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

2021-03-04 09:59:33 字數 4681 閱讀 6299

第八條教師可根據本《細則》的原則、所授課程(含重新學習課程)的特點和學生人數等情況制定該門課程考勤辦法(如點名、簽到等)進行考勤,考勤情況可作為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依據。

第九條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含重新學習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生產勞動、軍事訓練、社會調查等,按每天4學時計算。

第十條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的違反學習紀律和作弊的行為,均按《湖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細則》予以處理。

第三章課程與學分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學分制,對設定的各類課程、實踐教學環節和部分課外活動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生應當修滿某乙個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才能畢業。各專業學分要求詳見各專業培養計畫。

第十二條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學分分為課內學分和課外學分。學分的計算方法按培養計畫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各專業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

第十四條公共選修課是學校面向全體學生開設的,以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為主幹的課程。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門類各專業的學生必須選修培養計畫所規定的一定數量學分的人文社會科學課程;人文社會科學門類各專業的學生必須選修培養計畫所規定的一定數量學分的自然科學課程(計算機類課程除外)。

第十五條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的課程學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經審核認定後可替代所在專業培養計畫中相應課程的學分。

第四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學生必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可採用閉卷、開卷、筆試、口試等方式進行。考試以百分制計分,60分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該課程學分。

考查一般記「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優秀」和「合格」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八條課程考核成績由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含期中考試、課堂討論、作業、**、出勤等)綜合評定。平時成績佔課程考核成績的比例因課程而異,一般在40%左右。任課教師在開課初應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方式。

第十九條公共體育課成績以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進行綜合評定,採用合格或不合格計分。因病殘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經學校醫院證明和公共體育教學單位確認,可免予參加確有困難的體育專案的教學活動,但須參加適合其身體情況的保健體育或其他鍛鍊專案並據此考核。

第二十條勞動課或公益活動的考核主要依據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出勤)和效果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一條有實驗或作業的課程,學生應當按教師的要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下同)和作業方可參加考核。抄襲實驗報告或作業視同未交實驗報告或作業。

第二十二條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課程教學時數的1/3,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累計超過課程教學要求的1/3者,不得參加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三條學生因病或其他個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在考試前書面向所在院(系)申請緩考。按規定辦理了緩考審批手續的學生,登記成績時,應註明「因病」或「因事」字樣,同時可參加後續同類課程的考試。無故或請假未獲批准不參加考試或參加考試不交試卷者,即為曠考。

登記成績時,註明「曠考」字樣,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四條學生嚴重違反課程考核紀律或作弊,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後,填入學校統一印製的《學生成績記分冊》內,經任課教師簽名後交學生所在學院(系)儲存。課程成績由學生所在院(系)通知學生本人。學生如對評分有疑議,可在接到成績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閱成績的書面申請,學校教學主管部門批准後轉開課教師所在院(系)代為查閱,查閱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

學生對查閱結果若仍有異議,可向學校教學主管部門提出複查成績的申請,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複查;複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六條畢業設計(**)由答辯委員會(小組)根據評閱、答辯情況評定成績。

第二十七條在科學研究、學科競賽和科技發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可以獲得創新學分,具體辦法按《湖北大學創新學分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為了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實行學分績點制。平均學分績點(gpa)是評價學生乙個時段或大學期間的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是學校評選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和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重要依據,也是學生能否免修、輔修和授予學士學位的重要參考指標。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該課程考核成績×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gpa)=所修課程學分績之和÷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除軍訓、重新學習課程外,其它課程均參與gpa計算。

第五章選課、免修、補考與重新學習

第二十九條在校期間,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學習能力,在院(系)學習指導中心的指導下,制定合理的發展目標和學習計畫,自主選擇課程學習,自主安排學習進度,提前修完培養計畫所要求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可提前畢業;自主放慢學習進度,但必須符合本細則第五十六條的要求,且應在規定的在校最長年限內修完培養計畫所要求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

第三十條學生選課事宜按《湖北大學學分制選課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本科階段選修研究生學位課程,如果成績合格,在被錄取為本校碩士研究生後,學校承認該課程成績並計入研究生課程學分。

