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礦業安全管理二十條紅線執行說明

2021-03-16 17:34:55 字數 2307 閱讀 7818

一、危及安全生產緊急情況未安排停工撤人的當班最高端別管理幹部。

危及安全生產緊急情況係指:《安徽省煤礦井下生產安全緊急情況停產護撤人規定》(皖煤監一〔2014〕26號)規定的11種緊急情況停產撤人的:

1、發生瓦斯、煤塵、水災、火災事故。

2、作業地點發現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徵兆。

3、採掘工作面風流中和鑽孔施工處ch4濃度達到1.5%;採掘工作面回風流中、採區回風流中ch4濃度達到1.0%( ch4感測器、便攜儀、光學瓦斯檢測儀三者不一致時取最大值);採掘工作面風流中和鑽孔施工處co2濃度達到1.

5%。4、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同一採區和相鄰採區有兩個及以上瓦斯感測器報警或顯示負值。

5、礦井主要通風機或區域性通風機停止運轉;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不能保證正常通風。

6、發生明火,現場火勢不能控制;出現自然發火徵兆。

7、採掘作業時,發現有透水徵兆,或湧水量出現突增等異常情況;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脅的煤礦,井下出現滲水、淋水等情況,水情發生重大變化;井下探(放)積水位置、積水量等情況不明的老空水,湧水量超過採區、工作面排水系統能力;發現井筒突水、出砂;暴雨洪水可能威脅礦井安全。

8、採掘等作業場所出現大面積冒頂徵兆,當場難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9、發生衝擊地壓徵兆。

10、供電系統發生故障,不能保證礦井通風、提公升、排水等安全裝置執行。

11、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業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

二、瓦斯超限作業,隱瞞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作業係指:作業場所瓦斯濃度達到1%以上仍進行作業。

隱瞞瓦斯超限係指:作業場所瓦斯超限後進行隱瞞的主要責任人。

三、監測監控弄虛作假造成資料失真、上傳中斷。係指:瓦斯超限時人為挪移、拔插感測器,造成傳輸中斷資料失真;人為調低現場甲烷感測器示值、擅自高定安全監控系統斷電值、人為破壞瓦斯感測器造成瓦斯電閉鎖功能失效以及安全監控資料弄虛作假等。

四、瓦斯抽採鑽孔量和瓦斯抽採量弄虛作假。係指:1、所報瓦斯抽採鑽孔深度、鑽孔量或瓦斯抽採量與實際數值一次誤差超過20%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採鑽孔未經驗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違規啟封密閉牆,違章排放瓦斯。係指:1、排放瓦斯濃度在1.

0~3.0%範圍內,無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無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帶班指揮;2、瓦斯濃度超過3%私自排放,私自拆除封閉牆;3、「一風吹」排放瓦斯。

六、瓦檢員、防突員虛報、假報檢測資料。係指:1、瓦檢員、防突員班中空班漏檢,造假作弊;2、實測相關資料造假。

七、脫崗造成鑽孔著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係指:工作期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造成自己負責的鑽孔著火,或自己負責區域內瓦斯高值(瓦斯濃度≥3%)超限。

八、放明炮、糊炮。係指:不**眼,直接把炸藥放在被爆煤巖表面或蓋上黃泥等物進行爆破。

九、井下無計畫、無措施燒焊。係指:未按規定進行審批進行燒焊;未制定措施擅自進行燒焊。

十、井筒墜罐、過捲、過放、墜物的主要責任人。係指:罐籠、箕鬥墜入井底;過捲、過放超過停車點2m及以上的;物件、材料等墜入井筒。

十一、扒、蹬、跳車、乘坐皮帶。係指:扒車,蹬鉤頭,跳車,乘坐皮帶。

十二、井下帶電作業。係指:未停電開蓋檢修36伏以上的電氣裝置;在規定的電氣裝置裸露帶電部分最小安全距離內作業;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裝置、電纜和電線。

十三、擅自截短錨桿錨索施工。係指:人為故意截短錨桿錨索長度。

十四、掛停止作業牌擅自摘牌送電。係指:作業地點掛停止作業牌,未經批准私自摘牌送電。

十五、攜帶菸草、打火機、火柴入井。係指:入井人員攜帶菸草,打火機、火柴等點火物品入井;在井下吸菸的。

十六、井下私自照相、攝像,攜帶手機、電子錶、隨身聽入井。係指:未經審批私自攜帶照相機、攝像機入井或私自在井下照相、攝像;攜帶手機、電子錶、隨身聽以及收音機、錄音機等物品入井。

十七、冒名頂替在崗在職人員入井。係指:在崗在職人員安排其他人頂替自己入井,給予在崗在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十八、無規程(措施)施工造成死亡事故。係指: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未編制作業規程;2、採掘工作面地質情況、施工條件、支護方式發生變化,原規程不能適應安全生產需要,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3、進行特殊作業時,如:

初次放頂、工作面收作、巷道貫通、撥門、排放瓦斯、巷道修護、清理煤倉、礦井停風、探放水等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4、裝置安裝、檢修等及其它可能受到危害或威脅施工時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十九、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死亡事故。違章指揮系指:幹部指揮安排工作時,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行為;強令職工冒險作業係指:

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職工的人身安全沒***,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強行命令或者脅迫職工進行作業。

二十、違章作業直接造成他人死亡。係指:個人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造成事故,導致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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