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組合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2021-03-04 00:51:47 字數 2636 閱讀 2471

附件4:98244913.5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公開了一種熒幕輕觸式電子計算手錶,其中公開了指標式手錶指標、表面、機芯、塑料固定架、表殼之間的連線關係。

附件6~9:分別為99307550.9號、99312628.6號、00338957.x號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以及00136625.4號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附件6 9都公開了手錶的結構,其中都採用螺釘將底蓋與殼身固定在一起。

附件10~17:分別為99335617.6號、01350991.8號、01331605.2號、01331311.8號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以及01201656.x號、01244705.6號、01234694.2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和2023年第1期《新潮電子》雜誌的相關頁,附件10 17都公開了快閃儲存器盤裝置,其中多數快閃儲存器盤帶有指示工作狀態的指示燈。

被請求人強調本專利與請求人提交的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在於本專利將指標式的手錶與快閃儲存器盤裝置組合,使得指標式的手錶兼具快閃儲存器盤功能。

合議組經審查後認定如下事實:

首先,現有技術的指標式手錶包括:機芯、字面、指標、表殼以及用於固定機芯的膠罩,表殼包括底蓋、殼身、圈口和玻璃表面,被請求人在口頭審理中也認可了這一事實。其次,用於儲存資料的移動式儲存器快閃儲存器盤也已經是現有技術,請求人提供的附件10 17中的任何一篇都公開了這樣的產品。

問題的焦點在於本專利將指標式手錶與快閃儲存器盤裝置組合,使得指標式手錶兼具快閃儲存器盤功能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

合議組認定:從本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可以看出,本專利的快閃儲存器盤手錶,其中的表依然實現常規的計時功能,快閃儲存器盤也仍單獨以儲存器的方式工作,其總的技術效果是兩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二者間無功能上相互作用關係,未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本專利的組合方式與《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所列舉的電子錶筆的例項相類似,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而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案例評析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規定:

如果發明僅是某些公知產品或者方法鏈結在一起,各自仍以常規的方式工作,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各組合的技術特徵無功能上相互作用關係,僅僅是一種簡單的疊加,或稱之為「拼湊」,這種拼湊的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此外,如果組合僅僅是公知結構的變型,或者組合處於常規技術繼續發展的範圍之內,而沒有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樣的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通常拼湊發明的專利權人都會強調這種組合產品會帶來使用便利等效果。誠然,將兩種不同的產品組合在一起,的確會比未組合更便利,但是這種便利的效果對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完全是可預先想到的。本專利的快閃儲存器盤與手錶之間沒有任何功能上的聯絡,二者的組合也未產生任何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即使考慮組合帶來的所謂「便利」這一效果,本專利也是不具備創造性的。

或許,就本案創造性的評述方式還存在另外的觀點,即附件1、2、3已經公開了將手錶與u盤組合成新產品的方案,將其中任意一篇作為與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對比,其區別在於附件1、2、3中公開的與u盤組合的手錶與本專利的指標式手錶不同,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僅僅用現有技術的指標式手錶代替最接近現有技術中的電子手錶,專利權人雖然強調指標式手錶與電子錶不同,本專利在手錶內部空間分配上克服了一定的難度,但是這些均沒有體現在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以及說明書中,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不具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不具備創造性。

實際上, 在合議組討論決定的撰寫方式時,也對這樣兩種方式進行了權衡。最終選擇了決定中的論述方式,主要考慮到請求人在無效程式中明確主張本專利屬於拼湊發明,不具備創造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合議組採用現有技術中手錶加u盤的方案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來評述創造性,會給當事人乃至公眾乙個錯覺,即假如現有技術中沒有手錶加u盤的方案,則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就可能具備創造性,但是從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的規定看,其本意在於從根本上否定這種將現有技術中某些公知產品簡單疊加的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因為其解決的技術問題本身僅僅為1+1=2,其並沒有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

因此合議組權衡後認為採用決定中的評述方式能夠給公眾乙個更清晰的導向。

實際上很多情況下,兩種產品組合的過程中都會克服一些技術問題,比如,組合本身會對其中一種產品帶來不利的影響,那麼對這些問題的具體解決方案則可以構成對現有的簡單「拼湊」的技術缺陷的改進,從而可能有助於其技術方案創造性的確立。具體到本案例,將快閃儲存器盤內建到手錶中,一方面會增加手錶的體積,而對於手錶而言,輕薄小巧是不變的追求;另一方面,在表身上開口設定ubs介面及顯示孔會破壞手錶的密封,對手錶內的精密機械部件造成不利的影響。實際上企業要開發一件成熟的產品,這些問題肯定是考慮了,也一定存在相應的解決方案,比如,在增加了快閃儲存器盤之後,通過對手錶內一些原有部件的重新設計使得同等條件下,組合後的手錶體積沒有增加或增加很小;或者是對現有的密封設計進行改進,保持手錶的密封狀況不受影響,此時,就不能說二者組合後的技術效果是簡單的1+1=2,而這樣的技術方案就有了具備創造性的可能。

但是十分可惜的是,本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未體現出這些有助於其創造性確立的因素,其原因或許是疏忽,或許是希望獲得盡可能大的專利保護範圍,也可能僅僅為了有所保留。總之,這不能不說是專利申請策略的失誤。

本案中另外乙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雖然雙方當事人已經在口頭審理中一致認可了某一事實,但是這並不能代替合議組對這一事實的審查和確認。合議組應當經過必要的審查以最終確認該事實。本案當中,雙方一致認定「現有技術的指標式手錶包括:

機芯、字面、指標、表殼以及用於固定機芯的膠罩,表殼包括底蓋、殼身、圈口和玻璃表面」,而合議組經過審查認為,指標式手錶為人們所熟知,雙方對上述技術內容的認定是客觀的,因此合議組在決定中將這些技術內容認定為現有技術。(張漢國)

組合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1 一種多用途組套工具,其特徵在於 有乙個可攜式外殼,外殼中裝有1 3套扳手 1 3把鉗子 1 3套螺絲批,其特徵在於 外殼中還裝有一把電烙鐵 乙隻萬用表,螺絲批包括1套普通螺絲批,1套鐘錶螺絲批及1把方頭多功能螺絲批和配套套筒 普通螺絲批為7把,採用雙色柄 外殼採用帶把手吹塑盒,內裝各部件嵌裝於盒...

選擇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針對以上覆審通知書,請求人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及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其中對組分b進一步限定 mw mn不超過3並且b值為1.0到1.4的未改性的乙烯 1 己烯共聚物,請求人認為雖然對比檔案1提到分子量分布mw mn可以是1到10,但它未提到mw mn不超過3並且b值為1.0到1.4這兩個綜合性能,而這種...

發明目的和發明效果對創造性判定的影響一

案例2001年11月19日,國家智財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2429號複審請求審查決定涉及名稱為 聚合物摻合物 的91105313 1號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日為1991年7月5日,公開日為1992年2月12日。1 在含水塗料組合物中消除需要揮發性有機溶劑的方法,它包括在所述含水塗料組合物中加入一種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