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款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1-03-04 00:34:12 字數 1740 閱讀 2647

2023年11月,田某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領取買斷工齡款12.3萬餘元。2023年3月,田某因病去世時,該款尚餘7.

9萬餘元存於銀行。田某之母與田某的妻子劉某、兒子因遺產繼承產生糾紛,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就田某尚存的買斷工齡款的性質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田某的個人財產產生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買斷工齡款應屬田某的個人財產。理由是:

買斷工齡款是企業對職工下崗後的生活費補償,是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費用,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也不包括買斷工齡款。因此,職工的買斷工齡款應屬個人財產。

另一種意見認為,買斷工齡款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我國婚姻法採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即只要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理論上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可以認定共同財產的範圍中包括工資、獎金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夫妻共同財產。買斷工齡款與工資等具有相似之處,與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性質相同,因此,買斷工齡款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所謂「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企業自行確定的對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我們要正確認定其性質,就應當對照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別進行分析。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基本特性不同。我國實行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系夫妻共同所有,其自婚姻關係成立時起至夫妻關係終止之日消滅。是否婚後取得是劃分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乙個首要標準,所以共同財產的基本特性表現在取得時間方面。

當然,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強調對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所有權的保護也極為必要,故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了有關個人財產的規定,且採取列舉式的方式予以確定是否是婚前個人財產。從該法所列舉的幾項個人財產來看,除個人婚前財產外,其餘幾項均與公民個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即只有那些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經濟利益的智財權,才能被納入個人財產的範圍。所以,婚後個人財產的基本特性表現為人身依附性。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得到的買斷工齡款,應作為家庭的共同生活費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獨享。

其次,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行使的主體不同。通過繼受取得的個人財產應按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意思指定,而通過原始取得的個人財產則需依附於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並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該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應該而且只能歸夫或妻一方行使,並完全受所有權人的主觀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

可見,個人財產不論是通過原始方式還是繼受方式所取得,均帶有強烈的主觀性色彩,這使其具備了特定物的某些性質。買斷工齡款則不同,雖然它與夫或妻一方的行為、活動密切相關,但該財產應由夫妻雙方來共同管理和支配,體現的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志,所以它不具有個人主觀性,因而不具備特定物的某些性質。

第三,買斷工齡款是企業或者單位針對個人對於社會的貢獻,並針對個人收益採取的一種特殊的分配方式。而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收入即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第四,從立法上分析,婚姻法在規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時採用了排除方式:第一步按取得時間把婚前財產排除在共同財產之外,第二步再將雖為婚後取得但應屬個人特有的部分剔出去。這一劃分方式是由兩者間具有一般到個別的辯證關係所決定的。

根據這一立法理念,在確定買斷工齡款的性質時,可以採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與個人財產的性質是否相符,買斷工齡款不具個人附屬性、個人主觀性,不能推出是個人財產性質,那麼就應當推定其為共同財產。綜上分析,買斷工齡款的性質屬夫妻共同財產。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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