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差錯標準

2021-03-04 00:38:51 字數 4036 閱讀 2155

1.目的

為進一步對加強航空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安全管理從細、從嚴原則,指導和規範從業人員的操作行為,對企業發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各類人為責任原因安全差錯進行定性。

2.依據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標準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標準以及民航有關安全管理規章。

3.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國航系各航空企業運營的飛機以及所管轄的單位和人員。

4.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4.1航空安全差錯

在組織實施生產執行及與之相關的生產活動中,由於管理或人為責任原因危及航空安全,其性質和程度尚未構成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或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但已接近航空地面事故或事故徵候的航空不安全事件。根據不安全事件的性質及對安全的影響程度,航空安全差錯劃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兩個等級。

4.2機坪

在機場上劃定的一塊供飛機上下旅客、裝卸貨物和郵件,加油、停放和維修的場地。包括附屬的建築物、裝置和設施。

4.3運轉區

機場內用於飛機起飛、著陸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機坪。

4.4機場活動區

機場內用於飛機起飛、著陸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面活動區域,由運轉區和機坪組成。

4.5機庫

供飛機維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裝置、設施並設定為封閉式的專用場地。

4.6直接經濟損失

指飛機、車輛、裝置及設施的修復費用,包括器材費、工時費、運輸費。

4.7機型最後一分鐘修正值(lmc)

在艙單結算完畢後,飛機油量、旅客、貨物、郵件、行李裝載資料發生變化,需配載平衡人員決定是否重新製作艙單的機型限制資料值(lmc)。若裝載變更情況未超出機型操作標準的最後一分鐘修正值,則可以在機型剩餘載量與重心許可的範圍內,進行最後一分鐘修正。具體執行標準見《載重平衡手冊》。

4.8跑道侵入

在機場發生的任何航空器、車輛或人員誤入指定用於航空器著陸和起飛的地面保護區的情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跑道侵入分為:

—a類:間隔減小以至於雙方必需採取極度措施,勉強避免碰撞發生的跑道侵入;

—b類:間隔縮小至存在顯著的碰撞可能,只有在關鍵時刻採取糾正或避讓措施才能避免碰撞發生的跑道侵入;

—c類:有充足的時間或距離採取措施避免碰撞發生的跑道侵入;

—d類:符合跑道侵入的定義但不會立即產生安全後果的跑道侵入;

—e類:資訊不足無法做出結論,或證據矛盾無法進行評估的情況。

4.9飛機失控狀態

飛機處於下列條件被認為是飛機處於失控狀態:機頭上仰姿態超過25度,或機頭下俯姿態超過10度,或坡度角大於45度,或在上述引數範圍內,但飛行速度與飛行條件不符。

4.10酒精濃度檢測陽性

指對被檢測人進行酒精檢測時,其撥出氣體酒精濃度每210公升撥出氣體中含有的酒精克數顯示大於或等於0.04;或血液酒精濃度每100毫公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克數大於或等於0.04。

4.11 「受酒精作用影響狀態」即撥出氣體酒精濃度檢測時,每210公升撥出氣體中含有的酒精克數顯示大於或等於0.02,小於0.04。

4.12機型使用最大過載

機型維護手冊要求需對飛機進行結構檢查的垂直載荷。

4.13飛機受損

飛機損壞程度低於航空器放行標準;或用於教學訓練飛行且重量低於5700 kg的航空器受損修復費用超過同類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值10%(含)的情況。

4.14人員受傷

指一人或多人身體受到傷害,造成引起出血的裂口、神經、肌肉或腱的損壞、任何骨折、內臟器官損傷、燒傷或燙傷、已證實暴露於傳染性物質或有害性輻射等,需住院**或**費用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者。

