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煤廢水技術協議

2021-03-16 22:53:42 字數 4620 閱讀 9309

供貨範圍增加或減少確認項

說明:本次吉林江南熱電****新建工程2×330mw亞臨界機組含煤廢水系統與招投標檔案供貨範圍無變化

簽字: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吉林江南熱電****新建工程

2×330mw亞臨界機組

含煤廢水處理系統

技術協議

買方: 國電吉林江南熱電****

賣方: 哈爾濱恩達科技****

設計院:吉林省電力勘測設計院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1 總則

1.1賣方應提供的資格檔案

賣方在投標檔案中應提供下列有關資格檔案,否則視為非響應性投標。

賣方最近3年內同類裝置的銷售記錄及相應的終端使用者的使用情況證明。

賣方擁有的由權威機關頒發的iso-9000系列的認證書或等同的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

賣方具有履行合同所買的技術和主要裝置等生產能力的檔案資料。

賣方有能力履行合同裝置維護保養、維修及其他服務義務的檔案。

賣方提供的同類裝置的型式和例行試驗報告。

如發現有失實情況,買方有權拒絕該投標。

1.2 一般規定

本技術協議適用於國電吉林江南熱電****2x330mw機組新建工程含煤廢水處理,它提出了裝置的功能設計、結構、效能、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本技術協議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術要求,並未規定所有的技術要求和適用的標準,賣方應提供一套滿足本裝置技術協議和所列標準要求的高質量產品及其相應服務,並滿足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賣方如未對本裝置技術協議提出偏差,買方將認為賣方提供的裝置完全符合本裝置技術協議和標準的要求。偏差(無論多少)都必須清楚地表示在投標檔案中的「差異表」中。

賣方必須執行本裝置技術協議所列標準。當標準之間要求不一致時,應按要求高的技術條款的標準執行。本技術技術協議書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術要求,並未對一切技術細節作出規定,也未充分引述有關標準和技術協議的條文,賣方應提供符合現行最新版本的標準和本技術協議書的優質產品。

若賣方所提供的裝置前後有不一致的地方,應以更有利於裝置安裝執行、工程質量為原則,由買方確定。

按本裝置技術協議要求,賣方將提出合同裝置的設計、製造、檢驗/試驗、裝配、安裝、除錯、試運、驗收、執行和維護等標準清單給買方,由買方確認。

投標檔案經技術澄清後,承諾內容和技術協議具有同等約束力,與訂貨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合同簽訂後,買方有權因技術協議、標準、規程發生變化而提出一些補充要求,在裝置投料生產前,賣方應在設計上給以修改。

賣方對成套系統裝置(含輔助系統與裝置)負有全責。本體裝置及關鍵裝置不得分包。確要分包專案,在標書中推薦2~3家合格的潛在分包商,最終分包商由買方書面批准確認。

本技術協議書未盡事宜,由買賣雙方在合同技術談判時協商確定。

2.1 廠址條件

吉林市位於東北地區中部,吉林省境內,西距長春市為120km,北部與黑龍江省接壤,距哈爾濱市為284km,距通化市為348kkm,東部距延吉市為394km,地理位置比較適中,第二松花江在區內通過,具有比較豐富的水資源。

電廠廠址位於吉林市江南南部大長屯附近,吉豐公路的北側,長屯路與景山街交匯處。距豐滿水電站約10km。廠址南與大長屯火車站以長屯路相隔,且毗鄰與礦山機械廠,兩廠僅一牆之隔。

南側為長屯路,北側為民房及山丘,東側為民房及農田,西側為已廢棄的礦山機械廠。礦山機械廠的西側有水工子弟校和榮光小學及居民區。

2.2 自然條件

吉林市屬於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區,主要氣候特徵為,春季一般少雨乾旱、多風;夏季多雨濕熱;秋季涼爽多晴天;冬季嚴寒漫長,日照時間短。

歷年平均氣壓993.5hpa

歷年平均氣溫4.9℃

歷年平均最高氣溫11.2℃

歷年平均最低氣溫1.2℃

歷年極端最高氣溫36.2℃

歷年極端最低氣溫40.3℃

歷年平均相對濕度68%

歷年平均降水量674.2mm

歷年一日最大降水量119.3mm

歷年最大積雪深度46cm

歷年最大凍土深度190cm

歷年最多雷暴日數56d

歷年平均雷暴日數38.1d

歷年平均日照時數2445h

平均風速3.0m/s

最大風速30.0 m/s

2.3 廠區工程地質

該廠址地層較為複雜,上覆地層主要為雜填土,第四紀(q3)的黃色、黃褐色粉質粘土、有機質土,粉土粉細砂互層,混合土,卵石層,漂石,第四紀覆蓋層厚大於23m,下伏基岩為早三疊世二長花崗岩,暗紅色、灰白色,花崗結構,塊狀構造。

2. 4 地下水條件

地下水主要為上層滯水,僅存在於區域性鑽孔的②粉質粘土③有機質土層上部和雜填土中,靠大氣降水和鋼廠生產排放滲漏的廢水補給,埋藏深度較淺,勘測期間地下水埋深0.90m~1.50m。

從水質分析的結果看:地下水對混凝土結構及鋼結構具有弱腐蝕性,對混凝土結構中鋼筋無腐蝕性。

3.1 裝置製造和材料應符合下列標準和規定的最新版本的要求:

