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岩土工程勘察專業常用規範強制性條文

2021-03-04 00:50:22 字數 4715 閱讀 3715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2001)(2009版)強制性條文

1總則1.1.3 各項建設工程在設計和施工之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岩土工程勘察。

4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房屋建築和構築物

4.1.11 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築物或建築群提出詳細的岩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引數;對建築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評價,並對地基型別、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

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

1 蒐集附有座標和地形的建築總平面圖,場區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築物的性質、規模、荷載、結構特點、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

2 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型別、成因、分布範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3 查明建築範圍內巖土層的型別、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4 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築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引數,**建築物的變形特徵;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7 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4.1.17 詳細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築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要求,且不應少於4 個,對密集的高層建築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築物至少應有1 個控制性勘探點。

4.1.18 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於5m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於1.5倍,且不應小於5m;

2 對高層建築和需作變形驗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築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礎寬度,並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

3 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築或高層建築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要求,需設定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

4 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臥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4.1.20 詳細勘察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滿足岩土工程評價要求,並符合下列要求:

1 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的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工程特點確定,且不應少於勘探孔總數的1/2,鑽探取土孔的數量不應少於勘探孔總數的1/3;

2 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資料不應少於6件(組),當採用連續記錄的靜力觸探或動力觸探為主要勘察手段時,每個場地不應少於3個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於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4.8基坑工程

4.8.5 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在基坑開挖過程中需要對地下水進行控制(降水或隔滲),且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4.9樁基礎

4.9.1 樁基岩土工程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查明場地各層岩土的型別、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變化規律;

2 當採用基岩作為樁的持力層時,應查明基岩的岩性、構造、岩面變化、風化程度,確定其堅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質量等級,判定有無洞穴、臨空面、破碎岩體或軟弱岩層;

3 查明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水對樁基設計和施工的影響,判定水質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4 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可液化土層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對樁基的危害程度,並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

5 評價成樁可能性,論證樁的施工條件及其對環境的影響。

5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

5.1岩溶

5.1.1 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岩溶時,應進行岩溶勘察。

5.2滑坡

5.2.1 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時,應進行專門的滑坡勘察。

5.3危岩和崩塌

5.3.1 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危岩或崩塌時,應進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4泥石流

5.4.1 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有發生泥石流的條件並對工程安全有影響時,應進行專門的泥石流勘察。

5.7場地和地基的**效應

5.7.2 在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度的地區進行勘察時,應確定場地類別。

當場地位於抗震危險地段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的要求,提出專門研究的建議。

5.7.8 **液化的進一步判別應在地面以下15m 的範圍內進行;對於樁基和基礎埋深大於5m 的天然地基,判別深度應加深至20m。

對判別液化而布置的勘探點不應少於3 個,勘探孔深度應大於液化判別深度。

5.7.10 凡判別為可液化的土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的規定確定其液化指數和液化等級。

勘察報告除應闡明可液化的土層、各孔的液化指數外,尚應根據各孔液化指數綜合確定場地液化等級。

7地下水

7.2水文地質引數的測定

7.2.2 地下水位的量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遇地下水時應量測水位;

2 (此款取消)

3 對工程有影響的多層含水層的水位量測,應採取止水措施, 將被測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隔開。

14岩土工程分析評價和成果報告

14.3成果報告的基本要求

14.3.3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根據任務要求、勘察階段、工程特點和地質條件等具體情況編寫,並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

2 擬建工程概況;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場地地形、地貌、地層、地質構造、岩土性質及其均勻性;

5 各項岩土性質指標,岩土的強度引數、變形引數、地基承載力的建議值;

6 地下水埋藏情況、型別、水位及其變化;

7 土和水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8 可能影響工程穩定的不良地質作用的描述和對工程危害程度的評價;

9 場地穩定性和適宜性的評價。

《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jgj70-2004)強制性條文

3基本規定

3.0.6詳細勘察階段應採用多種手段查明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應採用綜合評價方法,對場地和地基穩定性作出結論;應對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礎形式、埋深、地基處理、基坑工程支護等方案的選型提出建議;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資料和引數。

