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勘察規範中部分術語辯析

2021-03-11 19:41:44 字數 4717 閱讀 6425

2007-10-17

河北長城地質工程勘察****李春亮

我們在岩土勘察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詞,用得不很規範,有的是理解錯誤,有的是不規範,下面對經常使用的經常用到的一些詞進行論述,以期在工作中注意。

一、關於 「腐殖質」、「腐植質」 和「腐殖物」

在岩土工程勘察報告中經常見到寫「腐殖質」、「腐植質」 和「腐殖物」 「腐植物」幾個詞,而以寫為「腐植質」為最為常見,不論寫為那種,大家都知道是怎麼回事,但是準確不準確,沒有多少人去深究,究竟那個是準確的?

1、新華詞典中的解釋:

腐殖土(fǔzhítǔ):[humus soil] :主要由腐爛的植物物質(如落葉)組成的一層混合物。

腐殖質(fǔzhízhì)[humus]: 土壤中細小的無生命有機物,由動植物遺體被微生物分解而成。

字典中沒有腐殖物這個詞。

2、農業方面的解釋

土壤腐植質是地球上所有生物的有機體進入土壤後,最終轉變的聚合形態。

土壤腐植質是由很多種複雜的有機成分所組成。近年研究認為土壤或沉積物中,腐植質的分子量可由數百至三十萬以上,而且土壤有機質中約有1/3~1/4之量,即為土壤腐植質。根據學者懷特(white, 1987)指出土壤中有機質大致可次分為三大部分:

一、大型有機物:此部分乃新加入土壤中的動物及植物碎屑。

二、輕質部分:包括半腐質化及已粉碎之動植物殘體的有機物。

三、腐植化部分:大部分有機物均成此狀態,很強地吸附在礦物粒子上,尤其是黏粒,而形成有機礦物複合體。

3、其它學術**解釋

腐殖物主要**於植物及動物碎屑腐敗、生物降解過程,作為植物生物降解過程的最終產物,它們廣泛、穩定地存在於天然水、土壤和海洋沉澱中。

從各種方法的解釋來看,農業部門及化探工作中常用腐植質,但其都有乙個定語,即土壤腐植質。其它學術**中各種寫法都有,這可能就是對其的認識問題,或者是不重視,認為怎麼寫都是對的,沒有細究。

由岩土專業上來講:「腐殖物」和「腐植質」兩個詞全是錯的,或者說是不精確的,準確的用詞為腐殖質。

除了一般大家錯的時候多,一部分「大人物」可能也疏忽了。《工程地質手冊》第三版中,就用了「腐植質」(這是錯誤的)。

在新版的岩土工程勘察規範中第138面,其中用的就是「腐殖質」。

因此正確的描述應為:「腐殖質」。

二、規範中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的使用

規範中對於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用詞也不同。主要有:「必須」、「應」、「宜」或「可」等。本來這幾個詞比較好理解,特別是「必須」、「應」肯定沒有問題,「宜」的掌握上經常出問題。

為什麼提出這個問題呢,在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問題。下面舉兩個遇到的例項。

問題1、

i.工程簡介:場區位於平原區,同一地質單元。一棟5層住宅樓,無地下室。6個鑽孔.當時打了乙個20公尺深鑽孔進行計算vse值。

ii.審查意見:違反抗震規範4.1.3第二條規定,應再補充乙個20公尺深鑽孔,計算vse。

iii.下面是抗震規範中的相關要求:

4.1.3土層剪下波速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2 在場地詳細勘察階段,對單幢建築,測量土層剪下波速的鑽孔數量不宜少於2個,資料變化較大時,可適量增加。對小區中處於同一地質單元的密集高層建築群,測量土層剪下波速的鑽孔數量可適當減少,但每幢高層建築下不得小於1個。

問題2、

(1)工程簡介:小區勘察,地水水位約13公尺。當時取了兩件水件並進行了試驗。

(2)審查意見:根據規範,應取三件水樣並進行分析。

(3)下面是勘察規範中的相關要求

12.1.2採取水試樣和土試樣應符合下列規定:

4.水和土的取樣數量每個場地不應少於各2件,對建築群不宜少於各3件。

現在看一看新華字典上的解釋:

宜:1、合適,2、應當(多用於否定式),3、當然

我們一般從字面上講,「宜」應該是不是必須應該做到,也就是做了更好,不做到也未尚不可的意思。

反過來再看看規範中的規定:

勘察規範的規定:

h.0.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於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採用「宜」或「可」,反面詞採用「不宜」。

抗震規範的規定: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這兩個規範的解釋除了「可」稍有區別外,其它大致相同。

從規範的解釋來看,規範中「宜」字的解釋意思,它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理解是不同的,規範中就是「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它和「應」-----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本身沒有多大區別,都是要求只要不是存在無法進行的情況,首先就要做到。

正確理解了規範的用詞後,反過來再看以前的一些資料,應該說那些工作都是能夠完成的,實際上是對規範中的用詞沒有理解透造成的。

比如現在我們所在區域,對於高層建築一般都能做到每棟建築物乙個波速測試孔,但對於多層,特別對於一棟建築物時,一般都只做乙個20公尺的鑽孔進行等效剪下波速的測試。雖然現在本地區基本上認可,但按照規範來講,這樣是有問題的,因為本地區為平原區,不存在不能施工的問題,也就是說,應該布置2個計算等效剪下波速的鑽孔。