3.1.1 國家有關機械裝置設計製造的強制性標準和技術協議。

3.1.2 裝置選用的裝置和材料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

3.1.3 火力發電廠驗收標準《焊接篇》。

3.1.4 當上述技術協議或標準對某些裝置和專用材料不適用時,經買方確認後,可採用有關的標準和生產廠的標準。

3.1.5 控制裝置、測量儀表和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和標準。

1) 本技術協議所涉及的裝置及製造用的材料除買方另有說明外,均由供貨方推薦並經買方同意後按下列標準要求及其附錄進行設計、製造、檢測和試驗(但不僅限於這些標準):

nec 國家電氣技術協議

nema 國家電氣製造商協會

fm 製造廠手冊

isa 美國儀表協會

ul 保險實驗聯合協會

osha 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委員會

ieee 電氣電子工程師協會

2) 這些標準規定了最低要求,如果供貨方認為有更好的或更經濟的設計和材料,能夠達到本技術協議所要求的裝置執行條件,那麼經買方同意可超出標準的規定。

3) 當這些標準、技術協議和本技術協議之間有牴觸時,供貨方應把這些牴觸情況書面介紹,提交給買方。

4.1 基本技術引數

4.1.1 進水水質

ph=6~9,ss含量 ≤5000mg/l

4.1.2 出水水質

ph=6~9,ss含量:≤10mg/l

4.1.3 處理裝置

裝置數量:2套

每套裝置處理能力10m3/h

4.1.4 執行方式

斷續或連續執行。

4.1.5 廢水**

本工程的含煤廢水主要**於輸煤棧橋、轉運站及碎煤機等輸煤系統的沖洗排水,處理後的水回用作輸煤系統的沖洗給水。

4.1.6 安裝地點

含煤廢水處理系統所有裝置安裝在含煤廢水處理站室內。

4.2 效能要求

4.2.1 賣方提供的裝置應保證能夠正常執行30a。

4.2.2 買方提供含煤廢水沉澱池(有效容積不小於200m3),布置在處理站室內。

含煤廢水沉澱池中的汙水經處理裝置處理後達到清水標準,再將其排放到清水池中。賣方應提供上述整個工藝過程所涉及的所有裝置(包括刮泥機、含煤廢水處理裝置、溶藥攪拌裝置、廢水提公升幫浦、反沖洗水幫浦、清水提公升幫浦、電動抓斗起重機一套及變頻控制裝置、管道混合器、電磁流量計、計量幫浦、閥門、系統內所有管道、配套的電控系統等成套裝置)。變頻器選用abb。

含煤廢水處理站的工藝流程整體布置由賣方負責,並提供煤水處理系統的工藝流程及裝置布置圖,設計界限為處理站外1m(進出水管) 。

4.2.3 含煤廢水處理系統的各類水幫浦、混合加藥裝置及連線各處理設施的管道、閥門應布置合理,使系統的執行操作方便。

4.2.4 賣方提供的含煤廢水處理系統應具有方便檢修的措施。裝置本體上需設有爬梯及檢修平台,加藥裝置配套安裝及操作平台等。

4.2.5 加藥系統:

機械攪拌溶解,用計量幫浦(進口優質產品)直接投加。加藥量與處理水量相匹配,保證加藥系統正常執行。每套加藥裝置至少應包括一套溶藥箱、一套貯藥箱、兩套電動攪拌器、兩套計量幫浦、2個壓力表、1套防腐蝕液位計(貯藥箱中)、過濾器、安全閥、玻璃轉子流量計、管道、電動及手動閥門等。

每套加藥裝置應提供一套電氣就地控制箱並在plc上能夠實現自動及遠方控制。

4.2.6含煤廢水處理系統的自動化控制水平,達到車間內無人值班、定期巡檢、全自動控制要求。

可根據進水水質、水量的變化自動控制系統的水幫浦、加藥、排泥、反洗等所有有關裝置,使出水水質達到設計要求。

4.2.7 所配電動機應滿足設計負荷,並具有高效、節能效能。

4.2.8對於檢修時影響正常執行的配套裝置,如反沖洗幫浦、加藥計量幫浦、溶藥箱等均設定備用裝置。

4.3 結構要求/系統配置要求

4.3.1 賣方提供的裝置應功能完整、技術先進,並能滿足人身安全和勞動保護條件。

4.3.2 所有裝置均應選配合理,在正常工況下均能安全、持續執行,裝置振動、溫公升、磨損、腐蝕、老化等均不應超過限制標準,買方歡迎賣方提供優於本技術技術協議書要求的先進、成熟、可靠的裝置及部件。

4.3.3 裝置零部件應採用先進、可靠的加工製造技術,應有良好的表面幾何形狀及合適的公差配合。買方不接受帶有試製性質的部件。

4.3.4 外購配套件,必須選用優質、節能、先進產品,並有生產許可證及合格證。並取得買方認可或由買方指定。

4.3.5 易於磨損、腐蝕、老化或需要調整、檢查和更換的部件應提供備用品,並能比較方便地拆卸、更換和修理。質量大於20kg部件均應設起吊或搬運設施(如吊耳、環形螺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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