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技術系志願者協會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
凝聚青年志願者協會所有成員的力量,充分發揮本協會自身的才智及優勢,弘揚 「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倡導「揚時代新風、獻人間真情」的志願者理念,服務他人,服務社會,並通過志願服務認識社會,鍛鍊成長。
第二條無錫職業技術學院汽車技術系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學院社會公益活動的汽車技術系青年自願組成的全系性學生社團。
第三條本協會是共青團無錫職業技術學院汽車技術系委員會領導下的,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系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為系部建設,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青少年的整體素質,是系部共青團組織服務於全系、社會工作、發揮黨的助手和後備軍作用的新途徑。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共青團無錫職業技術學院汽車技術系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任務及業務範圍
第五條為系部發展、社群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第六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支援服務體系
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條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新世紀青年人才的形成和健康成長
第八條為城市發展,社群建設,人才培養,環境保護以及火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支援服務。
第九條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
第十條維護和代表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志願者的合法權益,致力於推進志願者行動的法制建設,為志願者行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開展與學校青年志願者總協會以及校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志願者工作理論研究和活動經驗的交流,取長補短總結推廣經驗。
第十二條培養優秀青年志願者,培訓青年志願者組織的管理者。
第十三條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系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志願者大會。
第十五條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是無錫職業技術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的下設分會,分會會長由青年工作負責人任職;為方便管理,協會設辦公室。
第十六條志願者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志願者大會須有2/3以上的志願者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志願者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志願者大會每屆一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無錫職業技術學院汽車技術系委員會審查並經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委員會是志願者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志願者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志願者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志願者大會;
(四)向志願者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志願者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各部門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每兩周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志願者大會2/3以上志願者表決通過,報共青團無錫職業技術學院汽車技術系委員會審查並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委員會;
(二)檢查志願者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名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章:志願者制度
第二十八條凡承認本協會管理條例並提出入會申請的在校學生,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志願者。
第二十九條志願者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發志願者證。
第三十條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本協會的決議精神,依法開展協會活動;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向本協會推薦志願者;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三十一條志願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辦的工作與活動。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志願者退會應書面向本協會提出申請,委員會討論通過,並收回志願者證。志願者如果連續三次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三條委員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學生為優秀志願者。
第三十四條志願者利用本協會名義組織活動,須經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志願者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
(一)社會捐贈;
(二)按學院規定獲得的撥款;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志願者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財務由委員會負責管理並進行日常出納。必須定期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志願者大會的監督。資產**屬於學院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全體志願者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汽車技術系委員會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條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協會條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志願者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志願者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汽車技術系委員會審查同意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違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建議須經志願者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汽車技術系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汽車技術系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在汽車技術系委員會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汽車技術系委員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對青年志願者的考核、評估及表彰
第五十條對提供「一幫一」服務的志願者,由青年志願者協會組織定期走訪服務物件,了解服務情況。
第五十一條對提供其他服務的志願者,由青年志願者協會根據《志願者章程》進行考核,其結果記入《青年志願者檔案》。
第五十二條青年志願服務組織在了解志願者參加服務活動表現的基礎上,依據青年志願者服務登記的記錄,以完成服務的時間為基本條件,對青年志願者進行考核與評估。每半年或一年彙總一次。
第五十三條完成服務任務者,給予表揚並推薦其參加志願者評優。無故不完成的,應給予批評,兩次批評而不改正者,收回志願者證,取消其志願者資格。
第五十四條根據志願者從事志願活動的時間、表現和成效,各部門將給予其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獎勵,分別授予「優秀青年志願者」稱號或授予獎章。
第五十五條先進志願者由委員會申報共青團汽車技術系委員會向黨組織推薦其入黨。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無錫職業技術學院汽車技術系青年志願者協會第一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共九章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汽車技術系青年志願者協會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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