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根據國家規定,c屬於實現「免、抵、退」原則出口企業,加工後自己出口,出口fob價為300(已折**民幣)(不含稅)。本來要向上述那樣先交納增值稅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x稅率=300x17%=51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51-34(b企業已交)=17(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後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但根據「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業的最後一道增值稅環節免徵增值稅,所以不用交納這17元增值稅。
貨物出口後,c企業依法向稅務機關退稅,根據「免,抵,退」中的「抵「,假如退稅稅率為17%,c企業可以抵扣的稅額為34(前面環節所交的增值稅),而不是51,因為最後一道環節的17元沒有交,但是根據「不交不退」原則,這17不給予退。這34元就是c企業實得的退稅額。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
成本=進價=234(此時沒有交17元的增值稅)
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34=334
利潤=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稅稅率為15%,此時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額
當期不可抵扣額=fob價x外匯牌價x(增值稅稅率-退稅率)=300x(17%-15%)=6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
成本=進價=234(此時沒有交17元的增值稅)
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34=334
利潤=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額=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實不予抵扣額就是當退稅稅率小於增值稅稅率時產生的差額。
根據max的提醒補充:
外貿公司退稅使用這個公司: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x退稅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徵後退」或「免,抵,退」那麼複雜的公式。
出口工廠和外貿企業最終的退稅額有可能相同,也有可能不同,舉例說明如下:
c是外貿公司,它購進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價),則套用這個公式的結果是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x退稅率=200x17%=34
使用「先徵後退」公式計算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x稅率=200x17%=34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34-34(b企業已交)=0(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後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出口後可以獲得退稅率為(假設退稅率為17%)
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200x17%=34(與上述方法結果相同)
但此時如果加價且退稅率為15%的話,結果就不同,c是外貿公司,它以234購進,以300出口,套用公式為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x退稅率=200x15%=30
使用先徵後退公式計算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x稅率=300x17%=51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51-34(b企業已交)=17(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後應交給稅務局的稅款)
出口後可以獲得退稅額為(假設退稅率為15%)
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300x15%=45
0.實際得到45-17=28(〈30〉,結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這兩元其實就是最後一道環節產生增值(300-200=100)後的不予抵扣額=100x(17%-15%)=2.
所以無論實現「先徵後退」還是「免,抵,退」,所得的結果是一樣的,但是「先徵後退」的缺點在於企業要先交納增值稅,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稅退回,而「免,抵,退」則可以每個月內從應繳稅額中扣除,不存在退補回來和擠占流動資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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