為什麼提出這個問題?我們大多都是按「宜」的字面意思想了,去進行工作了,這是很值得注意的問題,因此希望在進行勘察工作時,引起重視,嚴格按規範要求施工。

三、關於「不良地質作用」、「不良地質現象」及「地質災害」

現在勘察工作,不良地質作用與地質災害為必須進行評價的內容。根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中規定:各項工程建設在設計和施工之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應按工程建設各勘察階段的要求,正確反映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料完整、評價正確的勘察報告。

該條規定為強制性條文,但現在看了好多報告,一般都寫一下不良地質作用,很少針對地質災害進行評價的。

先看看新勘察規範中的幾個定義:

不良地質作用:由地球內力或外力產生的對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質作用。

地質災害:由不良地質作用引發的,危及人身、財產、工程或環境安全的事件。包括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採空區、地面沉降、場地和地基的**效應等。

不良地質現象: 地殼上部岩土體經受內外地質作用和人類工程一經濟活動的影響而發生變化。這些變化又影響著原有巨集觀地質、地貌和地形條件的改變,並產生不良地質現象,如崩塌、岩堆移動、滑坡、泥石流、岩溶等。

老規範中提的是不良地質現象,只提到了結果,現在新的規範中提到了過程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

在實際勘察工作過程中,應該如何進行呢?

不良地質現象是不良地質作用的結果,是已經發生過的,與建築物的建設無關,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是就事論事,不管它對人類生命財產安全等有無影響。不良地質作用是過程,是通知調查分析得出來的。

有的是根據不良地質現象得出的,有得是根據其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痕跡或都是蛛絲馬跡,對比經驗來推斷出來的。他可能繼續發展,其結果表現為不良地質現象,也可能是乙個長期的過程,短期內沒有結果,是一種潛在的能的釋放。地質災害是不良地質作用作用於人或人類活動上的結果,主要對人類的生命安全,財產等造成直接損失或潛在損失才能稱為地質災害,如果沒有此結果,即使有不良地質作用,也不能叫地質災害。

工作上,應該怎樣做才比較合適呢?

(1)應該先了解區域地質條件,再調查場地及附近有無不良地質現象,即調查是否曾經發生過,然後再調查是不是還在有,進一步就是分析會不會造成災害了呢。也就是相當於地質災害專項評估中的現狀評估及**評估工作。

(2)當確認存在不良地質作用及地質災害時,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工作。當影響較小時,可直接進行論述。當影響較大時,就建議做專項評估工作。

因此,在估出不良地質作用的結論,並不是一些泛泛的一句,無不良地質作用即可,應該有系統的計算分析、評價。

四、關於"透鏡體"的概念

在工程勘察中的,經常見到"透鏡體"這個詞,但查有關書籍,沒有對岩土中"透鏡體"的完全準確的定義。

「透鏡」是個光學名詞,地質上形象地借用了這個詞。

教科書的解釋為:透鏡體狀的地層應該具有向四周尖滅的平面分布特性。

地質行業的解釋:透鏡狀構造常見於構造破碎帶、礦體或夾石中.野外所見的透鏡體大的可達5 m~8 m,小的僅有2 rm ~3inn.在疊加有壓性、壓剪性構造活動的含礦構造帶中較發育,透鏡體旁側往往有平臥或傾豎褶皺相伴, 推斷透鏡體大多是壓性、壓剪性構造變形的產物.透鏡體的產狀與控礦構造帶一致,側伏角為15°~40°,但側伏向有所差異,成礦前和成礦期透鏡體向北西側伏,與河前莊斜軸傾伏向一致,而成礦後透鏡體則多向南東側伏,與後期強烈的左旋壓剪性改造有關。

現在談談我個人的意見。

1、透鏡體的形體:顧名思義,透鏡體就是指象透鏡一樣中間厚兩側薄的一層地質體。這個要描述的土層,在一定範圍內是出現,一般具有小於主地層厚度,且呈自然尖滅狀態,而不是人工挖斷或斷層錯斷的。

2、透鏡體的大小:透鏡體是乙個相對的概念,是以參照物來確定的,就整個地球來說,可以說那個地層都是透鏡體,對於很細小的乙個地方,每個層都是主層,又都不是透鏡體。因此,透鏡體是相對工作區或場地來講的,他沒有乙個具體的量化來確定。

一般它不應該超過主要地層的厚度,分布範圍應該是區域性的,僅在場地區域性出露,具體出露多少可以稱為透鏡體,只能由勘察工作者掌握。在實際控制時,一般宜以建築物的範圍來確定。

3、透鏡體的產出:一般應該在乙個主層中間出現或兩個主層之間存在,他不能越過主層(即不能喧賓奪主了),也就是厚度應該有個限制,但也沒有量的具體化的概念。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前言本規範是根據建設部建標 1998 244 號文的要求,對1994 年發布的國標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的修訂。在修訂過程中,主編單位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會同有關勘察 設計 科研 教學單位組成編制組,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求意見,重點修改的部分編寫了專題報告,並與正在實施和正在修訂的有關國家標準進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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