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經濟糾紛咋處理

2021-03-04 00:31:16 字數 5213 閱讀 1245

戀愛期間,男女身陷愛河,雙方在經濟上有些牽連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可一旦浪漫的愛情化為泡影,昔日的戀人成為陌路,雙方以前的經濟糾葛又該如何處理?

在浙江打工的小夥子張力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近日,他將成都的前女友李莎莎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在戀愛期間向自己索要的錢財。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李莎莎在雙方戀愛期間有不當得利,因此判決其退還張力26500元。

結婚為由女友索錢上萬

張力向法院訴稱,他和李莎莎於2003年6月認識,很快兩人便墜入愛河。因他此前一直在浙江打工,也有一些積蓄,女友每次向他開口要錢,他都慷慨解囊,從來沒有戒心。

2003年底,他和心愛的女友一道前往浙江工作地,女友以準備結婚為由,索取他的工資報酬9300元。春節剛過,女友又向他索要1萬元。不久,張力又分三次從浙江寄給女友共計8000元。

當年8月份,李莎莎以上學為由再次開口要錢,張力二話沒說,又寄給她6000元。此後不到兩個月,李莎莎又在他的工資卡上私自取走3500元。

2004年10月7日,兩人的關係終於走到了盡頭。回首這次時間不足一年半的愛情短跑,沮喪的張力終於明白,維繫他們之間關係的並非感情而是金錢。一怒之下,張力將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在戀愛期間向自己索取的財物共計38800元。

法庭審理錄音成「鐵證」

在法庭上,雙方互不相讓,李莎莎矢口否認戀愛期間有不當得利,她也從來沒有向男友索要任何財物。但張力有「鐵證」在手———包括雙方當時談話時的錄音磁帶,自己在浙江當地辦理的實名制存摺,銀行客戶服務中心交易返回結果,以及成都工資卡的訪問記錄等。

儘管李莎莎對張力提交的錄音磁帶予以否認,但司法鑑定的結論卻是,錄音的談話參與人分別與兩個樣本錄音的人員(張力和李莎莎)聲音相同。二人的談話錄音不但成為該案的有力證據,又與其他幾項證據相互印證、形成鎖鏈,因而張力提交的大多數證據最終被法院予以採信。

最終,法院認定,張力訴稱其女友於2003年12月和2004年3月分別領取的9300元和10000元,由於李莎莎只認可7000元和8000元,而張力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法院遂按李莎莎認可的金額確定。另外,對於張力提出給李莎莎的學費6000元和其他費用2000元,由於在錄音磁帶上對方沒有對此款項的認可記錄,且張力沒有其他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確認。最後法院裁定,李莎莎應退還的總金額為26500元。

專家說法不當得利應返還

到底什麼是不當得利?法律專家指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依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得利益。構成不當得利,須具備四個法律要件:

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一方獲利與他方受損有因果關係;沒有合法依據,即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這一點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要件。專家指出,如經法院認定屬不當得利,則應依法返還。

戀愛期間的經濟糾紛到底應如何處理?法律專家認為,戀愛期間發生的財產糾紛與婚後夫妻間財產分割不同,處理方法一般依照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規定辦理。

根據該《意見》的精神和審判實踐中的經驗,對於戀愛期間一方贈予另一方的財物,處理時要看財物的性質和多少。戀愛中雙方為了增進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贈送財物或者雙方互贈財物,屬於贈予,當戀愛終止時,一般可以不返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贈予貴重物品,一方要求返還時需酌情處理,贈予方生活困難的,應予以返還;為了籌備結婚,一方購買的結婚用品放於對方處,一旦戀愛關係終止,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實習生吳軍本報記者餘義勇

分手之後再起糾紛

董先生與曹小姐於2023年6月相識後,一見鐘情,墜入愛河。2023年8月初,雙方開始同居。同居期間,兩人十分恩愛。

2023年9月27日,兩人以共同名義在某小區按揭購買商品房一套,並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614元,餘款90000元由董先生於2023年3月7日在某銀行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並以該房屋進行抵押。2023年8月,董與曹因感情不和分手。2023年10月6日晚,兩人因財產歸屬問題發生激烈衝突並報警。

在公安機關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曹女士自願將其名下的該小區的房屋產權以人民幣20000元的**轉讓給董先生。後因雙方未履行協議,董先生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曹女士辦理房屋轉讓過戶手續。

余榮斌法官(廬山區人民法院)點評:

法院審理後認為,董某、曹某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形成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後,應視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經法院多次協調,雙方終於握手言和,圓滿解決了該起房屋權屬糾紛。

同居情侶共同買房分手引發房產糾紛【案例】

姍姍和阿俊是一對戀人,畢業後便在一起居住。2023年初,「小兩口」在市區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計畫用兩人共同的儲蓄10萬元支付首付。阿俊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乙個月,這期間姍姍獨自一人辦理好了所有的購房手續,並支付了10萬元的首付。

阿俊在出差期間結識了外地的小劉,兩人一見鐘情。阿俊便想法調到了小劉所在地的某單位,他決定和姍姍分手,提出**兩人合買的房子折現,以便他到新地方另築愛巢。

阿俊提出變賣房產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姍姍的同意。無奈之下,阿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購房合同到中介公司**。但由於合同書上寫的全是姍姍的名字,沒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

阿俊只好訴諸法律。可是由於購房合同上白紙黑字寫的是姍姍的名字,而且阿俊又難以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積蓄買的,法院最終判房產歸姍姍一人所有。

【評析】

戀人分手後房產究竟該歸誰所有?如何解決分手後的財產糾紛呢?關鍵是房產證上所署的購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誰。

