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讀後感

2021-03-07 05:26:38 字數 1536 閱讀 7480

讀《法理學》有感

不少人說,在眾多的法理學著作中,通俗程度和被引用程度最高的當屬博登海默的《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了。由於自己的法理學基礎較為薄弱,本校教材中也多處引用此書中的觀點,因此,藉著這個契機,我把這本書作為自己研習法理學的乙個新起點。一段時間閱讀之後,感覺很有收穫。

在此把閱讀該書過程中的所想所得作個總結。

法律的獨特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是指面對互相敵對的雙方主張, 法律必須作出支援一方、反對另一方的判決, 即作出二選一的判決。這是一種或黑或白、或是或非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正如博登海默所說:

「一般而言, 。這是普通法傳統所偏愛的方式。」 法律的獨特的解決問題的方式, 對於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極其重要的啟發意義。

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依據, 需要在複雜的層面上考慮既實現正義, 又解決問題。這是乙個兩難境地。例如:

公共安全與個人權利到底孰輕孰重? 應該說這是乙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問題, 很難抽象地加以回答。但在具體的法律規定上, 則必須有明確的界限。

在精神病人問題上, 採取的就是個人權利優先的原則, 其犯罪甚至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說公共安全與個人權利哪個優先是法律必須回答的第乙個問題的話, 那麼緊接著的問題就是, 由此而忽略的其他價值如公共安全如何加以保護呢? 或者如何在公共安全與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只回答第乙個問題是遠遠不夠的, 必須同時回答第二個問題。如果只回答第乙個問題, 法律就暴露出僵化、武斷的缺陷; 如果只是回答第二個問題, 則看不到法律解決問題方式的特殊性, 就是「和稀泥」。只有在回答第乙個問題的同時充分照顧到第二個問題, 才能較為理想地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衝突。

法律的二選一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如同其他任何解決問題的方式一樣, 具有自身難以避免的侷限性和不足, 如比較武斷、呆板。博登海默在《法理學》中也看到了這一點, 並指出了產生這些弊端或缺陷的原因。

法律的確定性要求法律必須保持相對穩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們將無從預見自己的行為將發生怎樣的法律後果,也無所適從,法律的權威性也受到挑戰。因此博登海默說「一旦法律制度設定了一種權利和義務的方案,那麼為了自由、安全和預見性,就應當盡可能地避免對該制度進行不斷的修改和破壞」。但是法律制定於過去而適用於現在和未來,由此決定法律之發布之日起就與社會存在一定的矛盾。

客觀形式不斷變化,必然使法律與社會現實間存在一定的間隙和不適應性。也正是由於法律保守傾向的存在,使得法律對社會變革的方向和改革的趨勢無能為力,甚至在某些時候成為改革和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實踐證明,司法自由裁量權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正確行使這項權利,可以補償法律規範的保守性、僵硬性和模糊性等一系列弱點,使法律充滿生機和活力,從而不致於因應付社會變化的需要等情況束手無策而削弱司法的權威性;另一方面,它也為法官以合乎需要為遁詞,無視司法,任意裁量,損毀法制統一,進而為法律虛無主義開啟方便之門,因此必須正確理解和行使這項權力,準確把握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準確內涵,以趨其利而避其害,充分發揮它的積極作用。

最後,我想用博登海默說過的名言來作為此篇讀書筆記的結尾:「法律是乙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 ,在同一時間裡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間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 ,尤其是由於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侷限 ,照明系統不適當或至少不完備時 ,情形就更如此了」

經濟法1341 潘因芝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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