第三十二條學生對培養計畫規定的某門必修課或專業選修課,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參加免修考試。具體辦法如下:

1、學生在每學期開始的第一周內向其所在學院(系)提出免修課程的申請。申請時,須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交驗自學筆記、作業等有關材料,第二週由開課學院(系)審查(必要時可面試)同意後,通知學生所在學院(系)。

2、免修考試隨同期末考試進行。學生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免修課程的成績達60分以上者,給予學分,登記成績時須註明「免修」。

3、免修有實驗環節的課程,學生必須隨班做實驗,取得平時成績。該類免修課程的成績為免修考試成績與實驗成績的綜合成績。

第三十三條下列課程或教學環節,學生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論課、體育課、軍事理論課、綜合**訓練及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三十四條學生不及格課程,學校於每學期開學一周後集中安排一次補考。必修課補考(含自行放棄補考)仍不合格的,必須重新學習該課程;選修課重新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新學習也可以改選其他課程。凡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或因曠考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或畢業**(設計)未獲通過的不屬於補考課程,必須重新學習該課程。

第三十五條凡需重新學習課程,學生本人應主動申請,所在學院(系)安排,同時到教務處辦理課程重新學習手續。重新學習方式一般為隨下一年級聽課並參加考試。當重新學習課程與本年級其他課程時間相衝突時,也可自學。

以自學方式重新學習的,學生仍要辦理重新學習手續,並與任課教師取得聯絡,接受教師的指導,按時交作業(有實踐環節的還必須完成實踐環節),參加相應課程的期末考試。未辦理重新學習手續自行參加重新學習課程考試的,不計學分。

第三十六條學生不得重新學習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不及格課程的重新學習次數不限。

第六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七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年級學生,在入學3個月後,可向學校教學主管部門申請調換專業:

1、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

2、確有專長,轉專業更有利於發揮其專長者;

3、確有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第三十八條本科一年級或二年級學生轉專業事宜每學年辦理一次。每學年寒假前三周,教務處發布轉專業的有關資訊。

第三十九條在校學習的二年級學生,在修完學科大類基礎課程後,可在學科大類內部自主選擇主修專業。學生選擇的主修專業若是入學時錄取的專業,符合條件者均予滿足;學生若選擇其他專業,各專業依據其教學資源允許的情況和「優生優先」的原則予以滿足。此類學生轉專業事宜在第4學期中期進行。

第四十條轉專業按以下程式辦理:

1、學生提出申請;

2、轉出院(系)同意,轉入院(系)考核並簽署意見;

3、學校教務處審批。若是跨學科大類轉專業由教務處報主管校領導批准。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轉專業:

1、本科三年級及三年級以上;

2、已被確定為國防生或入學時單列錄取標準的特殊專業;

3、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

4、已達到退學程度。

第四十二條學生轉專業後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如學生在原專業所學的必修課程要求不低於轉入專業的相關課程,則成績有效,否則應重新學習。對於轉入專業培養計畫中的必修課,如學生在原專業未修,應予修讀。

第四十三條學生因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可申請轉學。入學未滿1學期或無正當理由的、招生時確定為定向或委託培養的、應予退學的均不得轉學。

第七章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四條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四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須停課**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

2、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一學期總學時1/3;

3、因不能堅持學習或影響他人正常學習,院(系)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第四十六條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經院(系)同意報教務處審批。院(系)認為學生應當休學的,由院(系)提出書面報告送學校審批。

第四十七條計算學生休學時間均以學期為單位。休學時間計入在校最長學習年限,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4個學期。學期結束前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跨學期休學,按2個學期計算。

第四十八條學生在獲准休學時,此前已獲學分均予以承認。獲准休學的學生,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完休學手續並離校,無論何種原因,都不得滯留學校上課或參加課程考試。違反者,所獲課程學分無效。

第四十九條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

第五十條學生休學期滿後,應於期滿前乙個月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復學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經校醫院或指定的醫院複查合格,院(系)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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