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的(即《購房合同》上簽署了雙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應屬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於具有特殊關係的人之間,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係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共有關係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能夠證明按份共有關係的證據有共有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權屬證書上記載的份額等。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姍姍個人名義買的(即《購房合同》上只有乙個人的簽名),那麼房產就歸個人所有。按照情理說,如果另一方也出錢了,應該歸還另一方錢財,但前提條件是未簽署購房合同書的一方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費用。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就無法收回房產(或錢物)。

【提醒】

同居期間慎重理財

在我國,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按照法律規定,只有2023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2023年2月1日之後的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同居分手後的財產糾紛,由於往往只能拿出一些口頭證明或人證而並非協議,因此最終只能由法官確立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為確鑿的證據 。

兩人未婚同居,最好能簽署乙份同居協議或者同居期間財產協議。如果沒有簽訂上述協議的話,最好是能在發生糾紛時及時找出證據來。

現如今,熱戀中的男女共同買房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但同時也帶來了不少弊端,最明顯的問題就是——倘若日後分手,共同購買的房產該如何分配。而如今也有不少分手後的男女為這一問題所苦惱。

江岸區的劉先生與女友戀愛將近5年,兩年前,他們聯名購買了一套二手房,首付款15萬由二人共同支付,貸款也由二人共同償還,本打算將來結婚之用,但乙個月之前由於感情破裂,兩人最終分手。

「房產證上寫的是我們兩人的名字,現在我們手了,房屋產權該如何分配還真成了一件棘手的事情,還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於是劉先生便致電億房網進行諮詢。

無獨有偶,武昌的戴女士也同樣因此而發愁。戴女士和男友在一年前一起買了一套二手房,也是準備作婚房之用,首付款20萬戴女士出了8萬,貸款則是由兩人共同承擔。如今二人分道揚鑣,但當時房產證上只寫了男友的名字,「現在我能不能算是房屋共有者?

如果不是的話,我能向前男友要回買房時我所支付的款項嗎?」戴女士也同樣致電億房網向專家進行諮詢。

【業內觀點】

戀人慎購房產權易生歧

以上兩位網友的疑問只是類似問題的乙個縮影,億房網記者對上個月網友的**諮詢問題進行了分類統計,和上述兩位網友疑問相似的問題有9個,所佔比例比較大。帶著這一疑問,億房網記者採訪了相關業內人士。

武漢佳華地產美安居店經理伍鵬對此表示,之前有遇到過類似上述案例中的「戀人購房者」,她認為戀人共同買房最重要的一點是產權證上的姓名,如果是共同出資買房,最好是在產權證上寫雙方的名字,倘若出現糾紛,相對來講也便於處理。

浙聯地產品牌運營總監葉志軍也表示,戀人聯名購房,倘若出現糾紛,除了產權問題之外,還有乙個比較棘手的問題——購房款的支付比例問題,由於共同購房會涉及到男女雙方的出資比例以及按揭還款的比例,這一點也不容忽視。因此,戀人購房需慎之又慎。

專家解析

產權須明確出資留憑據

結合業內人士的觀點,億房網記者採訪了多位律師和業內專家。

武漢資深建築與房地產律師羅勝表示,在劉先生的案例中,房產證是他和女友兩個人的名字,因此該房屋的產權就有劉先生的一半。如果登記了各自所占有的份額,劉先生可以按登記的份額分割房子現在的市價;如果沒有登記份額,則劉先生可以分得房子一半的價款。

「如果這樣的話,房屋產權就歸劉先生的女友完全所有。當然,如果劉先生選擇要房屋的完全產權的話,也可以將房子現在的市價按登記份額分割給女友或者付給女友房價的一半。」羅律師說道。

湖北證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學峰對戴女士的案例進行了分析:由於房產證上只有戴女士男友的名字,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其男友才是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並不算共有財產。但是,如果戴女士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首付付了8萬,還貸付了多少金額,那麼戴女士用於該房產所支付的金額就能追回;反之,如果沒有證據來證明的話,戴女士拿不到一分錢。

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朱慧生表示,根據《物權法》關於不動產登記的原則,男女婚前買房,房產登記在誰名下,在法律上就歸誰所有。因此,為了避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對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而且雙方也是準備把房子當做共同財產來處理的,朱律師建議最好是進行結婚登記之後再買房。

「當然,如果暫時不打算登記,那麼一定要在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一樣,還可以約定對房子實行按份共有,按出資比例來劃分產權。」朱律師補充道。

【相關案例】

擔心房價走高,戀人們紛紛在婚前購置房產。然而,共同出資買房後,房價雖一漲再漲,戀愛關係卻跌落到冰點——面臨分手的男女雙方該如何分割共同購買的增值房產?上海市閔行和楊浦區法院最近處理了這樣一起「準婚房分割案」。

四年前,熱戀中的洪小姐與胡先生,以80多萬元的總價購買了位於閔行區的一幢房屋,首付款16.12萬元,剩餘的60多萬元房款由洪小姐作為借款人、胡先生作為抵押物共有人向銀行貸款15年。2023年11月交房後,兩人感情破裂,洪小姐雖搬進新居,但房屋產權問題懸而未決。

今年5月,洪小姐一紙訴狀遞上法庭,要求對房屋進行析產,產權歸其一人所有,由其返還胡先生支付的首付款10萬元。胡先生則辯稱,對於房屋產權歸於洪小姐並無意見,但要求得房的一方按評估價對另一方進行相應補償。

法院委託有關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結論為:當初80多萬元買的房產,現已增值為169萬餘元。法院於是作出一審判決:

洪小姐提出對於房產歸其所有,由其支付對方一定的房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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