試驗抄紙過程中,瓦楞原紙或箱紙板相對於2400造紙裝置壓榨部的縱向中心線偏移約70mm」的結論無合同依據。

按照合同約定,涉及改造部位的所有土建均有鵬森公司負責,原告無此項合同義務。原告委託的上海建群造紙機械裝置安裝****在2023年9月開始安裝裝置時發現,鵬森公司負責澆灌的裝置水泥基礎的中心基準線偏差180 mm,當即向鵬森公司提出,如按鵬森公司設定的基準線改造的紙機安裝後完全偏離基礎,只有重新灌澆基礎,才能找對基準線。鵬森公司認為重要灌澆需要1-2個月且經濟損失較大,與建群安裝公司協商作少量的調整,這就是瓦楞原紙或箱紙板相對於2400造紙裝置壓榨部的縱向中心線偏移約70mm的真相。

顯而易見,原告依約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4、「合同標的物2400造紙裝置及零部件存在以下不符合合同約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及法令法規的有關要求和規定的問題」的結論不客觀。

第一,關於走台和護欄問題。①經過3年多時間的使用,檢測時的現狀與安裝完畢時的狀況已面目全非,不具有客觀性,對此按國標苛求有失公正。②走台和護欄設計成可拆卸,雖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但必須這樣設計,否則無法更換經常需要換的毛毯和網。

③走臺鋼板網被壓得凹下去,有可能是在換網和毛毯過程中,經常有笨重的零件擱在走臺鋼板網上造成的。

第二,關於電氣系統問題。gb5226.1-2002標準第16條是關於《附件和照明》,而紙機變頻傳動控制系統採用日本三菱變頻器,每台變頻器外殼都有安全注意事項共15處,且隨裝置附有三菱通用變頻器使用手冊,手冊中有明確的安全注意事項等說明,所以,電氣系統不存在安全隱患。

第三,關於裝置安裝的縱向中心線偏差問題。由於鵬森公司在做土建澆灌時將中心基準線位置定錯,建群安裝公司發現後,儘管作了最大努力糾正了一部分,但仍出現縱向中心線偏差,應由鵬森公司自行承擔。

第四,關於裝置標牌、安全標識問題。紙機的技改裝置是根據改造方案量身定作的,標準的零部件象電動機、減速齒輪箱等都有標牌、安全標識,但象機架、立柱、橫樑、各種規格的導輥等都是非標零件,未有裝置標牌或安全標識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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