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研究生獎助工作實施辦法

2021-03-04 00:48:58 字數 2821 閱讀 560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於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援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的通知》(財教〔2013〕219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等上級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研究生在學期間均應繳納學費。學校統籌利用國家財政撥款、學校自籌經費、科研經費和社會捐助等資金,充分發揮學校、院系和導師的積極作用,努力爭取各方面資源,進一步完善包括學業資助、優秀獎勵、勤工儉學、困難補助、助學貸款等方面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充分發揮獎助政策對研究生的激勵與資助作用,調動研究生從事學習及研究的積極性。

第三條學校對研究生各類獎助學金資助年限一般按研究生實際修業年限執行,但不超過本辦法規定年限。

第四條各院系應結合專業特色,積極統籌各類資金為研究生設立獎助學金,具體辦法由院系自定。

第二章學費

第五條學術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按照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每生每年0.8萬元、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博士生」)每生每年1.0萬元執行。

專業學位研究生按不同專業學位專案核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第六條學術學位研究生學費原則上按學期收取,每生每學期學費為每學年學費的一半;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原則上按學年收取,或按該專業學位專案約定的方式收取。

第七條研究生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業或經批准轉學等,根據研究生在校實際學習時間、學習階段,原則上按繳費週期(學期或學年)計退部分學費。

第三章學業資助

第八條學校按規定向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發放國家助學金,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國家助學金標準為每生每年博士生1.2萬元、碩士生0.

6萬元。

國家助學金的最長資助年限: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推薦免試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直博生」)5年,普通招考方式錄取的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普博生」)3年,碩士生3年。

第九條學校、院系和導師積極創造條件,為全日制

學術學位研究生提供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和管理助理(以下簡稱「助研、助教和助管」,統稱為「三助」)崗位,促進研究生通過承擔崗位工作發展職業能力,同時獲得崗位津貼資助。專業學位研究生原則上不承擔「三助」崗位。

研究生「三助」崗位工作量一般為每週12~15小時。校設助教、助管崗位津貼標準為:碩士生、資格考試通過前的直博生每月600元;普博生、資格考試通過後的直博生每月800元。

助研崗位津貼標準應不低於校設助教、助管崗位津貼標準,參照承擔校設助教、助管崗位研究生的實際學業資助水平由設崗導師(院系)自主確定。「三助」崗位津貼根據實際上崗時間按月發放。研究生「三助」崗位的評聘,根據研究生助教、助管和助研崗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承擔校設助教、助管崗位,博士生一般不超過6個學期,碩士生一般不超過2個學期。擔任學生輔導員和研究生工作助理的研究生,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基於以學業為主的原則,每名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時承擔兩個及以上「三助」崗位。

第十條學校為全日制學術學位研究生設定學業獎學金,用於激勵、資助學業良好的研究生完成學業。學術學位研究生具備「三助」崗位上崗資格方可獲得學業獎學金。

研究生每生每學年的學業獎學金標準,按照博士生和碩士生分設三個等級,其中博士生:一等2.4萬元,二等1.

8萬元,三等1.2萬元;碩士生:一等1.

2萬元,二等0.8萬元,三等0.4萬元。

承擔校設助教、助管重點崗位的研究生可獲得一等學業獎學金,承擔校設助教、助管普通崗位的研究生可獲得二等學業獎學金,其他具備「三助」崗位上崗資格的研究生可獲得三等學業獎學金。

學業獎學金每學期動態調整,按學期發放,每學期學業獎學金額度為每學年學業獎學金標準的一半。

學業獎學金的最長資助年限:直博生5年,普博生3年,碩士生2年。

第十一條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業獎學金由院系自主設立。

第十二條研究生若學位課考試成績不及格,在課程重修合格之前,不得承擔「三助」崗位;若承擔「三助」崗位期末考評不合格,或因個人過失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下一學期不得承擔「三助」崗位;若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應予以解聘,且其處分期間不得再申請「三助」崗位。

研究生超過規定修業年限者,學校不再為其提供助教、助管崗位,導師(院系)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為其提供「三助」崗位。

研究生學籍異動(包括休學、停學等)者,其所承擔的「三助」崗位自行終止。學籍異動期間不能申請「三助」崗位。

第四章優秀獎勵

第十三條學校按規定評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社會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標準為博士生3.0萬元、碩士生2.0萬元。

參評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修業年限不超過:直博生5年,普博生4年,碩士生3年。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可同時承擔「三助」崗位。

第十四條學校設定未來學者獎學金,用於吸引和資助優秀生源攻讀博士學位。未來學者獎學金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0萬元,每年遴選100名左右。

學校根據博士生在學期間學業表現,可對獲獎者動態調整。

獲得未來學者獎學金的博士生,可承擔「三助」崗位,但不可兼得同一年度學業獎學金。

未來學者獎學金的最長資助年限:直博生5年、普博生3年。

第十五條學校綜合利用自籌經費和社會捐助資金,逐步調整完善現有綜合類、專項類等獎學金,激勵研究生全面發展與特色發展。

第五章勤工儉學、困難補助、助學貸款

第十六條學校繼續為研究生提供勤工儉學機會。

第十七條學校對遇到臨時突發性特殊困難的研究生酌情提供特殊困難補助。

第十八條學校積極支援幫助符合條件的研究生按照國家政策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校對入學時遇到臨時突發性經濟困難的研究生提供「綠色通道」。

第六章組織管理

清華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17日制訂,2013年9月11日第一次修訂,2014年9月22日第二次修訂 一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獎勵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國家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為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選工作,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頒發的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和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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