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優秀研究生獎勵實施辦法修訂

2021-03-04 09:59:33 字數 2864 閱讀 237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樹立優良學風,鼓勵研究生奮發向上,刻苦學習,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和《長安大學學生獎勵與資助規定(2023年修訂)》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對研究生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三條我校在籍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委培生、少數民族骨幹高層次人才計畫在職定向生、留學生和港澳台研究生除外,以下統稱研究生),表現突出者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四條學生工作部(學生處)在校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全校優秀研究生的評選、獎勵工作。各學院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優秀研究生評優工作,具體工作由學生工作辦公室(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落實。

第二章獎勵方式

第五條學校獎勵的方式主要有: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或獎牌、頒發獎品或獎學金等。榮譽稱號有優秀研究生、優秀研究生標兵、優秀研究生幹部、優秀研究生幹部標兵、優秀畢業研究生、先進集體等。

第三章評選條件

第六條申請參加優秀研究生評選的學生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政治立場堅定,立志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關心集體,樂於助人,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有社會責任感和團結協作精神;

(二)本學年內無因違法違紀受到紀律處分。

第七條優秀研究生、優秀研究生標兵的評選條件:

(一)優秀研究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嚴謹,熱愛所學專業;

2、勤奮學習,綜合測評成績名列年級或專業的前25%;

3、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自覺進行體育鍛煉,身體健康。

(二)優秀研究生標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優秀研究生的評選條件;

2、學術研究能力較強,有一定的專業學術成果,在本學年內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導師為第一作者)在相關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專業學術**至少1篇;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取得重要創新成果和發明專利。

第八條優秀研究生幹部、優秀研究生幹部標兵的評選條件:

(一)優秀研究生幹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嚴謹,熱愛所學專業;

2、勤奮學習,綜合測評成績名列年級或專業的前30%;

3、擔任學生幹部一年以上,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熱心為同學服務,秉公辦事,敢於與不良現象作鬥爭。

(二)優秀研究生幹部標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優秀研究生幹部的評選條件;

2、學校、學院兩級研究生會幹部;各學院研究生班委、黨支部、團支部主要幹部;校研究生社團主要負責同學;

3、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有較強的社會工作能力,樂於承擔社會工作;

4、處處以身作則,起到模範帶頭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在研究生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九條優秀畢業生、優秀畢業生幹部的評選條件:

(一)優秀畢業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優秀研究生的評選條件;

2、學位課程成績優良,符合畢業條件,並即將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如獲獎者未能如期通過**答辯並取得學位,其優秀畢業生稱號將自動取消,並退回相應獎勵及證書);

3、具有正確的就業觀,誠實守信,遵守有關就業政策,積極就業。

(二)優秀畢業生幹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優秀研究生幹部的評選條件;

2、學位課程成績良好,符合畢業條件,並即將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如獲獎者未能如期通過**答辯並取得學位,其優秀畢業研究生稱號將自動取消,並退回相應獎勵及證書);

3、具有正確的就業觀,誠實守信,遵守有關就業政策,積極就業。

第十條先進集體獎的評選條件:

(一)班幹部或專業組(課題組)幹部工作認真負責,研究生組織健全,工作得力,有活力,有特點,工作效果好;

(二)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教育活動、日常研究生管理和研究生黨團工作、校園文化活動等方面工作突出,集體中無違紀行為;

(三)學術氣氛濃厚,平均學習成績居前,集體學術成果突出。

第四章獎項比例和獎勵等級

第十一條學校優秀研究生獎學金設一等(3000元/人·學年)、二等(1000元/人·學年)和三等(700元/人·學年)共三個等級。

第十二條各獎項的名額或評選比例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秀研究生標兵按參評人數的0.5%評選,頒發榮譽證書及一等獎學金;

(二)優秀研究生幹部標兵按參評人數的0.1%評選,頒發榮譽證書及二等獎學金;

(三)優秀研究生、優秀畢業生按參評人數的18%評選,頒發榮譽證書及二等獎學金;

(四)優秀研究生幹部(優秀畢業生幹部)按參評人數的2%評選,頒發榮譽證書及三等獎學金;

(五)先進集體名額不限,頒發獎牌及三等獎學金。

第十三條學校每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獎學金的評選比例及金額做出調整。

第十四條研究生因同一事由申請多項獎學金時,學校將選擇其中獎學金金額最高的一項獎項對學生予以獎勵。

第五章評選時間及程式

第十五條優秀研究生的評選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啟動,11月結束;優秀畢業生的評選工作一般在每年11月底啟動,次年1月結束。

第十六條優秀研究生、優秀畢業生的評選一般應履行本人申請、班級推薦、學院審議並公示、上報行文表彰或備案等程式。

第十七條先進集體的評選應履行班組申請、學院推薦,學校審議並公示、行文表彰或備案等程式。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研究生申請標兵稱號、省(部)級和國家獎,其篩選、公示、監督和管理工作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處)負責。

第十九條社會獎學金的評選依據雙方協議或章程執行。

第二十條研究生獎勵材料應按年度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本人檔案和學生電子檔案系統。獎學金申請表一式兩份,乙份裝入學生檔案,乙份歸學院歸檔儲存。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校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安大學優秀研究生獎勵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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