8岩土工程評價

8.1場地穩定性評價

8.1.2對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質作用地段,不得選作高層建築建設場地。對於有不良地質作用存在,但經技術經濟論證可以治理的高層建築場地,應提出防治方案建議,採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8.2天然地基評價

8.2.1天然地基分析評價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 場地、地基穩定性和處理措施的建議;

2 地基均勻性;

3 確定和提供各巖土層尤其是地基持力層承載力特徵值的建議值和使用條件;

4 **高層和高低層建築地基的變形特徵;

5 對地基基礎方案提出建議;

6 抗震設防區應對場地地段劃分、場地類別、覆蓋層厚度、**穩定性等作出評價;

7 對地下室防水和抗浮進行評價;

8 基坑工程評價。

8.3樁基評價

8.3.2樁基工程分析評價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 推薦經濟合理的樁端持力層;

2 對可能採用的樁型、規格及相應的樁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議;

3 提供所建議樁型的側阻力、端阻力和樁基設計、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引數;

4 對沉(成)樁可能性、樁基施工對環境影響的評價和對策以及其他設計、施工應注意事項提出建議。

10.2勘察報告主要內容和要求

10.2.2詳細勘察報告應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為高層建築地基基礎設計、地基處理、基坑工程、基礎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確定等提供岩土工程資料,並應作出相應的分析和評價。

《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2008)強制性條文

3 基本設計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3 樁基應根據具體條件分別進行下列承載能

1 應根據樁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徵分別進算;

2 應對樁身和承臺結構承載力進行計算;對徑比大於 50 的樁應進行樁身壓屈驗算;對於混樁身承載力驗算;對於鋼管樁應進行區域性壓屈驗;

3 當樁端平面以下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應進行軟弱下臥層承載力驗算;

4 對位於坡地、岸邊的樁基應進行整體穩定驗算;

5 對於抗浮、抗拔樁基,應進行基樁和群樁的抗拔承載力計算;

6 對於抗震設防區的樁基應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

3.1.4 下列建築樁基應進行沉降計算:

1 設計等級為甲級的非嵌巖樁和非深厚堅硬持力層的建築樁基;

2 設計等級為乙級的體型複雜、荷載分布顯著不均勻或樁端平面以下存在軟弱土層的建築樁基;

3 軟土地基多層建築減沉復合疏樁基礎。

5 樁基計算

5.2 樁基豎向承載力計算

5.2.1 樁基豎向承載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荷載效應標準組合:

軸心豎向力作用下

nk ≤ r5.2.1-1)

偏心豎向力作用下除滿足上式外,尚應滿足下式的要求:

nkmax ≤ 1.2 r5.2.1-2)

2 **作用效應和荷載效應標準組合:

軸心豎向力作用下

nek ≤ 1.25 r5.2.1-3)

偏心豎向力作用下,除滿足上式外,尚應滿足下式的要求:

nekmax ≤ 1. 5 r5.2.1-4)

式中 nk ——荷載效應標準組合軸心豎向力作用下,基樁或復合基樁的平均豎向力;

nkmax ——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偏心豎向力作用下,樁頂最大豎向力;

岩土工程勘察培訓內容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要點及基本知識

岩土工程勘察培訓內容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要點及基本知識 第一章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要點 1 一 勘察工作流程 1 二 勘察工作前期的策劃和綱要編寫 1 1 產品實現的策劃活動 1 2 勘察綱要的編寫 1 三 野外技術質量控制 2 1 對野外技術人員的要求 2 2 取樣的要求 3 3 鑽孔原位測試記錄 4 ...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前言本規範是根據建設部建標 1998 244 號文的要求,對1994 年發布的國標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的修訂。在修訂過程中,主編單位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會同有關勘察 設計 科研 教學單位組成編制組,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求意見,重點修改的部分編寫了專題報告,並與正在實施和正在修訂的有關國家標準進行了...

岩土工程勘察總結

岩土工程是歐美國家於20世紀60年代在土木工程實踐中建立起來的一種新的技術體制。它是以求解岩體與土體工程問題,包括地基與基礎 邊坡和地下工程等問題。它涉及到岩體與土體的利用 整治和改造,包括岩土工程的勘察 設計 施工和監測四個方面。岩土工程任務 按照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同勘察階段的要求,為工程的設計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