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所監督執法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2021-03-04 01:11:38 字數 1728 閱讀 8977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衛生監督舉報投訴受理工作,及時受理和查處各類衛生違法案件,根據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衛生局監督執法舉報投訴受理中心設在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法制稽查科,向社會公布通訊位址、郵政編碼、舉報**、電子信箱,設立舉報箱。

第三條衛生監督執法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範圍為:

(一)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行為,食品衛生、職業衛生、化妝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等衛生監督執法方面的舉報投訴案件。

(二)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引發的或可能引發的危害或損害人體健康的舉報投訴案件;

(三)屬於衛生行政部門查處的其他舉報、投訴案件。

第四條舉報人的舉報方式不受限制,鼓勵舉報人使用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並提供相關證據,以便核查情況。

第五條發現已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管轄許可權不明的,應先予以報告。不屬於本機構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構處理。對於舉報投訴案件管轄有爭議的由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處理。

發現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不屬本部門職責主管範圍內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對於重大的、跨縣(市) 區的、轄區衛生監督機構查處難度大的或者舉報、投訴者特別註明的案件,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可以直接查處,必要時可以會同轄區衛生監督機構共同處理。

第七條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和查處各類舉報投訴案件,遵循及時受理、快速處理、迅速反饋的原則,暢通舉報投訴渠道。

第八條按照以下程式處理舉報投訴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記

1、受理案件**分為來電、來訪、來信、指定、移送等方式。

2、接到舉報投訴時,如屬於受理範圍且有明確的被投訴管理相對人的,應認真詳細填寫衛生監督舉報投訴受理表,舉報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絡**等由舉報投訴人自願陳述,不得因匿名舉報投訴而拒絕受理。

3、不屬於衛生監督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先向舉報投訴人說明,告知其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對舉報、投訴人因誤解而進行的連續投訴和上訪,要做好解釋和勸導工作,及時向所領導報告,不能簡單處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報告和交辦

1、對受理的舉報件,事實清楚、政策明確的,由法制稽查科當即處理;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由法制稽查科向所長匯報,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舉報內容和管理許可權製作交辦單交承辦科室調查處理;涉及面廣、重要的舉報投訴要及時向市衛生局分管局長或局長報告。需要立案的舉報案件,要及時立案查處,並告知舉報人。

2、已受理需移交的舉報投訴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調查處理。

(三)調查處理

1、每一件舉報投訴案件應確定專人負責辦理。

2、承辦衛生監督員對舉報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對被調查事項展開全面調查取證,必要時可對雙方當事人及證人製作詢問筆錄。

3.除應急處理的舉報投訴外,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工作並形成書面材料。因案件複雜或送樣檢測等原因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調查處理的,經所長批准後可予以延長。

(四)反饋

1、舉報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完成後,應向舉報投訴者及時反饋。

2、對於交辦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訴者反饋的同時,還應以書面形式將查處結果向交辦、移送的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反饋。

第九條舉報投訴案件受理及查處過程中所形成的資料,要及時收集整理歸檔。

第十條衛生監督舉報投訴工作應列入衛生監督工作的考核內容,對舉報投訴受理工作的開展和運**況進行綜合考核。

第十一條衛生監督員在處理舉報投訴受理過程中應做好保密工作,對檢舉、揭發、投訴的材料及有關內容應妥善保管,嚴禁洩露給被投訴舉報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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