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解除勞動合同範本

2021-03-04 00:44:43 字數 1807 閱讀 4864

(範本)

徐州x x x x x x x x x x檔案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本單位與先生/女士(身份證號個人社保**簽訂的勞動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規定,於年月日解除。(如選擇第三十六條,須註明是誰先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本單位與先生/女士(身份證號個人社保**簽訂的勞動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規定,於年月日解除。(如選擇第三十六條,須註明是誰先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

單位經辦人用人單位(公章)

年月日說明: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同時註明是誰先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本證明書由用人單位列印,手寫或塗改無效。此證明書作為用人單位辦理退工登記、失業保險備案等業務時規範性文書,由經辦機構留存,用人單位同時留存。

4、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所選擇條款,必須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條款,否則此證明書無效。

5、此證明書可以同時為多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出具。

6、附:《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規定。

附:《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版2019勞動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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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勞動合同書 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基本資訊 甲方 用人單位 乙方 勞動者 乙方承諾 本人自願加入以下簡稱甲方 保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對甲方不存在任何隱瞞行為,並對以下方面進行承諾 1 本人身體健康,無肢體殘疾 器官缺陷 視力缺陷 慢性疾病 傳染性疾病 重危絕症 精神類疾病 職業病 重大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