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財經大學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辦法

2021-03-04 06:22:42 字數 1723 閱讀 2172

為提高研究生的綜合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充分發揮研究生在學校科研、教學、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規範管理,根據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制定「三助」工作的總體原則,核查「三助」工作執**況;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設崗部門負責。

第二章崗位設定

第二條研究生「三助」崗位的設定,應按照「因需設崗,擇優聘用,分類付酬」的原則,根據各學院、部門的實際需要和年度「三助」總經費,由設崗部門提出申請,明確崗位工作內容和上崗要求,經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批,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崗位申請及有關要求

第三條研究生「三助」崗位申請和聘任工作一般應在每學期開學初完成。

第四條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必須徵得導師同意,以不影響正常學業為前提,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時兼任兩個「三助」崗位工作。

第五條研究生「三助」崗位的聘任應遵循「資訊公開、評審公正、競爭上崗」的原則,優先考慮經濟條件困難、思想積極上進、學習勤奮刻苦者。委託、定向培養研究生原則上不能申請兼任「三助」崗位。

第六條原則上每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請或應聘乙個崗位。

第四章崗位管理

第七條各學院、部門於每學年的6月和12月初,將下一學期需「三助」工作的崗位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核。

第八條每學期開學初,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布「三助」的崗位、應聘條件及要求、崗位報酬、工作量等資訊。

第九條具備應聘條件的研究生到各設崗部門報名,並填寫《浙江財經大學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申請表》。

第十條各設崗部門對申請學生進行遴選,確定受聘人員後,將聘用名單上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經審核、彙總後,向全校公布。

第十一條參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應按照設崗部門的要求開展工作,設崗部門可根據工作性質自行組織上崗培訓及其他具體事宜。

第五章崗位考核

第十二條各設崗部門在每學期末須對研究生的實際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填寫《浙江財經大學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考核表》,並將考核彙總情況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備案。

第十三條對崗位工作不認真負責的研究生,設崗單位有權中止該研究生「三助」崗位的工作,並停發崗位津貼。

第十四條受聘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擔任「三助」工作的,經設崗單位和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同意後,可以退崗。

第十五條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學期不再具備應聘上崗資格。

第十六條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申請、聘任與考核,原則上以學期為單位,一學期一聘。

第六章崗位職責及崗位津貼

第十七條研究生助教應擔任實質性的教學輔導工作,如課程教學輔導、答疑、課堂討論、批改作業和實踐性課程(如畢業**、畢業設計)輔導等。

第十八條研究生助研應擔任科學研究或科技產業開發的輔助工作。

第十九條研究生助管的工作是輔助各部門、學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由設崗部門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研究生「三助」崗位津貼按類計發:助教崗位津貼根據12元/課時的標準,一學期最高120課時計發;助研崗位津貼根據350元/月的標準,一學期最高4個月計發。助教、助研的崗位津貼由學校和導師按各50%比例承擔。

學校承擔部分於每學期末一次性發放,導師承擔部分從導師科研經費中列支,具體發放方式、發放頻次由導師自定。助管崗位津貼根據12元/小時的標準,一學期最高120小時計發,由學校於每學期末按實際工作時間一次性計發。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三助」崗位津貼實行專款專用,需由學校承擔的「三助」崗位津貼由設崗部門按規定標準造冊,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核發。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計發崗位津貼。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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