4.15 錯乘航班

指旅客無登機牌或持無效的登機牌登上飛機且飛機關門推出。

4.16特殊任務

指公司因國家需要而實施的專機、包機、國家重大活動、抗震、救災、救援等飛行任務。

4.17地面衝突

指飛機因地面滑行錯誤造成與其他飛機衝突且無法依靠自身動力脫離或進入不可使用的區域,必需借助地面裝置才能將飛機拖出滑入的錯誤區域。

5.航空安全嚴重差錯

5.1飛機滑行階段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與障礙物相撞。

5.2 c類跑道侵入。

5.3飛機未經許可起飛或著陸。

5.4未執行飛行程式,導致飛機起飛時出現起飛形態警告,機組試圖繼續起飛。

5.5飛機v1後中斷起飛。

5.6飛機起降過程中尾撬滑塊觸地。

5.7初始爬公升階段飛機無線電高度100英呎(含)以下坡度超過15度(含)。無線電高度300英呎(含)以下坡度超過20度(含)。

5.8飛錯進離港程式。

5.9飛機初始爬公升階段無線電高度1500英呎(含)以下,因機組操作導致飛機損失高度100英呎以上(含)。

5.10未按程式進行正常增壓,導致增壓方式警告或座艙高度音響警告。

5.11使用通訊裝置不當影響正常通訊,造成區域範圍內雙向陸空通訊聯絡中斷5分鐘(含)以上,進近或塔台範圍內雙向陸空通訊聯絡中斷2分鐘(含)以上(以空管計算時間為準)。

5.12違反繞飛雷雨規定,造成雷擊、冰擊、雹擊。

5.13操作不當造成發動機溫度、轉速超過最大允許值及時間限制需進行修理。

5.14飛錯指令高度偏差300英呎(含)以上。

5.15飛機飛錯或偏出指定的航路、航線。

5.16飛機tcas出現ra警告機組未按指令操作。

5.17機組操作不當導致飛機空速超過mmo/vmo 需檢查。

5.18飛行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導致飛機進入失控狀態。

5.19飛行中觸發飛機a-floor保護。

5.20飛行中飛機駕駛艙、客艙(包括廚房、廁所、機組休息區)、貨艙出現燃燒、爆裂或短路引起的跳火/煙霧。

5.21飛行中因責任原因導致機上人員受傷。

5.22飛機高度10000英呎以下,下降率超過5000英呎/分鐘(含)。

5.23飛機著陸後的實際剩油少於飛機以等待空速在高於著陸機場標高1500英呎的高度上飛行30分鐘的油量。

5.24飛行中觸發too low gear音響警告。

5.25飛行中觸發too low flaps音響警告。

5.26飛行中觸發too low terrain音響警告(假訊號除外)。

5.27飛行中觸發terrain或pull up音響警告(假訊號除外)。

5.28飛機嚴重偏離進近下滑剖面或進場高距比(空管指揮原因除外)。

5.29進近階段飛機無線電高度200英呎(含)以下坡度大於20度(含)。無線電高度100英呎(含)以下坡度超過15度(含)。

5.30認錯跑道(包括跑道方向),飛機高度下降至無線電高度500英呎(含)以下。

5.31低於機場、機長、機型的天氣標準起飛、降落。

5.32飛機超過最大起飛、著陸重量起飛、著陸(緊急情況除外)。

5.33因人為責任原因造成飛機返航或備降。

5.34未按規定解除滑梯預位導致滑梯非正常放出,滑梯充氣展開。

5.35低於飛機最低裝置放行清單(mel包括未執行o項、m項工作)、外形缺件清單(cdl)等飛機適航放行標準飛機起飛。

5.36因人為責任原因造成飛機及重要附件受損。

5.37未經批准,適航指令未按規定執行。

5.38未經批准,飛機時控制項、壽命件超時使用。

5.39飛機發動機、起落架及起落架艙、操縱系統帶外來物飛行。

5.40飛機發動機、起落架、液壓、飛行操縱系統的重要附件修理及裝配中漏檢、漏項、漏裝或錯裝,飛機起飛。

5.41飛機的各種蓋板(含滑油箱加油口蓋)未關好或空速管套、堵塞、鎖銷、掛鉤、夾板、尾撐桿等未取下飛機起飛。

5.42人為原因導致飛行中飛機的任何部分飛脫或丟失。

5.43人為原因導致飛機液壓、燃油、滑油系統空中洩漏。

5.44超過局方批准的執行授權放行飛機。

5.45低於公司特殊執行標準放行飛機。

5.46低於機場、機長、機型的天氣標準放行飛機。

5.47未正確提供飛行計畫或油量資料,簽派放行飛機。

5.48未正確選擇備降機場(含起飛備降場、航路備降場、目的地備降場),簽派放行飛機。

5.49未及時應答機組呼叫,導致延誤應急決斷時機,影響機組應急處置。

5.50在機場活動區或機庫內,因人為原因造成飛機、車輛、裝置、設施損壞,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含)以上。

5.51在機場活動區或機庫內發生的人員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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